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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的实际作用

时间:2024-05-04

孙华迎

一、刑法公众认同概念

对于刑法来说,其主要内容就是包含着刑法的基本性原则、任务以及所适用的范围;犯罪和刑事责任来说,主要是有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以及犯罪的中止;对于刑法自身的种类来说,主要是有拘役、管制、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四星等多种,另外对于附加刑来说,主要是由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

对于刑法的公众认同来说,主要是表现在那些和百姓的生活规范以及利益相关的一些方面,当前对于刑法的公众认同还没有一个相对具体的定义,以及相对全面地解释,对于民众来说,主要就是想让社会上的正义得到伸张,使得坏人能够受到惩罚,好人能够得到保护,不是将这样的一种法律当成是一种摆设,而是应当有实际的效果。

二、刑法目的的内容

现阶段,关于我国刑法目的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认为刑法目的等同于刑罚目的,就是有效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二是认为刑罚目的只是刑法目的的一个方面,主张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统一起来作为刑法的目的,三是认为刑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法益。

(一)刑法目的不同于刑罚目的

关于这个问题,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做了明确的区分。它不仅在刑法该说一章中讨论了刑法的目的,还在刑罚的观念中讨论了刑罚的目的,由此可见,张明楷教授并不认同将刑法的目的等同于刑罚的目的。刑法的目的不同于刑罚目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表述:

(1)从结构上看,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刑罚则是组成刑法体系的重要部分。整体的功能决不等于某一部分的功能(无论该部分如何重要),而是凌驾于部分功能之上,是部分功能的上位概念。因此,刑罚这一部分的目的不等于刑法的整体目的。

(2)从逻辑上讲,刑罚是实现刑法终极目标的手段和方式,而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的关系也体现为“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的关系。刑法本身包含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个方面。犯罪规定了适用于刑法的行为条件,而刑罚则规定了满足犯罪的行为条件之后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则是连接犯罪和刑罚的逻辑纽带。刑罚目的是实现刑法目的的手段,而刑法目的是刑法目的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刑罚目的体现为“手段价值”,而刑法目的则体现为“目的价值”。由此可见,作为刑罚目的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并不可以作为刑法的最终目的存在,它仅仅是实现刑法目的的方式,并应包含在刑法整体目的之中。

(二)不宜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共同作为刑法的目的

如果从上述关于刑法目的和刑罚目的的论述出发,把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共同作为刑法目的似乎是最合理的,因为它合乎刑法目的和刑罚目的的内在关系。我们既可以把惩罚犯罪作为保护人民的手段,不影响刑法目的的上位性和独立性,同时又可以把刑罚目的包含在刑法目的之中,很好地体现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也是现阶段关于刑法目的的通说观点。但是,笔者认为,这里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1)“惩罚犯罪”的说法容易引起对犯罪的仇视,从而不利于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利。正当的刑法、尊重人权的刑法并不是去仇视犯罪,去把犯罪看作是这个世界上的罪恶而给它残酷的惩罚,而是建立一个关于权利、义务、责任的体系,使社会永远处于一个有序的环境之下。刑法并不是要剥夺人们犯罪的权利(犯罪当然也是人们的权利之一,只不过它在法律上并不得到支持),只不过在人们选择行使犯罪权利的同时就是选择了去承担它所带来的义务和责任。

(2)“保护人民”的说法过于笼统,并且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刑法自身的特点。“保护人民”几乎可以称为一个“完美”的概念。因为它几乎是无懈可击的,任何人都不可能说保护人民是错误的,也不可能说保护人民不是刑法目的。但是如果以保护人民作为刑法目的就过于宽泛并且空洞,无法表现出刑法的特殊性,缺乏实际内容和指导意义。

(三)刑法的目的应为保护法益

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几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以上两条法条可以看出:第一,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是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具体化;第二,第一条中的“惩罚犯罪”与第二条中的“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都可谓实现刑法目的、完成任务的手段;第三,完成任务的过程就是实现目的的过程;第四,刑罚任务的规定就是关于刑法目的的规定,应当从刑法目的的角度理解《刑法》第二条。第五,刑法的任务与目的是保护法益,因为各种犯罪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运用刑罚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就是为了抑止犯罪行为,从而保护法益。

综上所述,所谓的刑法公众认同,并不是说一味的去迎合社会公众,也不也是对社会舆论的趋同,它要求刑法的实践不仅要具有公正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和公众自身的认同感相匹配,要防治司法的改革过度使得法律本身的意义受到忽视。本文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对刑法的公众认同进行分析,一方面是对我国刑法公众认同的内容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对公众认同给我国刑法所带来的影响进行探析,这样的影响包括:公众认同的引入能够使得以往比较棘手的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另外对故意认定以及被害者承诺的伤害带来一定的影响,最后还从实践的角度对我国刑法公众认同进行了探讨。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之所以要预防犯罪,是因为犯罪侵犯了法益,预防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这正是刑法的目的。所以,我们更倾向于刑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法益这种观点。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张智辉.《刑法理性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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