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阿计:民主政治在“板砖”声中才会走向成熟 向来以大胆说话而著称的地产业大佬、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近来却干了一件“临阵退却”的事。北京市两会前夕,身为北京市人大代表的老潘通过个人博客、公共媒体等渠道,公开了一份拟提交的议案,建议北京取消“两限房”,将已有两限房房源转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或普通商品房。由于该议案引起一些代表和市民的广泛争议,最终他亲手撕碎了这份议案,并删除了博客中的议案全文(综合《新京报》2009年1月16日、《北京晚报》2009年1月15日报道)。《民主与法制》杂志主任记者阿计撰文说,提交或撤回议案、提案、建议等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定权利,本来无可厚非。但无论是提交还是撤回,都必须建立在自由而真实的表达基础上,而不是迫于某种压力。尽管老潘声称“撤案”是因为认识到两限房对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仍有积极意义,自己想法与市民意见存在差异,而人大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市民心声。但按照老潘一贯的行事风格和长期浸淫地产业的资历,其议案应该是深思熟虑而非心血来潮之作,因此他如此迅速地“思想拐弯”,就不能不令人怀疑其中含有某种曲折。文章谈到,老潘拟提交的上述议案公开后,不少舆论指责其代表了房地产商利益,大批网民更是“板砖”横飞,其中不乏情绪激越的“语言暴力”,同时政府方面也在两会上不断强调将持续限价房政策,恐怕坊间与官方的双重压力,才让老潘作出了避免成为“公敌”的选择。而且在作者看来,官方“主流”定调对老潘的影响力恐怕更甚于坊间的“主流”民意——毕竟老潘以前在房地产问题上就不乏“招惹”百姓的言论,而且早已习惯了挨网民“板砖”。事实上老潘自己也承认,收回议案主要因政府态度,因为“政府更了解全局”。问题在于,再准确的政策决策也有必要听听人大代表的反面意见,以修正可能存在的失误,这是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义务,怎能轻易被“政府态度”所左右呢?而且相对于政府的“全局意识”,老潘的房地产“局部经验”就没有任何意义吗?但因为没有进入正常的政治讨论渠道,老潘议案可能潜在的积极价值也失去了充分论证的可能。同样,老潘的“人大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市民心声”的认识似乎也有过于空泛之嫌,他似乎忘了,这一举动会让地产业不少同行寒心,毕竟他是这一特殊“市民”群体的利益代言人,而不是一个过于宏大而虚幻的“市民代言人”。在利益多元化的年代,试图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建议等烙上某种被规定的“民意”或“政治正确”,是十分可笑的。民主政治的真谛在于不同利益诉求的碰撞、交锋并最终达成妥协和共识,而不是强行制造所谓统一的“民意”。“潘石屹议案”代表房地产商利益并没有天然的“原罪”,重要的是需要有足够的“反潘石屹议案”与之抗衡,使所有利益群体在人大、政协等公共政治平台上都有合格的代言人,并在足够宽容的言论环境下真实表达、从容履职,而不是“吓退”某种意见表达,却让问题和冲突依然悬而不决。令人遗憾的是,这种理想的民主代言机制和自由议政环境,当下并没有完全构建起来,恐怕这也是老潘令人同情之处。不难预料,老潘“撤案”必将引来一片欢呼,并被解读为“改邪归正”。文章认为,“潘石屹议案”的夭折却令人惋惜,这不仅仅是一位人大代表表达勇气的流失,也使“两会”民主失去了一次检验机会。其实2008年全国“两会”时,全国政协委员张茵曾提出维护资方利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三份提案,因遭到大规模的“炮轰”而最终选择“噤声”。同样的事情一再重演,足见社会对民主政治的理解尚存偏差,对“非主流”意见的表达尚欠宽容,而成熟的民主政治离我们亦有不小的距离。文章作者说,事实上,他也是反对高房价的一员,对于老潘的议案亦不敢苟同,但他更反对老潘的表达权、代言权淹没于强势的“官方意志”或“讨伐板砖”。因此相应的政治改革和社会生态改善,才是真正需要尽快推进的。民主政治就是在“板砖”声中走向成熟的。
杨维立:代表建议办理不力“问责制”值得提倡 据《西安日报》2009年1月19日报道,《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日前开始施行。据悉,以《办法》的形式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确立“问责制”,这在全国尚属首家。该《办法》规定,“一府两院”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人员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延误代表建议办理时限的;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对代表建议答复后,不按时兑现承诺的;办理代表建议时对代表态度恶劣有抵触情绪的;办理代表建议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进行问责。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杨维立撰文说,人大代表的建议凝聚着代表的心血,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关系。近年来,各地人大代表建议数和代表建议解决数这两项绝对值都在不断增加,有力地体现了民主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尽管一些承办部门当初信誓旦旦,态度很积极很热情,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有一些直接牵涉民生的建议,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承办部门只是答复“正在”或“计划”解决,最后不了了之,形成了“半拉子工程”,导致出现重复建议和议案。问题长期悬而不决,小事可能会拖成大事,导致矛盾激化。同时,也影响了人大的公信力,浪费了权力资源。2005年6月24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要求意见和建议的承办单位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必须限期办理,以保证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效果,但未明确承办单位应负的责任。近年来,针对代表建议“重答复、轻落实,重承诺、轻兑现,答复了,就完了”的实际问题,许多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都积极开动脑筋想办法,通过改进人大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切实增强了办理实效。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主任副主任牵头重点督办、专委会分类重点督办、代表联络室统筹督办3个层次的工作机制;又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导亲自参与议案建议的处理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重点督办建议实施办法,将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情况列入常委会议题,建立督导机制,加大了督办工作力度等等。问题是,毕竟督办、督导的效果是有限的,有无法回避的局限性。虽说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有坚强的决心,对极少数部门而言,一把无刃剑是不会有什么威力的。现实中,不乏这样的现象: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有些承办部门就是“不买账”,就算督办督导的力度再大也不在乎。因为他们往往总能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加以搪塞,“推卸责任、敷衍代表”。而今,西安市以《办法》的形式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确立“问责制”,是既往重点督办和督导机制基础上很有意义的延伸。正如西安市人大代表梁瑜霞所言:“问责制度将更好地规范承办单位的办理行为,将代表反映的民意落到实处。”这不仅体现操作程序上——代表认为办理单位有被问责情形的,可书面提出申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后,将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人大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代表被赋予启动问责程序的申请权,也就是主动权在手,预示着可能被问责不仅局限于重点建议。从量上看,与过去的重点建议督办机制相比,显然更加全面。尤其重要的是,根据被问责的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市人大常委会将责令办理单位公开向代表道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权力机关的公开评价、刚性监督直接影响部门政绩,涉及其切身利益,关系到职务晋升。当严肃的问责戳到了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人员的“痛处”时,没有谁不当回事的。当然,问责只是手段,目的是警示承办部门清楚办理代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对人大负责的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另外,也是在着力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人大建设的良好环境。
刘家华: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不宜设委员职务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撰文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近年来,全国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大胆创新,从各自区(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府系统的专业人员中聘请部分专业人士担任各工作委员会的兼职委员,以解决其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编制、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兼职委员”这种方式目前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已出现,也发挥了较大作用。然而,从法律及实际方面考虑,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不宜设委员职务,更不应该聘请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文章认为,虽然大部分县以上人大常委会将自己的工作机构称为“××工作委员会”,但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与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是存在很大区别的,不然就不会分别规定了。第一,组成人员的条件和任命机关不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在人大代表中提名产生,而且要由代表大会通过。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不要求必须是人大代表。第二,职权不同。专门委员会有提议案权和审议交付议案的权力,其中法律委员会对法规案有统一审议权。工作委员会既没有提议案权,也没有审议权,它的工作职责是在常委会领导下,为常委会履职提供服务。第三,领导机关不同。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常设性机构,开会期间受大会主席团领导,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工作委员会只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大会期间没有具体职责。第四,工作方法不同。专门委员会是集体行使职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工作委员会是一个工作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班子,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专业服务的工作机构,既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又为人大常委会提供专业服务,其职责是: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专项决定权提供调研、咨询服务,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督办代表建议,为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等会议做好服务工作,联系人大代表和对口联系部门等方面,是常委会工作的实际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因此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不宜设立委员职务,更不应该用聘请兼职委员作为解决其工作委员会编制、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的方式。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就没有委员这一职务。当然,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最好不要称其为“××工作委员会”。
陈凤英:消除社保差别才能体现社会公平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老百姓敢花钱消费,成为国家扩大内需的关键之举。2008年末,《社会保险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短短3天,社会各界提交的意见建议就多达3万余条。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网络,对2070人的在线调查显示,60.9%的人认为在我国社保急需消除公务员与群众社保的差别(《中国青年报》2009年2月3日)。福建省《生活创造》杂志社陈凤英撰文说,公务员与普通群众间的社保待遇差别有多大?我们看看下面的数字就一目了然。目前的企业社会养老金占原来工资收入的30%左右,而公务员的退休养老金则可以占到原来工资收入的90%左右。即便退休之前,在企业和机关两个人收入一样,退休之后收入将相差3倍。何况大部分人退休前并没有达到公务员的收入水平。而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提供的资料显示,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退休双轨制”,待遇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到2006年底,全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平均高出企业两倍多,随着津补贴改革的到位,差距还将进一步扩大。难怪有职工发出这样的感慨,“本是同根生,贡献也相同,待遇低几倍,何以论公平。”很显然,公务员与普通群众在社保待遇上过于巨大的差距,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是在公务员和普通群众间人为划出身份鸿沟,打上身份烙印,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公务员从本质而言是人民的公仆,是由纳税人的钱财供养的公职人员。同样是工作,同样是为社会奉献力量,凭什么他们就高人一等,不仅工作稳定,基本不存在失业、工伤、职业病等风险,在位时还能享受种种或明或暗的特权,而且在退休后还拿着远远高于普通群众的退休金?人们有理由发出这样的公平疑问。当前,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社会保障还处在较低的水平。我不知道全国究竟有多少人没有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属于完全“无保障”的人。但就覆盖面而言,目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多数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他们年老时没有养老金,于是只能养儿防老;他们生病也没有医疗保险,于是小病硬挨、大病等死;他们失业了,也领不到失业救济金,生活立即陷入困境……他们正面临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生活无保障的严峻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享受过高的社保待遇,是否显得过于自私?是否过于不公平?推进社会保障的公平、均等和普惠,让每个公民都沐浴在社会保障的阳光之下,这是理性政府的必然追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那么,就从消除公务员与群众社保差别开始!滕修福:“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不同于“代表资格终止” “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是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出现特殊情形,限制或终止其代表执行职务的法律措施。“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对象、程序法律有何规定,具体如何操作?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结合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人大工作实践,撰文分析“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定情形及程序规定,首先谈到,“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情形及前提条件,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即:“(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第一种情形的前提条件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羁押”即关押的意思,如拘留、逮捕;如果不是被羁押,即使是因刑事案件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包括取保候审也不能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第二种情形的前提条件是“正在服刑的”,也就是通常所说“坐牢”的;如果不是正在服刑的,即使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而缓期执行或监外执行且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也不能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同时,“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只是暂时性的、过渡性的处置方式,一旦上述两种情形消失,就应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而“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定情形及注意事项,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六种情形,即:“(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只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第(一)(二)(四)(五)(六)这五种情形,只要提供或收集相关的材料、资料,即可确认;关于第(三)种情形,要注意“未经批准”的法律规定,只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才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如果经过批准视为请假的,则不能终止其代表资格。作者进而分析了“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程序规定及操作方式。如何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恢复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法第三十条、四十条有原则性的程序规定,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呢?笔者认为: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应有执行羁押的司法机关,按代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才能执行羁押,同时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依法作出决定: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属于第(二)种情形的,应有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依法作出决定: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应告之其代表本人和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当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依法作出决定: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同时告之其代表本人和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而“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规定及操作方式,代表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具体操作方式应依法进行,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冯德三:解放思想健全人大长效监督机制 榆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冯德三撰文说,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建立健全人大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明确监督的主要形式。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审查和批准决算、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要突出监督重点。每年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跟踪督办,督促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要探索和实践如何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综合运用的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实效。二是探索人大代表监督的长效机制。在重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监督作用的同时,还要注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要适当邀请更多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给列席会议的代表提供更多发言时间,在整理审议意见时,对代表的发言应注意吸纳。常委会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要广泛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机关各工作机构要加强和代表的联系,为代表履行职责建立平台,创造条件。还要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尤其要加强跟踪督办,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和代表满意率。三是建立合理通畅的民意表达渠道。要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要完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在转办、交办、督办人民来信来访上探索一些行之有效的渠道和方法。
王文明:针对薄弱环节改进代表小组活动 张掖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副主任王文明撰文说,近年来,张掖市各级人大深入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指导力度,采取新举措,代表小组活动体现出明显的新特点,同时也反映出一些薄弱环节:一是代表小组活动开展不平衡。有的代表小组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代表活动基本做到了有安排、有创新、有实效;有的代表小组活动形式比较单一、内容不够丰富,活动广度和深度也不够,制度不健全、活动不经常、效果不明显。二是部分代表小组长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有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小组长忙于本职工作,没有足够精力或者时间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有的农村代表小组长限于组织协调能力,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的活动偏少、内容空洞、质量不高。三是代表小组活动的效果和深度上存在“三多三少”的现象,即围绕本村、本选区一些具体问题开展活动多,涉及市、县一些全局性、重大性问题的活动少;开展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的活动多,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活动少;注重发挥代表模范带头作用,要求代表为选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活动多,组织代表参与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的活动少。四是为代表履职保障服务不够到位:为代表履职营造宽松、浓厚的社会舆论环境还不到位;为代表知情知政服务不到位,没有及时将本地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主动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代表知情知政程度低;为代表履职提供周到、细致、严密的服务不到位;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足够的经费等物质保障也还没有完全跟上。针对上述问题,文章提出如下改进建议:(一)强化指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机构对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活动,应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指导,帮助解决代表执行职务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通过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的形式,总结推广代表小组活动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提高代表小组活动质量,促进代表小组活动的经常化。(二)选好小组长。引导代表推选热心代表工作,有精力、有能力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的代表担任小组长,并督促其发挥好作用。(三)调动代表履职热情。每年围绕代表履职所必需的知识,制订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内容,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在代表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每年进行一次评比,对评选出的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进行表彰奖励;建立代表履职监督机制,分层次、分年度将代表履职情况向选民和社会公示,并分期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评议监督;建立健全代表意见建议跟踪督办、奖惩和办理回访等机制,强化督查和考核力度,使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四)为代表知情知政和开展小组活动创造条件。在代表知情知政上,应坚持每季度或半年向代表通报一次政情,并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政情通报会等让代表知情知政,协调“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为代表寄送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国家法规政策、项目管理等相关资料,使代表知情知政。在保障服务上,既要为代表活动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同时注重代表日常工作、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人文关怀,落实好包括代表活动经费在内的物质、组织等措施,以保证代表小组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张 维: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和特点做好针对性预防 宁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张维撰文说,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然突出,并呈现出新的特点。从宁县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涉案人数总体偏高,每年都占20%左右。2005年以来,共侦办未成年犯罪案件111起,抓获作案人员153人,占刑事案件总数524起的21%。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一些值得关注的新特点:一是犯罪类型多元化。从过去比较单一的盗窃案件发展到盗窃、伤害并存,甚至出现了抢劫、杀人等恶性案件,侵占财产犯罪比例较高,约占四分之三。二是作案手段成人化。作案手法具有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残忍化特点。三是犯罪低龄化。近年来,犯罪的高发年龄在18周岁左右,其中14到16周岁之间的犯罪占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75%以上。四是团伙作案成为其主要犯罪形式,甚至出现带有“黑帮”、“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共同犯罪。2006年12月县公安局破获的以陈某为首的4人盗窃团伙,4名犯罪嫌疑人均系17岁的未成年人。文章认为,未成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家庭原因。家庭不健全,对子女失于管教,极易使未成年人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的性格和叛逆心理。有些离异家庭的子女无人教育,得不到应有的父爱、母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有些家庭对孩子简单粗暴或溺爱纵容,放任自流,助长了小孩的任性。有些父母的不良嗜好,使子女从小养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二是社会原因。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文化知识的传授,轻政治思想和品德教育。一些学校对后进生采取“甩包袱”的错误方式把他们推向社会,使他们容易走向犯罪的边缘。同时,社会上不良影视、网络游戏、电子游戏、书籍、杂志、音像制品等,对未成年人产生间接的犯罪诱导。三是司法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比较薄弱,组织机构没有理顺,工作网络和长效机制未建立健全,专门力量相对不足。一些地方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不够重视,经费投入少,责任制落得不实。四是主观原因,文化水平低,法治观念薄弱。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的近于文盲,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占多数,认知鉴别能力差,尤其是理性判断能力差,遇事易冲动,行为缺乏自制力,从而导致犯罪;学业成绩落后的未成年人,多数不求上进,从厌学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步入社会后,在不良因素诱惑下,易走歧途。交友不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不健全,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一旦交友不慎,就容易受不良影响,甚至同流合污,走上犯罪道路。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文章建议,(一)要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并把对家庭监护人的宣传教育作为重点,增强其监护意识,自觉担负起监护责任。(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制订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职责,着力解决好学校、家庭、社会三者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有机结合问题。(三)要制定完善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规划,加大对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的资金投入,整合社会资源,丰富青少年文化娱乐活动。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网吧、酒吧、迪厅和书刊、音像市场等场所的管理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防止“黄、赌、毒”危害未成年人。(四)政法机关要严厉打击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法分子,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的羁押、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司法保护制度,回访和督促做好劳教释放的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组、社区,都要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列入重点工作对象,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做好监测评估工作。
刘亚山: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亟待“细化” 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人大常委会刘亚山撰文说,2008年1月,上海市闵行区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实施了三项改革:把2008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细化到“某次会议要摆几盆花,每盆花要多少钱”;在人代会期间将所有代表分为12个团(组),由财政局派人到各组听取意见并答疑;恢复财政局长在人代会上作报告的程序(见2008年12月15日《检察日报》)。看到这条消息,作者觉得,财政预算能细化到“一盆鲜花”,这才是真正的细化。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闵行区的做法,不仅加大了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审查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而且对于制止浪费,防止腐败,督促政府把钱用在急需用钱的地方,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具有多重效应。作者在县级人大工作多年,深知如何让公共财政更好地接受公众监督,如何体现人大审查监督的实效,如何打造政府阳光财政,这是人大需要面对的难题。因为,从目前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形式看,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是人大代表审查预算“看不懂”。由于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平时不接触财政预算工作,所以,每当代表们看到这种专业性十足,尤其是编制的不细致、不清楚、模糊朦胧的预算时,就像看“天书”。试想,让人看不懂的预算,怎么审查监督?二是人代会通过预算“走程序”。人代会上通过财政预算,一般只是作程序上的通过,即:政府预算报告上写什么看什么,说什么听什么,报什么批什么。所谓的“经人大审查、人大审批、人大把关”之类,无非是走个程序而已。三是人大审查通过的预算不具有约束效力。政府财政预算虽经人代会“审查通过”,但会后政府可以随意变更、调整,而且政府的钱怎么花、花得对不对、效果如何,人大则茫然不知。农村有句俗语:“不怕搂柴的耙子丢齿,就怕装钱的匣子掉底儿。” 由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乏力,政府财政支出随意,当人民的血汗钱成百万上千万过亿元地花出去的时候,人大不知道这钱该不该花,更不知道这钱是怎么花的。因而,一方面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给本来就不宽裕甚至非常紧张的政府财政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也给腐败分子贪污受贿、大搞权钱交易造成了可乘之机。我国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实际上,闵行区人大强化预算监督,要求政府将财政预算细化到“一盆花”,就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在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监督权力的规范化和具体化,使宪法的规定落到了实处。应该说,不经细化的预算,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预算。细化预算也意味着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监督转变。因为,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无论如何取、怎么用,都关系到人民群众有权知道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有权知道取之于民的财政资金的使用状况。“一盆鲜花”也不例外。所以,作者认为,人大预算监督亟待细化,只有细化,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才能实至名归。
苏金瑞: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型企业健康发展 临夏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金瑞撰文说,在对临夏县民营经济和中小型企业发展情况的调查中,了解到当前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服务跟不上。二是法治环境不够宽松。三是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与当前国家扶持民营经济的政策相比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已明显过时。四是融资困难,影响企业扩大再生产。五是民营企业管理落后,技术人才缺乏。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文章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如下意见建议。(1)强化工作措施,全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县人民政府要在具体工作中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理顺关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主管部门要经常研究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加大对资金和项目的引进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改变服务态度,采取主动上门、一站式审批等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民营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全力营造“联商、亲商、重商、帮商”的良好环境。要对国家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及时进行整理、汇编,并向各乡镇、各企业宣传,使投资者及时掌握信息。要高度重视法治环境建设,对那些故意阻碍和干涉企业建设的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厉惩处,决不姑息,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整治。(2)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要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扶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并结合临夏县实际,制定出含金量较高的优惠政策,特别对那些环保型、缴税多、发展前景好、投资过亿元的企业,要给予更优惠的政策。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这些优惠政策,全面兑现政府承诺。(3)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企业要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管理,提高信用等级,争取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金融部门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发展前景广阔、赢利能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大力予以扶持。政府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组织成立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4)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帮助引导民营企业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和管理观念,逐步打破家族式管理模式,加强对现有企业员工的培训,积极引进科技管理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创立品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5)加强项目工作,以项目工作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精心论证储备一批符合临夏县实际、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大项目好项目,积极向外宣传推介,以好的项目吸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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