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如何加强代表建议办理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凝聚着代表的心血,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关系。人大代表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作为选民的代言人、民意的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法定效力。如何加强代表建议办理,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杨维立撰文认为,代表建议办理,既要做到“文来文往”,又要做到“人来人往”。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663件。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与代表沟通的只有164件,不到建议总数的1/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提出,在建议办理的各个环节要积极采取电话、信函、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听取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既做到“文来文往”,又做到“人来人往”。然而,真正做到“人来人往”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早在198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第七条就作出明文规定:“提倡承办单位主动与代表和委员直接联系,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然而,十多年过去了,“提倡”只是得到了很小一部分承办单位的响应。这个结果无论如何都是令人遗憾的。虽然,提倡没有强制性;与代表沟通的不到建议总数的1/4,也等于说相关承办单位都没有认真办理代表建议。但至少表明,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承办单位对办理代表建议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人大代表的评价不太在乎。为什么如此多承办单位不与人大代表沟通呢?其中的一项原因是,部分承办单位至今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权力来自于人民”;没有正确认识人大监督的性质、地位和重要意义。事实上,以什么样的态度去办理代表建议,体现的是承办单位的责任,而且责任的背后是权力。谁授予权力,谁决定权力,权力就向谁负责——这是权力的特点决定的。数年前,欧洲议会代表团在北京访问时,问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欧洲的官员怕议员,议员怕选民,中国的官员怕什么?田纪云实话实说:中国的官员怕上级。一语中的。在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俗称“一把手负责制”,而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提拔往往是由上级说了算。他们自然就会看上级领导的脸色行事。沿着这个思路走下去,如果人大代表的意志能实际影响官员或者官员上级的前途命运,承办单位恐也就不敢对代表的评价无所谓了。然而,现实分明告诉我们,对一些承办单位来说,给代表意见建议的答复只不过是份报告。至于报告批不批,具体办不办,很多时候成了无关痛痒的事,不会让承办单位承担责任,与相关官员的“乌纱帽”没多大关系,顶多是面子上不好看而已。这样一来,只见“文来文往”,承办单位不与代表沟通也就不难理解了。国际政坛上有句话,是“官员怕议员,议员怕选民”。这其中蕴含着逐层监督之意。与我们已经形成的“人民选举、监督人大,人大选举、监督‘一府两院’”原理大体相同,那么,我们的人大代表为何不能发挥那样的作用呢?其实就人大代表而言,履行监督职能可资运用的资源并不少。按照宪法、代表法等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拥有质询权、提起罢免议案权等等。然而,在一些地方,这些刚性监督权长期被“闲置”,很少被“激活”。长此以往,一些民主法治意识淡薄的官员自然就不会把人大代表放在眼里了。如果人大代表手中的权力不是停留在纸上,而是能够被及时、适当地使用,那么,根本用不着一再提倡,承办单位的官员就会主动、及时、真诚地与人大代表“沟通”了。可想而知,当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态度与官员的前途命运挂钩,有多少承办单位会无动于衷,不与人大单位沟通?当官员落实人大代表批评建议的质量、效率与其政绩息息相关,何愁不会出现“人来人往”的喜人景象?实现这样的目标,关键是从根本上解决好官员对谁负责的问题。从长远看,我们寄希望于加快民主法治和公民社会进程。现实而迫切的需要是,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和人大工作机制,提高人大监督的针对性、权威性、实效性,人大代表不辱使命,恪尽职守,奋发有为。事实表明,这方面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撰文认为,办理代表建议不宜用“将来时”。他在某市调研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时,发现该市代表建议答复的文本中多有“我们将做好前期工作……待时机成熟立即落实”,“我们将积极向市政府建议……”等等,类似的“将来时”式的答复举不胜举,相信不止发生在一个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此类答复可谓形同虚设,属于典型的文来文往。提高建议办理质量,必须克服这种“将来时”的应付态度,应做到建议提出前重调研、办理过程重质量、督办环节重实效,也就是把好调研关、办理关和督办关。一是要把好建议提出前的调研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经常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这是代表提出高质量建议的前提条件,必须予以保障,并且督促代表密切联系选民,结合平时的调研工作,广泛收集提建议的素材。代表在提出建议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关注民生热点、焦点问题,整理归纳成切实可行的建议原件,不能用个人意见代替群众意愿。代表提建议前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以便于使自己所提建议具有政策和法律依据,不至于提出的建议是法律不允许的或目前条件难以达到的。要明确建议提出的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做到事由明晰、案据充分、方案可行。这样提出的建议便于承办单位办理,能从源头上解决建议办理难的问题。二是要把好办理过程中的质量关。要推行承办问责机制,切实强化承办单位的责任心。为强化责任,人大代表工作部门要对建议办理最后时限、行文格式、送达程序、反馈形式等提出具体要求,给各承办单位戴上了“紧箍咒”。要求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积极同代表沟通联系,面对面交流,“零距离”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限于政策原因不能解决的建议,要向代表解释清楚,取得代表谅解;能近期解决的力争尽快解决,不能无故拖延;对办理有难度的建议要创造条件解决,列出办理日程表,让提建议的代表有所期待,不能让代表处于无限期的“将来时”等待中。三是要把好督办环节的二次办理关。为了保证建议办理高标准、高效率、高满意度,根据代表对建议办理的反馈情况,对事关本行政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及民生问题的建议,要作为重点督办件,由人大主要领导亲自督办,下大力气解决办理中的难题,把好办理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关。对重点督办件,人大常委会可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检查,协同政府有关部门,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共同研究解决办法,给代表一个满意的答卷。
江苏省高邮市人大常委会施维峰撰文说,要挤掉代表建议办理“满意率”中的“水分”。衡量一个地方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效果,我们往往通过“答复率”、“满意率”等来体现。但实际工作中,少数建议承办部门对于经过努力完全可以办成的建议,没有认真去办理,而是图省事,走捷径,把工夫花在如何让代表在答复纸上写下“满意”二字,应付交差。为此,一次次地登门向代表“解释”、“打招呼”,许多代表碍于情面,只好违心地签上“满意”,直接导致了“满意率”远远高于“解决率”的不正常现象,对此我们必须高度注意,并努力克服。要挤掉“满意率”中掺杂的“水分”,努力纠正“假满意、真逃责”的虚假办理行为,真正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实效,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大对建议办理的督办力度,促进代表建议办理由“答复型”向“解决型”转变,不断提高代表建议的“解决率”。一是转变标准,严格责任。常委会要围绕提高建议办理实效,逐步转变建议办理质量的评价标准,把提高“解决率”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单独列出,通过严格承办单位的责任,逐步解决“满意率”与“解决率”畸高畸低的问题。二是加大督办,力求实效,常委会具体要做到“三个一”,年初要召开一个“交办会”,落实代表建议的承办单位,交代办理责任;年中召开一个“汇报会”,及时掌握建议办理进度,协调解决办理困难;年末组织一个“回头看”,查漏补缺,及时补课,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代表,征求代表是否真正满意。三是奖惩并重,转变作风,各地每年要在对“优秀代表建议”进行评比与表彰的基础上,增加对“优秀承办单位”的评比与表彰。同时对可以办理而未予办理或拖拉办理的,以及通过各种手段,违背代表真实意思进行答复的,要向承办单位及时指出,予以严肃批评或公开曝光,并要求对建议予以重办,直至代表真正满意为止。
人大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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