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许智超
第一镜头:2017年1月3日,一女子来到云南省丽江市的一家宠物店以2560元的价格买走一只白色英短猫;1月5日,该女子因为经济原因养不起要求店主盛女士退货遭拒。1月8日,盛女士在店门口看到一个黑色纸袋,里面有一只猫,已经被剥了皮。盛女士随即报案。1月9日开始,“丽江女子剥猫皮”事件在网络上发酵,买猫女子遭到人肉。1月10日,涉嫌施虐的女子录制了一段道歉视频,请求得到原谅,再次引发热议。
“丽江剥猫皮”女子在视频中道歉,称在和卖家盛女士的交易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她本人因为要交房租养不起猫所以希望能够退货,几次碰壁后,在“丧失理智”的情况下想到了通过极端方式撒气。女子还说,小猫并不是她本人剥皮虐杀,而是请“养猪场的人”帮忙。她发视频道歉,“请原谅我这个罪人,请给活着的人一个改过的机会。伤了你们的心,对不起”。
不是本人剥皮虐杀,罪过就能减少吗?杀猫泄愤,这样的行为值得原谅吗?
近几年,虐待动物的事件屡屡发生,引发了社会上严重的不满情绪,这说明了我国在保护动物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但这部法律主要针对反走私、反盗杀等违法行为,且被列入保护范围的动物种类有限。实际上,放眼全球,虐待动物构成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已成为国际共识。
我们有必要设置虐待动物罪,原因在于虐待动物与虐待人类在“虐待”的层面上是一致的,对于任何一个有经验意识的物种,都是一种心灵的冲击。如果对虐待动物熟视無睹,无视这种对心灵的冲击的话,那么,我们便是默认了这种残忍是可以存在的,这样我们又何谈刑罚的宽容以及死刑的废止呢?要想真正获得一个文明的刑法,就必须铸造一种全面否定“残忍”的氛围与态度,不论是对人的残忍还是对动物的残忍。
【名师微评】本文开篇引用热点材料,旗帜鲜明地提出“女子剥猫皮,是一场不理智消费引发的悲剧”。接着,对女子在视频中的道歉进行了反驳,认为她道歉的理由不够,不足以对她的所作所为进行开脱。最后指出方法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脉络清晰,紧扣主题,论证有力。
(特约教师 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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