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刘利梅
摘 要:面对我国游戏业的快速发展,立法机关应尽快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并应当先出台司法解释对其保护,待条件成熟时再立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一、虚拟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玩家痛心疾首
对于一般人来说,丢失财物后寻求法律保护追回财产损失应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假如丢失的东西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事情就变得有点复杂了。不久前,某大型知名网络公司为其网络游戏推出新业务“安全随身包服务”(包括“安全绑定随身卡”和“安全解除绑定卡”两部分,旨在保护玩家的账号安全),并欲以此为基础,打出“网络游戏维权”的倡导和宣传。
二、玩家消费者定义模糊,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上面所说的,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名词。第一,什么是玩家?他们是消费者么,他们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么?网络游戏的飞速发展催生了一批叫做“玩家”的特殊消费群体。他们的消费必须依靠网络为媒介,在消费方式等方面与传统消费截然不同。其主要的不同点在于:首先,玩家所消费的物品不是现实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存在物品,而是在网络世界中的游戏时间和游戏权利;其次,玩家在游戏中所得到的虚拟物品并不真正的属于玩家本人,而只是游戏服务器上的一组或者几组数据而已,玩家花费金钱所买到的只是一组数据的使用权。从这段描述中,我们了解到,玩家是特殊的消费人群,他们所消费的对象,所拥有的财产,叫做网络虚拟财产,那么,到底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呢?网络虚拟财产到底应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呢?
民法上的财产主要指的是物,包括金钱和产业。我们所说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呢,我国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储蓄、产属和其它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同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网民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我认为,虚拟财产是否能够属于财产的一种并受到法律保护关键是看这些虚拟物是否具有价值,是否能成为交易的对象。如果你问到的是一个与网络毫无关联或对网络游戏无兴趣的人,他们会对你说,不过是一堆数据罢了,怎么可能有价值;可是如果你问的是一名网游玩家,他会坚定不移的告诉你,有价值,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网游虚拟财产同人民币发生了相对概念上的等价交易。例如,按照现在的价格,《魔兽世界》里的虚拟金币或者虚拟装备都可以在网络上用人民币买到,进而成为买家的虚拟财产,让我们想一想,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公民的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个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财也是财,因为它已经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和人民币发生了交换。由此可见虚拟物是有价值的,因为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商品的属性,它应当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法律上应当明确确认其合法性。
虚拟财产定义说法不一,运营商与管理部门少有作为,维权路漫漫但即便是这样,现实生活中,为网络虚拟财产正名还是非常困难的。尽管许多法学专家都认为虚拟物是财产,但同时专家们也承认,即便法律能确立网财的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可操作的关键规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考验。第一,取证上确实存在一些困难,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很多游戏很难去判别这个物品是不是你直接取得的,即来源的合法性。第二,虚拟财物的价值无法确定性,因为虚拟物品不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价格认证。从现实角度来看,各个商家则更为商界的潜规则所禁锢,无法承认与保障玩家们的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由于网络游戏消费的这些特殊性,再加上国内网游市场经营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对它的维权就显得特别的复杂和艰难。有业内人士透露,网络游戏运营商不会同意玩家提出的赔偿要求,不是在技术上实现不了,主要是害怕一旦满足了第一个受害玩家的要求,“传出去,其他玩家会蜂拥而上,运营商会应接不暇”。运营商自然不想趟这种浑水,能不理会则尽量不理会。
三、保护办法
面对当前立法现状,只有加强立法,尽快针对急需问题颁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特别是在指导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方面。建议先尽快颁布司法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立法,因为毕竟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过建议、计划、草案等等诸多环节,旷日持久,因而无法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司法解释并非创立新法,可以较快制定,程序也较为简单。前文已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也为先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网财”进行保护提供可能。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网财”的属性。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民法通则》第75条合法财产的一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公民合法收入的一种,《刑法》第92条规定的所谓公民私有财产是包含该财产权的,从而为民法和刑法对“网财”的保护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狭义概念的物已经不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这样解释也在理论上廓清了其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消除了理论上对“网财”法律属性的争论,也符合现状,其次应当明确这种无形财产价值的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成立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予以评估。若其价值无法认定,将无法适用《民法通则》特别是《刑法》等法律条文予以保护。但相关案件不断发生,为指导司法实践、统一司法者的认识,必须尽快解决虚拟物品的价值认定问题。在具体解释时,最迫切的是刑法的解释应当尽快出台,因为在涉及虚拟网络的民事审判中还可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而在涉及虚拟网络的刑事案件则因法无明文规定无法处理,事实上造成对罪犯的放纵,在很多地方有的网民发现自己的“网财”被盗去派出所报案,而派出所则因“网财”的保护法律没有规定而且价值不能确定,则无法处理将报案人拒之门外,不能不让法律工作者扼腕叹息。此外这个法律上的空白也助长和刺激了对“网财的肆意侵犯,诸如网上的盗窃、诈骗等的犯罪不断发生。对于“网财”的民法的保护,鉴于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如果条件成熟可以考虑先于刑法在民法典中做出适当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齐爱民,刘颖.网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3.
[2]刘磊.谁动了我的“虚拟财产”[J].软件世界,2004,(2):60.
[3]唐拓石.直面网络游戏繁荣中的忧虑[J].CHIP新电脑,200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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