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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履责过程中的若干关系

时间:2024-04-23

黄小钫 马明杨

党组是党的一个重要组织机构,它“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章以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组的性质与地位、设立的条件与范围、职权职责、组织原则以及决策程序等内容作了规定,指出“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2]。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在闭会期间行使本级人大的一些职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设立党组,保证人大常委会党组开展工作有据可依。作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机构,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党对人大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载体,是执政党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发生联系的枢纽和联结点。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职责履行到位不到位、作用发挥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能否实现。在整个人大制度体系中,人大常委会党组居于一个核心位置,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同其他机构发生一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并理顺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履责过程中的若干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同级地方党委的关系

现行党章和《条例》分别规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3]“党组的设立,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4]这两个条款明确了地方党委与党组之间的关系性质,即一种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中,地方党委是领导者,决定着党组的设立,党组属于被领导者,须服从批准其成立的党委的领导。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首先要处理好与同级地方党委的关系,这是其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一方面,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作为执政党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一个领导机构,是同级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它的设立、人员的组成、职责范围等都是由后者决定的。因此,人大常委会党组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并对其负责,是应有之义。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核心,为同级地方党委全面领导人大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中,“承上”要求及时主动地向同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立法、法律实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代表、常委会及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为同级地方党委的各项决策提供参考。“报告一下有好处,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事情能办得更好。”[5]“启下”要求保证同级地方党委的决策部署能够有效贯彻和落实,切实保证同级地方党委的主张和意图经由法定程序成为地方性法规,以及同级地方党委推荐的人选依法成为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人员。总之,服从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当然,它也不能一味地消极等待被领导,应积极主动地争取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这样才能有利于开展各项工作,即“不应该也不完全是处于一种被动授受的地位,不是一种机械的命令与执行关系,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地方党委布置、党组操作的单向关系,而更应该处在一种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服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地位”[6]。从各地人大工作的成效来看,人大工作做得好不好,同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否主动具有直接关系:有些地方的人大工作有声有色,关键就在于人大常委会党组积极主动,而有些地区的人大工作做得不好,“根源是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不主动,没有主动谋划人大的工作,没有积极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7]。

另一方面,地方党委即党的地方委员会,它是党的地方组织,肩负着全面领导本地区人大工作,支持和保证本地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权这一重要职责。《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主要实行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8]。对于地方党委的角色及作用,***总书记指出:“地方党委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中间段,不能出现‘中梗阻。”[9]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对本地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实施领导是其应有之义。不过,地方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并不是一种直接领导,而是要依托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党组织及其党员(包括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发挥领导作用,尤其是要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这种领导主要表现为贯彻并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做好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党组织及其党员的动员和组织工作、本级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人选推荐工作、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一府一委两院”之间的协调工作,等等。近年来,各地已经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坚持安排一名主要领导分工联系人大工作,邀请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定期召开党委人大工作会议,解决人大工作中面临的有关问题;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并讨论研究人大工作,等等。

总而言之,无论是人大常委会党组还是同级地方党委,都负有对人大的领导权。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地方党委主要是一种全局性、方向性、原则性的领导。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则是一种基础性的、落实性的、操作性的领导。两个领导核心作用应该表现为一种相互协调、相互协力的和谐关系。”“地方党委对同级人大的领导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对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前提和方向,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是地方党委对同级人大领导的基础和保障”[10]。因此,做好地方人大工作,既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还要加强同级地方党委的全面领导,两者缺一不可,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影响或者弱化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它的设立保证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能够在闭会期间有效发挥作用。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党组,不仅是实现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人大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根本保障。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能否处理好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直接影响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以及人大制度优势能否充分实现。

一方面,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作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职责定位,善于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条例》明确规定:“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11]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应着重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三个方面展开,它们集中体现了党组作为领导核心的性质和地位。具体而言,“把方向”自然就是把握政治方向。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大工作才能不断向前发展,人大制度建设才能取得成效。“管大局”主要是管事关人大工作全局的重大决策、重大举措、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保落实”主要是保证党中央和同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能够全面得到落实,这是人大常委会党组作为同级党委派出机构的基本职责。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努力做到“到位不越位”,同样也不能失位,它要积极支持、尊重并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定职权和开展工作,决不能包办代替人大常委会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履行职责。概而言之,就是该由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应担起责任;而该由人大常委会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人大常委会党组则应给予支持,这样不仅保证了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还使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得到了行使,真正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要充分利用人大常委会党组这个枢纽,确保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顺利开展。2019年7月,***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12]。2021年10月,***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代表机关。”[13]无论是作为政治机关,还是国家权力机关,抑或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党的领导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人大常委会不仅要自觉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过程领导,即凡是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均应交由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再由其提出原则性意见交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最后由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或决定,确保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始终,还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领导,为人大常委会开展各项工作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实践证明,只要党的领导落实到位、贯彻有力,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便能有声有色。如果党的领导弱化,那么,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便会受到影响。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善于积极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其在开展各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让同级党委第一时间掌握有关工作情况,推动相关问题和困难的解决。

三、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与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关系

2015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首次提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14]该条款使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设立有了明确依据。从词语的语义来理解,“可以设立”意味着“可以不设立”,这就意味着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设立并没有作强制性的要求。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正式颁布实施,细化了该条款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设立的层级,增强了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即“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县级人大常委、政府、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机关党组”[15]。也就是说,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机关党组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地可以视工作需要设立,不作强制性的规定。但是,从检索的情况来看,全国几乎所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都设立了机关党组。需要指出的是,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早在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设立了机关党组,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张苏担任机关党组书记。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党组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党组相继设立,但没有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直到198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才恢复设立并延续至今,同时撤销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党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党组。在地方层面,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曾在2008年设立了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并制定了《中共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这是笔者所能检索到的最早设立机关党组的一个地方人大。理顺并处理好与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关系,是人大常委会党组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党组作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机构,要履行好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领导职责。根据《条例》规定可知,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它既要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领导,还要接受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具体而言,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是同级地方党委在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的领导机构,它的性质实际上和人大常委会党组是一样的,即都属于同级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因而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但是,不同于人大常委会党组是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机构,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只是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领导机构。尽管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不是由人大常委会党组直接批准设立,但是,它的设立是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提请同级地方党委批准的,同时,在具体工作中,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需要服从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可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在整个人大制度体系中的政治地位实际上是有一定的區别。人大常委会党组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由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担任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书记,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同时又是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两者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二是在具体的工作层面,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听取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情况汇报,督促检查常委会机关党组履行其在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作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领导机构,在履行对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领导职责的同时,要自觉服从同级地方党委以及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积极争取同级地方党委以及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支持,确保其工作的有序开展。检索各地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可知,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职责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重大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等;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干部培训、考核与奖惩;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会、共青团工作,等等。这些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支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要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不仅要向同级党委报告其开展党建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也要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有关工作情况,让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了解和掌握,以便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能够提供帮助。同时,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书记也要报告其履职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监督。总之,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设立,是新时代加强党对人大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

四、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与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分党组的关系

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16]。为全面加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201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分党组的设立作了比较笼统的要求,仅规定“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17]。至于哪些組织需要设立分党组,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尽管如此,这仍然为各级人大设立专委会分党组提供了依据。2016年,全国人大率先在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并制定《中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工作规定(试行)》,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由常委会党组提出,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设立,在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和机关党组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18]。尔后,各省级人大纷纷效仿全国人大的做法,相继设立了专委会分党组,同时,许多省级人大常委会更是设立了工作委员会分党组,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因此,2019年实施的《条例》明确规定,省级以上人大的专门委员会经过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至于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分党组的设立,则没有作出规定。设立专委会分党组,是人大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对于提高各专门委员会的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党组织体系、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具有重要意义。理顺与专委会分党组的关系,就成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加强对专委会分党组的领导,督促专委会分党组履行好其工作职责。专委会是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它在闭会期间须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履职提供服务。专委会分党组作为党在人大专委会设立的领导机构,须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同意方能设立。专委会分党组服从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不仅是开展工作的客观需要,更是组织体制和组织程序方面的必然要求。可见,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专委会的领导,同人大常委会党组对本级人大专委会分党组的领导,具有不同的内涵和特征:前者的领导更多是限于工作业务层面,两者在组织层面是独立的,即专委会和人大常委会都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专委会是属于人大的工作机构;后者的领导除了工作层面,在组织层面两者是有明确的隶属关系。人大常委会党组对专委会分党组的领导,不仅要做好专委会分党组组成人员的人选工作,这是保证专委会分党组有效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还要授权于专委会分党组,督促其履行好同本委员会相关的职责,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有关情况,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策提供服务和保障。

另一方面,人大专委会分党组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工作指导。为此,专委会分党组应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部署,结合本专委会工作职能,做好有关议案的研究、审议和拟定工作,开展有关立法、监督、代表工作,完成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交给的任务。同时,还要做好本委员会的党的建设工作,特别是要团结好本委员会党外干部群众,密切与他们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将本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策提供依据,提高人大常委会党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所以,专委会分党组的工作成效,对人大常委会党组有着直接的影响。除此之外,人大专委会分党组也要处理好同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关系,后者负责人大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范围等重要事项,其中包括各专委会所属的处室。各专委会分党组要积极争取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对其开展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有效增强人大制度体系内党组织的工作合力。

五、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与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的关系

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即在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它是由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19]。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党员干部是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基本依托,作为负责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的组织,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可以说是责任重大。它能否吸收和发展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党员干部,直接影响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党的十九大审议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对党组和机关党组织的关系做了新的修订,即从“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改为“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尽管“领导”和“指导”仅有一字之差,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性质已然发生变化。其中,在指导关系中,指导者与被指导者之间不存在组织上的上下级关系,前者可以向被指导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但是否采纳最后决定于被指导者,后者承担最后的责任;在领导关系中,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存在组织上的上下级关系,在工作上对被领导者具有强制性,即被领导者必须执行领导者的决定,最后的责任也由领导者担着。

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善于依托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实施领导,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开展工作提供支持。虽然人大常委会党组肩负着领导责任,但是,它一般不直接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发号施令,而是经由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来实现其领导。当然,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的领导并不涉及吸收和发展新党员、监督和教育机关党员干部的具体事务,主要是把好机关党务工作的方向,并对机关党委教育和培养人大机关干部的工作进行引导和监督。具体而言,就是人大常委会党组要指导机关党委定期开展党员的思想教育活动、召开关于党的理论会议学习心得分享交流会,使人大机关党的干部首先在思想上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监督机关党委在发展吸收机关新党员、选拔推荐党员干部、研究处理违纪干部的过程是否符合规章条例。机关工委领导同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其中就包括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机关工委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规划、组织、部署和检查同级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本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领导本级各机关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等。综上所述,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和机关工委对人大机关党委的领导是有所交叉的,三者需要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支持、配合,这样才能更好发挥人大机关党委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另一方面,对于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而言,受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机关工委的三重领导。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可知,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同为同级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机关工委则是同级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作为党的机关基层党组织,既要接受机关工委的领导,同时要接受本单位党组领导。当然,人大常委会党组更多是一种间接领导,而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和机关工委则是直接领导。在实践中,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书记一般是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成员,这一制度安排有效保证了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的领导。因此,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首先要坚决执行机关党组及机关工委传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党组织的命令,在开展工作中积极寻求上级党组织的支持。其次,在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机关党员过程中,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领导,组织召开党员教育活动,加强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定期报告党员思想学习情况,在处理违规违纪党员干部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备。最后,密切联系人大机关干部,了解党外干部对机关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其他非党干部诉求,再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把党外干部意见报告给上级党组织,使党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党组履责过程中所要应对的关系远不止上面五组关系,还涉及同地方人大、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地方人大代表等之间的关系。限于篇幅,本文着重探讨了上述五组关系。除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与本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关系,其他四组关系都是属于党的系统内的组织或机构关系。首先,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同级地方党委的关系是最为重要也是最為关键的,起着决定性作用。能否处理好这组关系,直接影响到整个地方人大工作的质量。也只有处理好了这组关系,才能确保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不走偏不走样。其次,人大常委会党组与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分别作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领导机构,它们之间的职责关系能否理顺,不仅会关系党对人大工作的实现程度,更会影响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成效。再次,处理好同人大专委会分党组、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的关系,则是适应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的要求,它们起着基础性、保障性的作用。最后,理顺人大常委会党组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党的主张能否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而且影响到党能否对国家和社会实施有效和全面的领导。

注释:

[1]***:《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2页。

[2][4][11][15]《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9、12、8页。

[3]《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59页。

[5]《***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27页。

[6][10]余建清:《地方人大工作中发挥党委与人大常委会党组两个领导核心作用的几点思考》,上海人大网:http://www.spcsc.sh.cn/shrdgzw/node7/node62/node66/erobject1ai26466.html.

[7]杜德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对〈中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的说明》,载《北京人大》2015年第1期。

[8]《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4-5页。

[9]***:《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不断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载《求是》2020年第15期。

[12][13]***:《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261、334-335页。

[14][17]《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0页。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历史》,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4460/202009/75c4efeb3909491c910604637c8dfc09.shtml.

[19]《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4页。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地方人大的会议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研究”〔20BZZ04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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