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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对华调查总统令的逻辑

时间:2024-04-23

周密

8月14日,特朗普签署总统令,指令美国贸易谈判代表(USTR)莱特希泽调查中国法律实践是否不合理或歧视性损害美国知识产权、创新或技术发展。莱特希泽随即表示将作为头等重要事项办理,尽早给总统答复,并在18日正式宣布对华启动“301调查”。翻阅资料,笔者发现该总统令的载体为总统备忘录(Presidential Memoranda)。与行政令(Executive Orders)不同,总统备忘录主要用于将国会安排给总统的任务分配到不同行政部门,事项相对具体。

该项备忘录有三项内容:第一,强调了美国在处理贸易关系上服务于增强经济增长、改善贸易平衡和增强美国制造基础。美国是全球研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生产的领导者,侵犯其知识产权会影响其公平竞争。中国的法律、政策和实践可能对美国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在创新上形成不公平,把工作岗位带到中国,使美扩大对华贸易逆差;第二,USTR应根据美国《贸易法(1974)》的302(b)款,决定是否调查中国是否对美国知识产权、创新和技术研发造成伤害。第三,USTR的调查不能超出法律授权或预算限制,执行时不能为反美力量带来利益。

随后,美驻华使馆在8月17日发表美商务部长罗斯的署名文章,题为《美国的天才正在遭受来自中国的袭击》。该文称美国企业每年因知识产权被盗用或侵犯的损失达6000亿美元,而在美国海关查获的假货中中国占到了87%。罗斯认为,中国的“制造业2025”计划使得中美正面竞争,而中国选择了要求外资合资、实施股比限制和强制技术转让的方式,或是通过对外投资获取初创型公司的技术,中国律师还利用反垄断诉讼主张外资专利无效。罗斯随后盛赞特朗普总统履行竞选承诺,也是美国历史上首位对该重要问题采取有意义行动的总统。问题是,且不论上述数据是否可靠,边境调查和整体产业受损有何关系,我们不禁要问:美国历史上各届政府为什么没有采取“有意义”的行动?是因为这些行动不符合美国企业的利益、还是不符合美国对外承诺?或者具体行动的实施会给美国造成利益损害?

知识产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中美之间的重要议题之一。事实上,知识产权在每个最高层级的政府间会谈议题中始终占有一席之地,包括奥巴马时期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和中美商贸联委会。几十年来,中方响应美方关切,愿意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中国在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完善、机构建立和社会文化与行为培养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都已远好于之前,中美也通过各种类型的双边和多边论壇,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并增进相互理解。如果说美国历史上的各届政府都没有采取单边行动,那么,在当前环境下采取行动似乎更缺乏紧迫性和必要性,甚至调查行动本身就会向社会公众和企业释放错误信号,影响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

罗斯提出的市场准入问题和股比限制,是中国与包括美国在内的WTO成员通过谈判确定的开放承诺,几乎所有成员都有类似要求。确实,1995年建立的WTO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步伐,但各方应该积极推动完成多哈回合谈判,以便使得各成员新的开放承诺尽早从谈判桌变为实际行动,美国应该在推动多边领域向前发展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微观层面,企业间的合作基于互利共赢,对市场的预期和商业谈判能力决定着各自的出价和合作模式。技术转让并非是不可触及的雷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的领先企业在初创期获得超额利润之后,也会将其技术向其他市场转移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大量跨国公司来华发展后往往结合市场特点实现技术升级发展。

20世纪70年代是美国制造业向日本大规模转移的时期,产业转移牵动经济的神经,美频繁对日发起“301调查”正是在此期间的应激行为。21世纪以来,中国逐渐成为全球制造业中心,并且在高科技领域迎头赶上,中美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从产业链垂直分工到多种方式并存。中国不是上世纪70年代的日本,中国巨大且持续发展的市场已成为全球跨国公司竞相争夺的目标,国内消费也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了主力作用。

莱特希泽启动“301调查”,称如果调查发现外国法律、政策和实践存在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将可采取总统在贸易及相关领域权限范围内所有措施,以消除上述行为对美国企业的影响。然而应该认识到,以单边方式裁定、处理大国间经贸关系的做法不仅不符合现实的多边关系,而且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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