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推进人大立法协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时间:2024-04-23

翟峰

“人大立法协商”这一提法,源于中共中央2015年2月印发的《關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意见还指出,不仅“制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而且还要“健全法律法规起草协调机制,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商”。意见提出了“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和“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等要求,还对在人大立法协商过程中遇到诸如“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时,提出“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协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

可以说,“人大立法协商”是基于“人大协商”而来。早先,党的十八大首次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阐释“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一重大创新理论。

从具体表现形式来看,“人大协商”即主要体现在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相关工作中和人大代表选举等方面。而其中的“人大立法协商”,则主要体现在其立法的公开制度、参与制度、意见处理反馈制度等方面。如其具体内容,即不仅包括将所有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制定的立法计划和法律法规草案等都要向社会公开,而且包括将建立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和规范公众参与立法活动作为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必经程序。

那么“人大立法协商”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到底有着怎样的内在联系?我国要在立法工作中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益、更好地增强人民的福祉,即应在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相关制度机制的基础上,真正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原则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各领域、各环节,以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此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要遵循***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人大立法协商”,坚持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提升为国家意志,坚持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和前提,坚持准确全面反映最大多数人的立法意愿和利益,坚持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始终贯穿于我国立法的全过程。特别是要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坚持立法全过程贯彻人民民主、注重拓宽基层群众直接参与立法途径”这三个方面切实下足功夫。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常委会)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