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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民主发展的五大关键

时间:2024-04-23

吴桂韩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它的含义是“人民的权利”和“多数人的统治”。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为人民大众争取民主和自由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为之进行不懈的努力。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旗帜鲜明地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在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推进的情况下,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同时,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一、把主权在民作为发展人民民主的逻辑起点

主权在民,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体现,也是人民民主的逻辑起点。民主政治代替君主政治之所以是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也就是把主权在民的思想体现在政治的过程中。主权在民原则,简而言之就是一国的全部权力来源于人民,归属于人民,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近代以来,卢梭对主权在民思想的系统阐述对世界各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之后,马克思主义者在扬弃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的基础上,坚持和发展了“主权在民”思想。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2]恩格斯曾在为《新莱茵巴黎报》第一期撰写的“社论”中指出:“德国人民几乎已经在国内所有大小城市的街道上,尤其是在维也纳和柏林的街垒中,夺得了自己的主权。而且已经在国民议会的选举中行使了这个主权。国民议会的第一个行动必须是,大声而公开地宣布德国人民的这个主权。它的第二个行动必须是,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制定德国的宪法,消除德国现存制度中一切和人民主权原则相抵触的东西。国民议会在开会期间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粉碎反动派的一切偷袭,巩固议会的革命基础,保护革命所夺得的人民主权不受任何侵犯。”[3]公社时期,马克思提出了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初步设想,巴黎公社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是“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是“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4]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强调,公社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它是人民主权的体现和工具,因此,公社公职人员“应当成为公社的勤务员”[5]和“社会的负责的公仆”以及“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6]同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把人民主权原则融入建党原则之中,并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主权特征有过大量的系统描述。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党“没有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7]列宁领导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无产阶级夺取了国家政权,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继而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即1918年的《苏俄宪法》。列宁认为“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8]在这部宪法的第一篇,即由列宁亲自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中,明确宣告“俄国宣布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在任何一个政权机关中都决不能有剥削者插足的余地。政权应当完全独属劳动群众及其全权代表机关——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翻身解放、当家作主。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颁布施行,其中第二条便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此后,历次宪法都无一例外地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不可动摇的原则。

可见,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主权在民”是共产党人必须始终恪守的一条不可变更的法则。在共产党执政后,共产党人是代表人民来执政的,党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当前,在我国的国家政权体系中,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各项事业拥有领导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行政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来代表国家管理具体行政事务。为了更加有效地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全体党员干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不仅仅是属于人民先进部分的执政党,党与人民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国家政权体现的是整体人民的意志,党的领导要体现人民的意志,更要服从人民的意志。诚如邓小平所言:“同资产阶级政党相反,工人阶级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工具。”“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越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9]从而,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建设的不断发展。

二、发挥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政治实践的有效示范

人民民主属国体的内容,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目的和内容而言,就是要充分发展人民民主。然而,在现实中,通过党内民主来推动人民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也是推动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提出,要“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10]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也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新世纪发展的战略方向和重要途径。

所谓党内民主,是指在党内生活中,全体党员按照党章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表明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虽然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层次和范围不同,但它们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都是马克思主义性质的民主,都是为了推进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建设,两者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党内民主在人民民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人民民主的核心和灵魂,是发展人民民主的关键;另一方面,发展党内民主不是为党内民主而民主的,加强党内民主的目的是为了发展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我们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目的所在,人民民主的不断发展也必将推动党内民主的进一步发展。

通过党内民主来推动人民民主是中国现实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内民主的状况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民主状况必然发生直接的重大影响,党内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民主习惯的状况必然会产生示范效应,促使社会的学习和仿效。其次,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发展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民主不断发展,党员的权益比过去有了更多的保障,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大为增加,党员思想空前活跃,这使得党内民主建设比人民民主建设有更好的基础,更多的经验。再次,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民主政治的传统十分缺乏。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才开始了真正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历史和现实决定了共产党是人民民主的倡导者、奋斗者和推动者,也决定了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得以健康发展的保证。最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还不发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时间也不长,加上曾经出现过大的波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民主习惯和驾驭民主的能力有待加强,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家长制作风等现象仍然存在,反腐败的任务还很艰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实践中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来带动人民民主的建设。

当前,以党内民主的发展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发挥党内民主对社会民主的示范作用,就应当将二者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

一是不能以党内民主代替人民民主。邓小平曾指出:“在全国人民中,共产党员始终只占少数。我们党提出的各项重大任务,没有一项不是依靠广大人民的艰苦努力来完成的。”[11]党对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领导,主要应是通过其中的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来积极支持它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协调它们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发挥它们在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二是不能以人民民主来否定党内民主。中国的国情决定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赖以发展的决定性环节,也是推进人民民主的关键,执政党党内民主搞不好,人民民主也就无从谈起。邓小平曾指出:“今天的党中央坚持发扬党的民主和人民民主,并且坚决纠正过去所犯的错误,在这样的情况下,竟然要求削弱甚至取消党的领导,更是广大群众所不能容许的。这事实上只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导致社会主义事业的瓦解和覆灭。”[12]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力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发展党内民主也就不是一党之事,而是全国人民共同关注的事情。

三是积极发展党内民主。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积极推动党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途径;扩大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范围,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和民主监督作用。

四是善于发展人民民主。是否善于发展人民民主,是衡量一个执政党是否先进、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和现代化不断发展、积极推进的内在要求。恩格斯早在160年前的《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就指出:无产阶级解放“第一个基本条件是通过民主的国家制度达到无产阶级政治解放”,“工人革命的进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在《共产主义原理》中他还指出:“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13]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对民主作了更为深刻地论述,他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取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同时,大力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发展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拓宽民主渠道,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的作用。

三、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为人民民主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制度建设是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一项建设。“主权在民”思想是社会主义民主理念的核心价值,也是共产党人和人民群众的不懈追求。实现“主权在民”思想由理想转化为现实,必须从制度形态上确保人民民主政治实践的实现。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创建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实行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一系列具体制度,以及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企业民主管理、行业自治等一系列基层民主制度。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并取得了重大进展。

当前,在制度建设方面,必须坚持以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化来促进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并将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纳入具体的制度和体制建设之中,使之成为推进政治民主化的强大动力。

一是党内和党际制度建设。在党内制度建设中,要建立健全切实保障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拓宽党内民主渠道,扩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继续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正确处理常委会与全委会的关系,完善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充分发挥全委会的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差额选举办法,切实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同时,还要继续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支持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拓宽人大代表参与政权的空间,提高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主要制度保障和政治途径。应当继续加强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的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健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提高人大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加强人大代表与群众定期联系和沟通的制度建设,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继续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建设,扩大人民对人大代表的知情权;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注重人大代表中专职代表和群众代表的比例,提高人大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与水平。

三是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是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基本途径,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基层组织法规,推进基层选举的规范化和民主化,逐步扩大直选范围;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社会公示、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强化对决策过程和权力运行的监督。

四、以公民社会发展推动人民民主的持续发展

“公民社会”的英文为civil society,有的学者还将其译为“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等。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一般将其译为“市民社会”,国内外研究公民社会理论的人一般将其译为“公民社会”。近代以来,西方公民社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也获得巨大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对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认识开始逐步地变化,各种民间组织不断得到发展。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社会逐渐由单一性走向多样性,保障人权、物权的法案也不断出台,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律确认、保障及刑事保护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公民社会也获得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而得到不断发展。

公民社会,意味着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即实现“还政于民”,这也是主权在民思想的最终体现,是发展人民民主的高级形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随着社会主义的建立,公共权力就在服务的对象方面逐渐失去了政治性质, 它直接为广大人民服务。同时,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人民民主也将得到不断的发展,国家权力将逐渐归还于社会。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15]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也指出,“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16]另外,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没有市民社会就没有现代民主。从民主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来看,两者之间具有良好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公民社会有助于民主政府的出现,另一方面民主的发展也有助于推动公民社会的积极培育,诚如约翰•霍尔指出的那样:“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了而不是消除了公民社会发展的新的历史可能性。”[17]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小政府,大社会”的公民社会必将得到继续发展。多元利益主体正在积极参与更广泛的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以各种不同方式要求在政治过程中表达他们的利益,从而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个人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随着党务、政务、厂务、村务等的公开以及信息网络的发展,公民获取政治信息的渠道也更加广阔便捷,政治参与的热情更加高涨,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作为公民社会重要载体的各种民间组织的影响力得到不断提升。但是,由于西方公民社会先于国家而建立,因而国家对公民社会的依赖性很大,而中国公民社会则产生于国家之后,是在国家中孕育和发展的,因而对国家则有很大的依赖,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必须依靠国家的发展来支持。在我国,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定位还不够明确,民间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得到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吸纳近年来全球政府体制改革中的“善治”理念,对公民社会进行规范和定位,从而推动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民主的进一步实现。

五、以经济社会进步为基础,推动人民民主的不断发展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民民主作为上层建筑,只有建立在坚实的物质基础上才能得到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经济前提和财富积累,就无法进行个性自由最大化的制度设计。160多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指出:“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污蚀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18]邓小平在1980年5月5日会见几内亚总统杜尔时的谈话中指出:“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空讲社会主义不行,人民不相信。”[19]在邓小平看来,“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对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20]同样,人民民主的不断发展有赖于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在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入的情况下,我国社会生产力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在上世纪末总体上已经达到小康水平,人民民主也在此基础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进步。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一方面我们已经具备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民主法治已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人民民主发展的空间更大;另一方面,我国还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处于人均收入从1000 美元到3000美元的过渡期,这是产业结构急剧调整,社会分化严重,贫富分化加剧的时期,从世界范围来看,既有举措得当顺利发展的成功经验,又有应对失误导致国家动荡不安的失败教训。因此,人民民主的高度发展还得依靠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诚如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指出的:“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在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还必须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进而为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不断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社会基础和生态基础。

参考文献:

[1][12][14][19]《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170~171、168、312~313页。

[2][4][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16、326、325、280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4页。

[7][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5、86页。

[8]《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57页。

[9]《邓小平文选》第一卷, 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8页。

[10]《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8页。

[11][2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255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3、755页。

[15][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三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7]Giner,Salvador.CivilSocietyandItsFutur[A].Hall,JohnA.,Ed..CivilSociety:Theory,History,Comparison[C].Cambridge,USA:Poli2tyPress,1995.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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