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李向伟
孟子曾经在与梁惠王讨论治国理政理念时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可见,做好养老保障对古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性。那么古代人是怎样养老的呢?
首先,家庭养老是主流。从先秦到明清,除了官员在退休后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田地或退休金用来养老外,普通百姓都是靠子女或近亲属来养老。所以,我国一直有“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说法。
家庭养老离不开子女的孝顺,我国自古便推崇孝文化,实行 “以孝治国”。相传,舜的父亲又聋又瞎,脾气暴躁,但舜不离不弃,悉心照料。他的孝行传遍了天下,尧知道后非常赞赏,不但把两个女儿嫁给了他,还把天下也传给了他。在中华文明的源头,“尧天舜日”这个美好社会的标杆便被树立起来。
孝不只是道德伦理层面的,为践行“以孝治国”,古代有许多制度安排。例如,公元488年,北魏孝文帝下诏创立了“存留养亲”制度:罪犯的直系亲属如果年老无人奉养,只要不属于重罪,就可以暂时免于刑罚,回家照顾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执行。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
其次,政府承担少部分特殊群体的养老。夏商时期就有了官办“养老院”的雏形。据《礼记·王制》记载:“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其中,“国老”和“庶老”主要是指中高级退休官员。让退休官员既可以养老又可以发挥余热、教书育人,可以算是“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的早期实践了。
后世,许多朝代都有類似官办养老机构的制度设计。公元521年,南朝梁武帝萧衍下诏:“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梁武帝创设的“孤独园”,既收养无家可归的孤儿,也收养无人赡养的老年人,并且负责为收养的老年人料理后事。这是我国第一所正规的官办“敬老院”。
唐宋时期,国力强大,经济繁荣,各类官办养老机构开办较多,养老范围也有所扩大。唐朝有“悲田院”,主要收养孤苦无依的老人和病人,后期也收养乞丐和孤儿。唐武周时期建立的“悲田养病坊”,兼具养老和医疗保障功能,说明唐朝时期已经有了医养结合的理念。
宋朝设立有“福田院”“居养院”等养老机构,专门收养贫困的老人。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扩大到五十岁以上,使符合养老条件的人群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大文豪苏轼任职于杭州时,就在城内设立养老院,并委任德高望重的僧人为院长,救济贫困老者。
到了明清时期,各州县大都设置有“养济院”,收养孤老和残疾人员。朱元璋曾于洪武元年下诏,“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明朝的《大明律》还对各级官员在社会养老方面渎职失责的惩处做了明确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倚依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尅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清代延续了明代养老院制度,先在京城设立“普济堂”,各地也设立有“养济院”等类似机构,收养孤苦无依的老年人。顺治帝曾下诏:“各处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有司留心举行,月粮依时给发,无致失所。”
最后,民间慈善组织也承担有部分养老保障职能。我国从宋代开始出现了义田、义庄、社仓等私人捐献的慈善设施,其捐置者主要是当地的士绅和商人等,主要是救助族内或者乡里的贫病孤老户。范仲淹的义田、朱熹的社仓等都非常有影响。
明朝中后期,较为正规的民间慈善机构开始兴起。万历十八年,明朝官员杨东明在河南老家创立同善会,会费由会员共同缴纳,从事民间扶贫济老的慈善活动。此后类似的民间慈善模式在江南流行,东林党人曾在南方建立多个慈善组织,有的会员达数百人之多。
清代的民间慈善较为发达,一些士绅富豪建立了各种各样的慈善组织。据统计,清代全国仅名为“同善堂”的民间慈善团体就有四十多个。这些民间慈善组织主要从事收养孤老、施药、施棺、济粮等慈善活动。
可以看出,历代官办的养老机构只能保障退休官员等少数特殊群体的养老需求,民间慈善组织也只能覆盖少数同族、同乡、同业等极小的范围,大多数的普通百姓主要靠个人和家庭养老,受制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保障程度普遍不高。所以,出现类似“老人七十仍沽酒,千壶百瓮花门口”和两鬓苍苍的卖炭翁仍然要“伐薪烧炭南山中”的情况就不足为奇了。
【原载《中国劳动保障报》】
插图 / 用爱迎接 / 佚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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