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刘 瑜
我刚到美国的时候,看很多事都觉得新鲜。其中有一样,就是电视里的药品广告。除了宣传药品的功效以外,广告里都有长长一段话交代药品的副作用和风险。当时一看就乐了:这样做广告,能卖出去药吗?你想,刚说完这个药如何让你从此免受关节炎之苦,突然来一段:“吃这个药可能引起头晕、恶心、拉肚子,增加心脏病的概率……”你还敢买吗?
当然,我的担心是多余的。道理很简单:如果广告没有用,商家会傻到去做它吗?药厂当然不会做赔钱买卖,有统计表明,在正常范围内,药厂每在广告上花费一美元,就可以从消费者身上挣回来四美元二十五美分。
这么多钱砸进了广告,会不会把药效吹得天花乱坠?暗示性的吹嘘肯定不可避免。不过。“吹”亦有道,按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1997年出台的“面向消费者的广告行业指导”规定,药品广告必须对其可能的副作用作出说明。同时,电视广告还应该包括以下四个要素:显示一个免费的咨询电话;显示一个网址;提及一份印刷品或资料册;提及向医生咨询。这四要素,都是为了保证消费者有机会获得该药的详情。总之,药品广告要合乎“一个声明,四个要素”的模式。
如果没有做到这些呢?当然是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世界知名的默克医药公司,最近就因此狠狠摔了个跟头。这个公司1999年研制出一种止痛药ViOXX,并且猛做广告,2003年销售高峰期该药销售总额曾达到二十五亿美元。可惜好景不长,人们逐渐发现,这种药使心脏病的发病率提高两倍,而默克公司在初期广告中没有对此作出声明。接下来的后果呢?消费者风起云涌的起诉。2006年4月一位七十七岁的老人起诉默克,声称ViOXX导致他心脏病发作,并成功赢得四百五十万美元的赔偿。此后默克就陷入了被起诉的汪洋大海之中。一个邮局工人赢得了两千万美元的赔偿额,同时默克公司还要为此接受两千七百万的罚款。判决的理由仍然是:默克公司没有在广告及标签中提供足够的警告。目前。默克仍然任重道远:还有两万八千个ViOXX官司要一个个打呢。
这点事在中国,一个医药公司也许可以靠一餐饭或一个红包“搞定”,但是在美国,默克公司不得不为此接受“千刀万剐”。在这个背景下,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辉瑞制药会在2006年放弃研制一种降胆固醇新药——虽然已经投入了八亿美元,但是试验显示该药增加病人的死亡率。有了默克的前车之鉴,就是扔掉那八亿,也好过被人民群众追杀得无处可逃何。
这样重大的事故,不仅使医药公司从此更谨小慎微,而且也给制度改进提供契机。ViOXX出事以后,2005年就有议员提出制订“药品广告责任法”,要求一种新药开始面向消费者作广告之前必须至少试用三年。事实上,有不少社团干脆要求政府下令禁止针对消费者的医药广告。提出这一主长的社团表示,巨额的广告费提高了药品成本和价格,又容易误导公众,得不偿失。
当然,增加药品安全,不仅仅是广告监督的问题。广告监督仅仅是药品安全监督的一小部分,其他更重大的环节,包括药品的严格审批程序、审批人员的资格认证、对消费者申诉的处理机制、司法机构的独立裁决等等。
那么,美国对保健品广告,又是如何管理的呢?首先,保健品不是药品,根据法律规定,它的上市不需要经过药检部门的审批。但是在保健品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它的功效“没有得到食品药物管理局验证”,同时,在广告中它可以宣传对身体“结构或者功能上的好处”,但是不得宣称能够“治疗任何疾病或情况”。其次,即使是保健品,一切广告信息都必须是“真实的、没有误导性的、有科学依据的”,且这个科学依据必须“有力而可靠”:由专家以公认的方式研究试验;数据结果不能有选择性,产生数据的附加条件不得隐瞒。尤其强调个人经验,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算作科学依据:再次,与药品广告相同,保健品广告中必须交代此药的副作用和风险,而且这个交代必须以醒目、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现。比较有意思的是,法律还规定了,不仅仅是生产商,而且“产品推广中任何有关方面,包括广告商、发行商、零售商、电视台等等”都有义务确认广告的真实性和科学依据的充分性。
最近,中国“3·15”晚会曝光了藏秘排油,批评其误导性的广告,其代言人郭德纲也因此受到指责,据说有位老人打算起诉郭德纲。这事怪不怪郭德纲?如果按照美国法律“任何方面都有义务”的说法,老人起诉郭德纲不是全无道理,当然他更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厂商、广告商、发行商、零售商、电视台等等。
消协与其苦劝明星不要滥做广告,不如劝药检机构强化管理。劝人大增加相关立法,劝法院为民做主,劝这些权力机构追问吹牛不打草稿的厂商:你有什么科学依据?
[原载2007年4月24日《南方人物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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