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成 玮
宋仁宗明道元年(1032年),欧阳修在《书梅圣俞稿后》中提出一个命题:“盖诗者,乐之苗裔与!”(《欧阳修诗文集校笺》1907)这是相当系统的一篇文字,将音乐与诗歌同质化,由对音乐的认识出发去规定诗歌。一直以来,学界对这一命题的渊源、内涵与文化史意义,似乎尚少通盘考量。①今拈出试为之说。
《书梅圣俞稿后》说,“凡乐,达天地之和而与人之气相接”,及其衰,“其天地人之和气相接者,既不得泄于金石,疑其遂独钟于人。故其人之得者,虽不可和于乐,尚能歌之为诗”。乐与诗的同质性,来自同承“天地之和”。此论接续天圣七年(1029年)欧阳修答《国学试策三道》其二的思路而来。当时其对策指出“生禀阴阳之和,故形喜怒哀乐之变”,这是音乐作用于人的前提条件之一(2020)。两相比勘,可知所谓“天地之和”,即指阴阳之和。
音乐本乎阴阳二气,是秦汉以前较常见的思想。各家意见有殊,约可别为三派。一是《左传》昭公元年引医和语:“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发为五色,征为五声,淫为六疾。六气曰阴、阳、风、雨、晦、明也。”据杜预注,五声指宫、商、角、徵、羽(杜预1201)。同书昭公二十五年引子产语略同(1516)。《左传》称音乐出于六气,阴与阳仅为六气之一部分,并未笼盖全局,与欧阳修所言不合。二是《礼记·郊特牲》说:“饮,养阳气也,故有乐;食,养阴气也,故无声。凡声,阳也。”(郑玄注 孔颖达疏774)又说:“乐由阳来者也,礼由阴作者也,阴阳合而万物得。”(776)这里音乐单归于阳气,而无关乎阴气,也与欧阳修所言不合。三是《吕氏春秋·仲夏季·大乐》说:“凡乐,天地之和,阴阳之调也。”(陈奇猷259)《礼记·乐记》说“先王本之情性,稽之度数,制之礼义,合生气之和,道五常之行”而制乐,郑玄注:“生气,阴阳气也”。(郑玄注 孔颖达疏1105)两书皆认为音乐出于阴阳之和,与欧阳修所言相契;②而欧氏那篇对策又引述过《乐记》其他内容,③可以确信,其理论直接来源便是《乐记》。诗歌本乎阴阳二气之说则极罕见,当系由音乐见解连类而及。
秦汉以降,乐本阴阳之说,已少有人提到。④欧阳修重新拾起,并非纯然复古,而是有所变化。无论《吕氏春秋·大乐》还是《礼记·乐记》的阴阳二气,均为物质性的;他则摆落其物质性。《大乐》篇说:“太一出两仪,两仪出阴阳,阴阳变化,一上一下,合而成章。”高诱注:“章犹形也。”(陈奇猷258、261)阴阳互动而构成形体,显然具有物质性。《乐记》说:“地气上齐,天气下降,阴阳相摩,天地相荡,鼓之以雷霆,奋之以风雨,动之以四时,暖之以日月,而百化兴焉。如此,则乐者天地之和也。”郑注:“百化,百物化生也。”(郑玄注 孔颖达疏1095—1096)阴阳二气生成百物,更非具有物质性莫办。反观欧阳修,《易童子问》卷三驳诘《系辞》中,有一条: “又曰‘精气为物,游魂为变,是故知鬼神之情状’云者,质于夫子平生之语,可以知之矣。”(《欧阳修全集》1123)原文见《系辞上》,“精气为物”一句,孔颖达疏“谓阴阳精灵之气,氤氲积聚而为万物也”(王弼注 孔颖达疏313),同样认为阴阳二气具物质性,万物由此化生,而欧氏不以为然。《杂说》三首其二乃详论之:
星陨于地,腥矿顽丑,化为恶石。其昭然在上而万物仰之者,精气之聚尔;及其毙也,瓦砾之不若也。人之死,骨肉臭腐,蝼蚁之食尔。其贵乎万物者,亦精气也。其精气不夺于物,则蕴而为思虑,发而为事业,著而为文章,昭乎百世之上而仰乎百世之下,非如星之精气随其毙而灭也。可不贵哉?(《欧阳修诗文集校笺》491)
精气(阴阳二气)离开星辰,星辰依然葆有其物质形体(“恶石”);离开人,人也依然葆有其物质形体(“骨肉”)。而精气的表现,在于思虑、事业、文章等非物质领域。足见欧阳修所说阴阳二气,绝非物质性的。他有时慨叹“万物生于天地之间,其理不可以一概”(565),至少部分原因在此。譬如《答圣俞白鹦鹉杂言》提到世传兔子望月而生,故自以为其毛色之白,得之于“一阴凝结之纯精”;孰料又见一只鹦鹉,长在南国炎蒸之地而毛色愈白,“乃知物生天地中,万殊难以一理通”(218)。连颜色这样简单的物质属性,也无法取决于阴阳。后者与物质性脱钩之彻底,由是可窥一斑。
人的经验无非两类: 或为感官知觉,或为精神活动。一旦阴阳二气脱离了物质性,则“与人之气相接”时,自然相对远于感官这样的物质存在,而近于精神活动。《国学试策三道》其二开篇说:“人肖天地之貌,故有血气仁智之灵;生禀阴阳之和,故形喜怒哀乐之变。物所以感乎目,情所以动于心,合之为大中,发之为至和。”(2020)这里“物感乎目”属于感官知觉,对应“天地之貌”;“情动于心”属于精神活动,对应“阴阳之和”,泾渭分明。《书梅圣俞稿后》开篇说:“凡乐,达天地之和而与人之气相接,故其疾徐奋动可以感于心,欢欣恻怆可以察于声。”(1906)这里单言阴阳之和,故称作者欢欣恻怆之心,发为疾徐奋动之声,而为闻者所察觉,所论基本不出情感的范围。阴阳的去物质性,落实为音乐的精神效果,确切地说,是情感效果。且从后一篇来看,不止于个人情感,还包括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共振。事实上,这正是乐与诗在作用上的一个核心共通点,故同一文又说,梅尧臣诗“其感人之至,所谓与乐同其苗裔者耶”!
问题是,音乐可以抒发情感,并具感染力,能使人与人产生共振,一般而言系老生常谈,理自易明,不必依托阴阳二气。若仅限于此,岂非叠床架屋?所以尚须进一步观察,植基于非物质性的阴阳二气,会给情感带来什么特殊面貌?
此处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阴阳二气所生发的情感未必雅正,对不尽雅正的情感,也应给予一席之地。《易或问三首》其三说:“阴阳,天地之正气也。二气升降,有进退而无老少。”(《欧阳修诗文集校笺》537—38)首先,尽管阴阳均是正气,阴气却有入于邪僻的可能。《明用》说,“阳极则变而之他”,“阴柔之动,或失于邪”,因而“圣人于阳,尽变通之道;于阴,则有所戒焉”(543)。提防阴气失正而趋邪,是欧阳修再三致意的。⑤其次,更重要的是,二气升降进退,本身即无法全然避免失调。《原弊》说:“夫阴阳在天地间,腾降而相推,不能无愆伏,如人身之有血气,不能无疾病也。[……]善为政者不能使岁无凶荒,备之而已。”(1572)阴阳失调既属必然,虽非理想状态,也无足深怪。与之相应的情感,同样当作如是观。
欧阳修以音乐上承阴阳之和,特标一“和”字。然而这仅是理想状态,并非凡音乐皆如此。《国学试策三道》其二问道:“谓至乐可以导志,将此音不足移人?”(2020)换句话说,即音乐能否影响人的情感。欧氏的答案是: 有些可以,有些不足。为此他区分了两种音乐: 一种是“六乐”,即黄帝、尧、舜、禹、汤、周武王六代古乐。人“生禀阴阳之和,故形喜怒哀乐之变”,可是“七情不能自节,待乐而节之;至性不能自和,待乐而和之”,于是圣人出而作乐,以“顺导其性”(2020)。六代古乐得阴阳之和,可以影响情感,使之和平节制。另一种是俞伯牙、钟子期以下的音乐,“斯琐琐之滥音,曾非圣人之至乐。语其悲,适足以蹙匹夫之意;谓其和,而不能畅天下之乐”(2021)。这种音乐未得阴阳之和,情感也谈不到节制和平。其悲只能感染匹夫,不能感染君子;其乐也不能遍被天下之人,显然与闻者情感不存在必然联系。这两种音乐交替的时间点,则在春秋时期。大约因系应试之作,观点崇尚雅正,所以此文对后一种音乐,鄙为“乌足道哉”。不过,就阴阳二气失调的必然性来看,情感不得其和,实为必然,无须责备。《书梅圣俞稿后》谓“三代、春秋之际”,音乐得阴阳之和;其后失之,“虽不能和于乐,尚能歌之为诗”(1907)。转折点仍放在春秋时期,而两种音乐的交替,由此变成了音乐与诗歌的交替。春秋以来仅言诗歌,不言音乐,欧阳修对失去和气的音乐作何评价,遂无从直接得知。但他论诗歌,对于得和气而不纯者,未尝无肯定。由于乐与诗的同质性,推想他对于未得和气的音乐,当也不无肯定。他说:“汉之苏、李,魏之曹、刘得其正始;宋、齐以下,得其浮淫流佚。唐之时,子昂、李、杜、沈、宋、王维之徒,或得其淳古淡泊之声,或得其舒和高畅之节,而孟郊、贾岛之徒,又得其悲愁郁堙之气。由是而下,得者时有而不纯焉。”(1907)这一节专谈诗歌,而学者据此称“这是以表现天、地、人之和气的纯与不纯作为评判诗乐优劣的标准,要求诗乐表现纯正的和气”(蔡仲德644),即并举音乐与诗,由诗歌思想逆溯其音乐思想。欧氏虽推崇和气纯正,而于未尽纯正之作,仍不否认其为“得者”。可认真说来,“和”自身便含有无过不及之意。在“得天地之和”的作品里,允许有不纯者出现,实质上已经冲破了“和”的边界。
就音乐而言,此文有一细节。欧氏赞赏梅尧臣诗,称其吟咏之意,深微处难以言诠,自己唯有心领神会,“如伯牙鼓琴,子期听之,不相语而意相知也”(1908)。三年前对策中视为无与于阴阳之和、“琐琐滥音”的伯牙琴曲,在这里却获得某种认同,用以形容自己与友人的诗歌交流,或许便透露出他对失去和气的音乐,不尽否定的态度。就诗歌而言,上引一段所举,至少包含两处“不纯者”。譬如贾岛,欧阳修《读蟠桃诗寄子美》谓韩愈、孟郊诗希世而特出,“寂寥二百年,至宝埋无光。郊死不为岛,圣俞发其藏”(《欧阳修诗文集校笺》59)。他称贾岛不足以传孟郊衣钵,盖因两人诗作相较,前者穷愁更甚(1981),不符“和”的标准。又如南朝“浮淫流佚”之声,其不尽“纯”“和”,自不待言。耐人寻味的是,欧阳修对之也非一味批判,反而以为这些作品于和气尚有所得。在撰写此文前后,他与梅尧臣各有《拟玉台体七首》,⑥足可旁证二人对南朝诗的态度。
要之,情感主雅正而未尽废偏宕,是欧阳修论乐、论诗的一个立场。
第二,阴阳二气交互感应,为不同类之人的情感筑就了互通基础,极大提升了情感的普遍性与抽象性。《易童子问》卷一论“咸”卦:“男女睽而其志通,谓各睽其类也。凡柔与柔为类,刚与刚为类,谓感必同类,则以柔应柔,以刚应刚,可以为‘咸’乎?故必二气交感,然后为‘咸’也。”(《欧阳修全集》1111)据《送王陶序》“盖刚为阳,为德,为君子;柔为阴,为险,为小人”(《欧阳修诗文集校笺》1084),知刚柔二气即阴阳二气。将人分类,有无数划分标准。欧阳修分成男女两类,由阴阳交感推出男女情志相通,以此证明不同类之人情感的共通性。这个说法一反旧注,别出心裁。《周易》“咸”卦王弼注:“凡感之为道,不能感非类者也,故引取女以明同类之义也。同类而不相感应,以其各亢所处也,故女虽应男之物,必下之而后取女,乃吉也。”(王弼注 孔颖达疏164)王氏根本认男女为同类,指明唯同类之间乃可相感。欧氏与他针锋相对,自有其意义。把人分为男女,讨论其类别是一是二,似乎无关紧要;而若换种分法,譬如分为中国之人与蛮夷之人,归为一类便相当困难了。若同类方能相感,则蛮夷之人自当摒于效果范围之外。欧阳修倡言异类相感,目的即在解决这问题,纳入蛮夷,将情志互通的范围推及天下,无远弗届。《易童子问》这一则,末了导出结论:“天下之广,蛮夷戎狄、四海九州之类,不胜其异也,而能一以感之,此王者所以为大,圣人所以为能。”(《欧阳修全集》1111)可谓图穷匕见。情感的普遍性,至此无以复加。再前推一步,情感要普遍化,便不能受缚于固定内容。不同类之人所处环境往往不同,若情感须内容一致,始得相通,难免多有窒碍。情感愈普遍,则愈脱离固定内容而趋于抽象。这点更贴近音乐的特质,它原是一切艺术门类中,与具体内容最不相干的。
在音乐方面,欧阳修较少强调感通及于蛮夷这点,但相信情感的抽象化与互通,则无二致。兹举他和梅尧臣所作《醉翁吟》对同一琴曲的解读为例。沈遵往游欧阳修建造醉翁亭的滁州琅琊山,归而制此曲。欧氏《跋醉翁吟》回忆道:“余以至和二年(1055年)奉使契丹。明年,改元嘉祐,与圣俞作此诗。”(《欧阳修诗文集笺注》1942)欧阳修与梅尧臣约定同作,二人辞旨分殊而又紧相扣合。为便观览,全录两作如次:
始翁之来,兽见而深伏,鸟见而高飞。翁醒而往兮,醉而归。朝醒暮醉兮,无有四时。鸟鸣乐其林,兽出游其蹊。咿嘤啁哳于翁前兮,醉不知。有心不能以无情兮,有合必有离。水潺潺兮,翁忽去而不顾;山岑岑兮,翁复来而几时?风嫋嫋兮山木落,春年年兮山草菲。嗟我无德于其人兮,有情于山禽与野麋。贤哉沈子兮,能写我心而慰彼相思。(486—87)
翁来,翁来,翁乘马。何以言醉,在泉林之下。日暮烟愁谷暝,蹄耸足音响原野。月从东方出照人,揽晖曾不盈把。酒将醒未醒,又挹玉斝向身泻,翁乎醉也。山花炯兮,山木挺兮,翁酩酊兮。禽鸣右兮,兽鸣左兮,翁鹅兮。虫蜩嚎兮,石泉嘈兮,翁酕醄兮。翁朝来以暮往,田叟野父徒倚望兮。翁不我搔,翁自陶陶。翁舍我归,我心依依。博士慰我,写我意之微兮。(梅尧臣882)
前一篇从起首到“翁复来而几时”,取滁州父老语气;以下转为欧阳修语气,“嗟我无德于其人”,是曾为滁州太守的他之自谦。诗谓琴曲“能写我心而慰彼相思”,是能抒发欧氏之意。后一篇从起首到“田叟野父徒倚望兮”,取旁观者语气,以下转为滁州“田叟野父”语气,“翁舍我归,我心依依”,是滁州父老对欧氏之不舍。诗谓琴曲“慰我”,正承欧诗“慰彼相思”而来;又谓琴曲“写我意之微兮”,是能抒发田叟野父之意。同一曲,或说表欧阳修之情,或说表滁州父老之情,并行不悖,证明在欧、梅心目中,音乐并无固定情感内容,随闻者感受而变动不居。正因如此,官员与野老两类不同人的情感,反而在琴曲里融通无碍。
在诗歌方面,欧阳修称誉梅尧臣“名重天下,一篇一咏,传落夷狄,而异域之人贵重之如此耳”(《欧阳修全集》1950),见出诗感通蛮夷之功。此外,他更加关注诗中情感的互通,甚至拟为科举试题。《问进士策题五道》其一问:
古之人作诗,亦因时之得失,郁其情于中,而发之于咏歌而已。一人之为咏歌,欢乐悲瘁,宜若所系者未为重矣。然子夏序《诗》,以谓“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者。《诗》之言,果足以动天地、感鬼神乎?(《欧阳修诗文集校笺》1852)
欧氏一向坚持“天吾不知其心,[……]地吾不知其心,[……]鬼神吾不知其心,[……]若人则可知其情者也,[……]然会而通之,天地神人无以异也”⑦,在人的情感中可以上窥天地鬼神之心。所谓“动天地、感鬼神”,最终指标仍在能否感染他人。他的提问是,有具体内容的一己之欢乐悲瘁,何以能连通他人的情感?欧阳修自己的想法,一则见于《梅圣俞诗集序》:“凡士之蕴其所有而不得施于世者,[……]内有忧思感愤之郁积,其兴于怨刺,以道羁臣寡妇之所叹,而写人情之难言,盖愈穷而愈工。”(1092—1093)诗人怀才不遇之慨,一发于外,便与羁臣、寡妇之情相流通。这里他提及的三类人,处境不一,情感具体内容自不能同,他们的相通点,至多可求之于情感类型。二则见于《礼部唱和集序》。此集之诗,系欧阳修与王珪等人主持礼部贡举时所咏。文中说待将来时移势异,“则是诗也,足以追惟平昔握手,以为笑乐;至于慨然掩卷而流涕嘘者,亦将有之。虽然,岂徒如此而止也?览者其必有取焉”(1107)。此篇上文称作时之命意,在用以代燕谈、戏谑等。过后作者由而兴感,或喜或悲,都已是衍生物,且情感类型也较原意更多样化。览者所取犹多过于此,则更和原作情感内容与类型,皆缺乏必要关联了。由是观之,诗歌所引发的情感,不须株守所从出的固定内容甚至情感类型,拥有高度的抽象性,当无可疑。要知诗异于音乐,以语言文字为载体,原本即承载着鲜明的具体内容。语至于此,已是最大限度的抽象化。诗中情感的互通,即建立在这样一个抽象的基础之上。
要之,尽可能抽去情感具体内容,使之在更普遍的范围内流通感应,是欧阳修论乐、论诗的另一立场。
欧阳修上述思想,犹有未尽完善之处。譬如阴阳二气的去物质性,使其与精神活动更关系密切,但为何进一步缩聚到情感这一点,并无充分而有效的解释。不过将他的思路,置于当时语境之下,却彰显出明确的现实与文化意义。
首先考察现实语境。欧阳修主要活动的仁宗朝,正当北宋雅乐屡兴变革之际,景祐年间(1034年—1038年)与皇祐年间(1049年—1054年)为两大高潮期。景祐二年(1035年)二月戊午,仁宗“御延福阁临阅(乐器),奏郊庙五十一曲。因问李照乐如何,照对乐音高,命详陈之”(李焘2720),自此启动变革。第一期由李照主导,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核心内容: 调低乐律与重制乐器。推行以来,尽管得仁宗全力支持,然而质疑声不绝于耳,兼以确不适用,三年后,仁宗无奈“诏太常旧乐悉仍旧制,李照所造勿复施用”(2876),其间阮逸、胡瑗、邓保信各上新乐方案,也均被谏阻(2801—802、2802—803)。事隔十余年,仁宗旧事重提,是为第二期。皇祐二年(1050年)闰十一月丁巳,内出手诏,命中书、门下省集两制与太常礼乐官,“审定声律是非,按古合今,调谱中和,使经久可用,以发扬祖宗之功德”。手诏有“何惮改为”之语,并专门置局于秘阁,足见态度坚决(4066)。此次改制,由胡瑗等人典其事(脱脱等12837),同样涉及乐律与乐器两端,先后遭到房庶、范镇、胡宿纠驳(李焘4122—124、4148、4230),最终在嘉祐元年(1056年)八月丁丑,仁宗“诏太常恭谢用旧乐”(4440),也告失败。
反对变革者维护旧乐,除了技术层面的理由,更在音乐与治道关系上立论。后者又分两路: 一是继续巩固传统的乐通治乱说。譬如景祐改乐之初,刘夔上言:“乐之大本,与政化通,不当轻易其器。”(2728)但强调雅乐事关重大,未可轻改,并非绝对拒绝,尚不足以抵销变革的推力。后来韩琦进谏,便另走一路,反其道而行,弱化乐与治的联系。他说:“乐音之起,生于人心,[……]非器之然也。[……]不若穷作乐之原,为致治之本,使政令平简,民物熙洽,[……]斯乃治古之乐,何得以器象求乎?”政化为本,音乐乃其自然延伸,且不以器象为准,技术因素变得无关轻重。由此,雅乐革新也可有可无;加之改作“虚费邦用”,自不若消歇为愈(2801)。
在修乐争议中,欧阳修似乎始终无所表见,可是立场相当明确。他为制作新乐的胡瑗写墓表,对其两度参与议乐,皆一笔带过,语焉不详;为左袒旧乐的谢绛、胡宿写墓志,则缕述其相关论旨(《欧阳修诗文集校笺》697—98、715、908—909),隐然区别对待。关于李照、胡瑗新造乐器之非宜,欧氏晚年分别有直截了当的批评(《欧阳修全集》1921—922、1923—924)。他又亲身体验过五代王朴所定旧乐之得当。《归田录》载景祐中,“得古编钟一枚,工人不敢销毁,遂藏于太常。钟不知何代所作,[……]叩其声,与王朴‘夷则清声’合,[……]然后知朴博古好学,不为无据也”(1923—924)。参之《集古录跋尾》,命乐工叩击此枚古编钟以试其音,恰是欧阳修本人知太常礼院时所为(2071)。凡此种种,足证他属于旧乐派。其正面观点较之韩琦,在技术层面更为保守。景祐改乐之后不久,所作《崇文总目叙释·乐类》说:“《(礼记·乐)记》曰:‘五帝殊时,不相沿乐’,所以王者有因时制作之盛,何必区区求古遗缺?至于律吕、钟石,圣人之法,虽更万世可以考也。”(1882)韩琦认为技术因素无须考量,在这点上,新旧其实是等价的;欧氏认为乐曲不妨逐时改作,乐律、乐器则应万世一揆,在价值上,仍觉新不如旧。不过,在音乐与治道关系层面,欧阳修却比韩琦更进一步。韩琦将音乐视作治道之延伸,则政通人和,乐声自然和雅,音乐趣味仍不违雅正。欧氏则如前所述,取径更广,有条件地给予非雅正之乐一席位置,在仁宗朝可谓孤明先发。这种孤明先发,在彼时文化语境中更能显其殊异。
其次考察文化语境。先就乐学一面观之。南宋真德秀《赠萧长夫序》慨叹:“始余少时,读六一居士序琴之篇,谓其忧深思远,有舜与文王、孔子之遗音;而淳古淡泊,与尧舜三代之言语、孔子之文章,《易》之忧患、《诗》之怨刺无以异。为之喟然,抚卷太息曰:‘琴之为技一至此乎?’其后官于都城,以琴来谒者甚众,静而听之,大抵厌古调之希微,夸新声之奇变,使人喜欲起舞,悲欲涕零,求其所谓淳古淡泊者,殆不可得。盖时俗之变,声音从之,虽琴亦郑卫矣。”(曾枣庄 刘琳主编106)所引欧阳修语出自《送杨寘序》。真氏把耳闻的琴声与欧氏描述相比照,不胜昔雅今俗之慨。然而在后者的时代,士人已感到音乐日趋浇漓。周敦颐《通书·乐上》谓古乐“淡而不伤,和而不淫”(周敦颐28),在“和”字外添出一“淡”字。后来朱熹道其背景:“圣人说政以宽为本,而今反欲其严,正如古乐以和为主,而周子反欲其淡。盖今之所谓宽者,乃纵弛;所谓和者,乃哇淫,非古之所谓宽与和者,故必以是矫之,乃得其平耳。”⑧据他说,周氏乃为对治今世之弊,方列出“淡”的标准。所谓“今”,兼北宋而言。而与周敦颐年辈相接的苏轼,也有“新琴空高张,丝声不附木。宛然七弦筝,动与世好逐”的批评(冯应榴1685)。作为“周程、欧苏之裂”的两造,⑨同有这样的说法,足证在当时,这已成为许多人共同的感受。
本来,否定时乐中谐俗的一面,追摹古之雅乐的念头,无代无之,不足为奇。值得注意的是,北宋人进而提出一个较彻底的否定,认为所有流传下来的音乐,都已无复雅乐之旧。以琴为例。在古代乐器里,其地位最是崇高。隋唐以后,文士阶层普遍研习(高罗佩51),“它是唯一仍然能够在个人生活中独奏的乐器,而且仍然展示着文人传统所订立的一切崇高的音乐理想”(39)。欧阳修本人对之便青睐有加,直称其为“有道器”(《欧阳修诗文集校笺》1277);他自号“六一居士”,与己为六以供终老的五物中,即有一张琴(1131)。年辈略晚的张载却说,“古乐不可见”(张载262),“今之琴亦不远郑、卫,古音必不如是。古音只是长言,声依于永,于声之转处过,得声和婉,决无预前定下腔子”(263—64)。持此今琴乃古之郑、卫的说法,回视欧阳修所言:“余自少不爱郑、卫,独爱琴声”(《欧阳修诗文集校笺》1698),不啻一种尖锐的对比。欧氏门生苏轼,则前后观念有所转变。嘉祐四年(1059年),其《舟中听大人弹琴》说“自从郑、卫乱雅乐,古器残缺世已忘。千年寥落独琴在,有如老仙不死阅兴亡”(冯应榴10—11),还承认琴自古传于今,是雅乐之孑遗。熙宁七年(1074年),《听僧昭素琴》也承认今日琴声仍有“至和”“至平”者(冯应榴550)。元丰四年(1081年),《杂书琴事》却有“琴非雅声”一则,说:“世以琴为雅声,过矣,琴正古之郑、卫耳。今世所谓郑、卫者,乃皆胡部,非复中华之声。”(苏轼2244)他的转变,反映出这风气的迁移,在欧阳修的时代才刚揭开序幕。
细绎苏轼之论,并非表面看来那样决绝。这里存在两层价值高低序列: 一是古乐雅、郑之分;一是华乐、胡乐之分,即古乐、今乐之分。琴从属于华乐(古乐),虽在其中地位较低,比之胡乐却胜出一筹,尚不无可取。再看欧阳修,尽管肯定琴的高雅,而也有“琴之为技小矣”之论(《欧阳修诗文集校笺》1073)。倘说琴系个人陶写之具,不妨薄视之,那么他对于朝廷制礼作乐的态度,更能说明问题。嘉祐元年(1056年)吕公著判太常寺,欧氏与之一函,写道:“承领太常,此岂足以发贤蕴?然而礼乐残缺,所存无几,自非识虑深远,孰肯勤勤于是?是亦有望于高明也”。(东英寿考校 洪本健笺注33—34)根本上以为制作礼乐不足尽发所蕴,可又认定为之也须“识虑深远”。这与他以琴为小技,可又认其为“有道”,思维方式如出一辙;与苏轼以琴为郑、卫,可又有所回护,也互通声气。苏轼之说,在这点上实远于张载而近于欧阳修。欧、苏皆是在音乐地位低落之际,承应时风而又对其保留某种限度的肯定。
复就诗学一面观之。在欧阳修之前,北宋人自王禹偁、赵湘、魏野、孙仅、僧智圆以至范仲淹、宋祁,提及诗歌一体,大都上承唐人之说,目为文章之菁华,予其特出的位置。理由则多半在于,诗能上参造化。此后,贬抑诗为小道的看法日益兴起,苏舜钦、蔡襄、司马光等人均表达过类似见解,而以欧阳修首当其冲。⑩但应指出,在诗体地位由高而低的节点上,欧氏一边引领风气;另一边,又试图部分地留住诗的文体价值。其《试笔》“温庭筠严维诗”一则说:“诗之为巧,犹画工小笔尔,以此知文章与造化争巧可也。”(《欧阳修全集》1982)他称诗歌不过小巧之物而已,文体定位相当低;可依然承袭王禹偁等人的意见,谓其堪同造化相侔,从而不致卑之过甚。这与他的音乐观,形态颇为接近。试取《试笔》这条,对照《送杨寘序》论琴语“夫琴之为技小矣,及其至也,[……]喜怒哀乐,动人心深”(《欧阳修诗文集校笺》1073),甚至连语言结构也大体相似。
欧阳修给音乐与诗以一定的承认,理由在二者可以“与造化争巧”,“动人心深”。通常这样立论,会使诗、乐的位置自然升至最高。但是他将造化具体释为阴阳二气,经由重新描述阴阳之特性,导出对情感的各种规定。一方面,情感流通的普遍性进一步巩固了诗、乐的地位;另一方面,情感在流通中抽去固定内容,阑入传统视为非雅正的成分,这两点又抑制了诗、乐地位的上升。整套思路与当时音乐、诗歌思想的变动轨迹,可谓息息相通。必须在这一背景下,始可理解欧阳修“诗乐相通”说的文化史意义。
论者尝指出“11世纪左右,中国士大夫对美的追求空前的热烈,开拓了大片的新天地,但也因而造成新的焦虑”,就中“欧阳修是个关键人物”(艾朗诺1、2)。这些新天地包括石刻拓片、诗话、花谱等;至于书画收藏与词,虽说前已有之,而自此时起又得到长足发展。之所以焦虑,则因其间容纳了许多“以前被认为离经叛道的娱乐和各种对美的追求”(3)。透过本文的考察,则会发现事情的另一面向: 对旧天地的新认识。
音乐(尤其琴)与诗的正统地位,早已牢固树立起来。北宋初年魏野《别同州陈太保》诗说“至道不在言,至言不在舌。在琴复在诗,谅唯君子别”(傅璇琮等主编965),简洁地概括出这一点。在这两个领域,欧氏仍以雅正为主,但既不废其他,实际上已对其崇高性构成小小的逆反。拓展新领域,是在传统观念外围动摇一二;重勘旧领域,则属于入室操戈,主动意味更加浓厚,其心态非仅“焦虑”所能形容了。在此意义上,可能更值得关注。
欧阳修这些思考,在后来者那里“变本加厉”,或流布更普遍。诗学方面的情形已如前述,再略论乐学方面。苏轼之说相比欧氏又有所延展。后者所接纳的音乐,固含非雅正之声,可在他眼里,琴声始终平和无疵。琴作为乐器的最高一级,仍然为今乐留下一片雅正空间。苏轼视琴为古之郑、卫,无论如何,距离雅正尚远,这点倒与张载相近。而琴是唯一传自上古,可以负载古之雅乐的乐器。这一来,今乐便与雅乐彻底断了联系。下至南宋,朱熹说“今之乐皆胡乐也,虽古之郑、卫亦不可见矣”,等于将苏轼(包括张载)琴论对整个今乐体系的否定意蕴给挑明了;且谓郑、卫之声也不可复闻,较之苏、张又前行了一步。朱熹深诋苏轼思想,众所周知,在此却处于后者观点的延长线上,足以说明这在两宋,已然成为相当一部分士人的共识。
观上所述,北宋新兴起一种在原本正统的文化领域内,引入些许异质因子的倾向,并且亘久不衰,改变了时人对这些文化领域的认识,乐学与诗学可以为例。而欧阳修《书梅圣俞稿后》,正可看作一个起点,其文化史意义即在于此。
注释[Notes]
① 拙著《制度、思想与文学的互动: 北宋前期诗坛研究》(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30—32页,就此作过一简短讨论,但仅涉及其一部分内涵,并不完整,更未关注其渊源与文化史意义。
② 缪钺“《吕氏春秋》中之音乐理论”指出,《吕氏春秋》论音乐,汲取道家、阴阳家成分,《礼记·乐记》正承此派而发展之,于此又得一证。缪钺: 《读史存稿》(增订本)(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64—71页。
③ 欧阳修“国学试策三道”其二:“故《乐记》之文,噍杀啴缓之音以随哀乐而应乎外;师乙之说,以《小雅》、《大雅》之异礼信而各安于宜。”欧阳修: 《欧阳修诗文集校笺》(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2020页。
④ 北朝刘昼《刘子·辨乐》提到先王作乐,“和阴阳之气”云云,但此篇杂糅《荀子·乐论》、《礼记·乐记》、阮籍《乐论》等著述辞句以成章,既乏己见,又无统绪,不足为例。傅亚庶: 《刘子校释》(北京: 中华书局,1998年)第61页。
⑤ 譬如欧阳修: 《易童子问》卷一论“乾”“坤”卦(欧阳修,《欧阳修全集》)第1107页;“进拟御试应天以实不以文赋”欧阳修: 《欧阳修诗文集校笺》(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946页。
⑥ 欧诗见欧阳修: 《欧阳修诗文集校笺》。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257—59页;梅诗见朱东润: 《梅尧臣集编年校注》(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45—47页。欧诗,题注系于明道元年(1032年);梅诗,朱东润也系于是年,均与欧阳修“书梅圣俞稿后”同一年作。
⑦ 欧阳修:“易或问(稿本)”三首其二(欧阳修: 《欧阳修诗文集校笺》。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1594;参看欧阳修: 《易童子问》卷一论“谦”卦见欧阳修: 《欧阳修全集》(北京: 中华书局,2001年)第1109页;欧阳修: 《新五代史》卷五九《司天考二》(北京: 中华书局,2015年)第793—94页。
⑧ 朱熹:“答廖子晦”其十四,《朱子全书》第22册(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 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100页。
⑨ 刘埙引云卧吴先生(汝弌)语刘埙: 《隐居通议》卷二(上海: 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17页。
⑩ 参看拙著《制度、思想与文学的互动: 北宋前期诗坛研究》(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55—56页、第239—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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