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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形式不能少

时间:2024-04-23

胡凤玲

由于缺乏对人大工作性质、特点和方式的全面、正确认识,一些人误认为,人大的工作大都是形式,而且笼统地认为人大的工作和其他任何工作一样,都应该少一些形式,多一些内容。但事实上,因为人大工作有其特殊性,一些工作形式其实就是工作内容,许多工作内容要靠工作形式来体现,所以人大的工作形式不但不能少,而且还应该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这些看起来都是人大工作的形式,但其实质,是人大通过组织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基层群众,听取意见,了解民意,掌握民情,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最有效途径。像这样的形式其实就是人大工作的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监督和支持同级“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些形式都是人大最常用和最有效的工作方式,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是在组织开展这些活动的过程中,依靠党的领导,代表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对同级“一府两院”提出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一定的方式,把这些意见和建议转交“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督促他们按时办理落实,从而达到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开展工作、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整个组织开展这些活动的过程,也就是实现人大工作内容的过程,就是履行人大法定职责的过程,就是达到人大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目的的过程。如果去掉这些形式,人大工作的内容也就随之消失,人大工作的根本目的也就无法达到,人大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责也就成了无本之木。

有些形式,看似无足轻重,但实际上,它不但本身就是内容,而且因为采取了这样的形式,还会进一步促进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比如,对代表建议进行现场办理,与一般的办理方式相比,好像是多了一套,增加了工作量。但这种形式,因为要组织提建议的代表亲自到办理现场来,亲自监督办理过程,办理单位要当面答复办理结果,听取和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所以办理单位会感到有压力;这种压力变成动力,就会促进办理单位把建议办得更好,更有成效。像这样的形式就促进了内容,提高了工作实效。

多年来,人们对人大工作形式误解最多的,恐怕是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中探索实施的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要求被任命人员到常委会作表态发言等。有好多对这项工作缺乏深刻认识的人误认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关键是在于按照党的意图和人民的意愿依法行使好任免权,至于颁发任命书、被任命人员表态发言都是一些形式,没有多大必要。这些人没有完全认识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其实质是人大常委会受人民委托,按照党的意图和人民的意愿,把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为人民服务的责任交给被任命人员,被任命人员接到的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因此,只能把这些权力百分之百地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被任命的那一刻起,被任命人员就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心,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从这个角度来看,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要求被任命人员到会表态发言,这些形式无疑是非常好的载体和途径。再比如,按照宪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都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都要向同级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要创造条件、探索途径、搭建平台,让代表在参与中充分了解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在闭会期间开展的各项工作,从而发挥其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此,近年来,全国和各地人大常委会都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且多年坚持,逐渐形成了制度。这种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做法,看似一种形式,但它却能让代表在参与中监督,是选举者监督被选举者的有效实现形式,因此这种形式是内容和目的的集中体现。

(作者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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