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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查衡阳破坏选举案的标本意义

时间:2024-04-23

丁爱萍

前不久,湖南省查处一起破坏选举案件,对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对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立案调查,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这一案件涉案人员之多、金额之大、性质之严重、影响之恶劣,堪称前所未有,说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一点儿也不过分。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此案的严肃查处,体现了决策者的担当和自信,人民群众拍手称快。长期以来,在一些人看来,不管法纪是否允许,只要大伙都敢干的,他也就敢干,对“法不责众”的这种片面理解,使得“趁火打劫”这样的事情,也让不少国人习以为常。此案查处的原则是,不论党内党外,不管涉及什么人、不管涉及多少人、不管涉及哪一级,只要违纪违法的都一律严肃追究,绝不姑息,创造了反腐败斗争开展以来一起案件处理人数的最高纪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在国家政权组织中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程序是否公正、合理,直接关系到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能否得到实现,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的作用能否得到发挥。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责任重于泰山。人大代表仅仅因为那点蝇头小利,就不惜贱卖神圣的选票,放弃神圣的权力,让人匪夷所思,足以引起警醒。

此案的危害性在于:一是破坏了选举的公平与公正性,是对民主原则的损害。二是使代表当选丧失合法性与正当性。只有公正选举产生的代表才具有合法性与权威性,才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以贿赂手段获取代表资格,无法成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三是粗暴践踏了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破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选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一些代表之所以被小利熏心失节,表明代表素质不敢恭维以及履职责任感的缺失。最终践踏的是宪法的尊严、损害人大的权威,透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导致民主的倒退,足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因此,要建立健全更加科学合理的选举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选出能够真正代表自己的代表。只有当人民群众能够真正把好当选人大代表的关口,人大代表才可能真正代表人民群众把好“选官”的关。要保证选举健康有序开展,首先必须贯彻选举的普遍性、平等性与无记名投票等基本原则,以保证选举过程的民主与程序的公平。其次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划分、选民登记,特别是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产生过程应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民的意志,排除金钱控制选举的现象,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体现透明与公开,坚决制裁一切破坏公正选举的行为。最后要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心,促使他们更加尽职尽责、代表人民行使好民主权力。要对代表进行监督制约,通过实施代表公示、开展述职评议等形式,接受选民的监督,不称职的该诫勉的诫勉,该罢免的就罢免,增强代表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负人民的重托。

与此同时,此案警示我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一旦出台,就应具有刚性约束力。对于以身试法者,不论其身份多特殊、不论其数量多大,都要严格追究,以儆效尤,让抱有“法不责众”的幻想者彻底抛弃侥幸心理,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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