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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与“选择权”的较量

时间:2024-04-23

张业亮

3月2日,美国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得克萨斯州堕胎法引发的诉讼,即“妇女保健诊所诉科尔案”。这是近20多年来最高法院审理的最重要的有关堕胎权的案件,对该案的裁决将决定各州能在多大程度上制定限制堕胎的法律而不违反妇女的宪法权利,对美国社会持续近半个世纪的“生命权”和“选择权”之争的走势将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引发了美国社会广泛的关注。

堕胎权争议的由来

在美国,堕胎问题是一个引发激烈争议和分裂的医学、宗教和道德伦理问题,也是联邦和州政府公共政策制定最为棘手的难题之一。自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罗伊诉韦德案”裁决以来,支持妇女堕胎的“选择权”和反对妇女堕胎的“生命权”两大阵营一直争论不休,对美国社会和政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19世纪初,美国并没有限制堕胎的法律。19世纪20年代后,出于当时卫生条件贫乏和医疗技术落后等因素,妇女堕胎死亡率较高。为了降低妇女堕胎的死亡率,以及出于宗教、道德伦理和维护传统两性关系地位等原因,各州相继制定了反堕胎的法律,马萨诸塞州成为第一个通过堕胎非法法律的州。在之后的半个世纪里,几乎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反堕胎法,除肯塔基州外,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多数州只有在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

2015年1月22日,反对堕胎的美国民众在华盛顿最高法院大楼前举行游行活动。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的妇女权利运动,矛头直指妇女的社会地位,特别是在两性关系中的从属地位,对禁止堕胎以及对妇女在家庭和工作场所的限制发起挑战。此外,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和产妇死亡率降低,也使得一些医生为免于起诉而反对现有的堕胎法,以寻求合法地位。随着“性解放”和避孕药具的普及,意外怀孕和人工流产的妇女日益增多,但由于各州法律严禁堕胎,正规医院和医生不能从事堕胎手术,致使一些妇女不得不在条件恶劣的“黑诊所”以及条件一般的私人诊所偷偷堕胎,结果手术失败和术后感染的悲剧时有发生。在这样情况下,美国堕胎权组织应运而生,呼吁废止现有把堕胎定为犯罪的法令,放宽对堕胎限制的运动开始席卷全国,并得到热烈响应。

在反堕胎和妇女权利运动的推动下,上世纪60年代初,密西西比、亚拉巴马、科罗拉多、新墨西哥和马萨诸塞等州修改了堕胎法,以后又有一些州紧随其后修改了法案。1970年,阿拉斯加、夏威夷、纽约和华盛顿等四个州通过了全美最自由化的堕胎法,允许孕妇在医生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堕胎。但当时多数州仍把堕胎定为犯罪。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得克萨斯州一名叫做诺玛·麦考维的妇女用简·罗伊的化名向最高法院起诉,该州1857年制定的把堕胎定为犯罪的法律违反了宪法,即“罗伊诉韦德案”。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判定得克萨斯州仅允许在挽救孕妇生命时才可以堕胎的法律违反了妇女应享有的受宪法保护的隐私权,这一裁决推翻了所有州禁止堕胎的法律,确立了妇女堕胎的宪法权利。

当时,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遭到了宗教和社会保守派的强烈反对。他们从宗教和传统家庭价值观出发,认为生命始于受孕,胎儿虽然不能自我辩护,但拥有基本的生存权利,“随意堕胎等同于随意杀人,违背了基督教教义,是一种灭绝人性的犯罪行为”。他们强调,“男女完全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个区别就是男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担当不同的角色。让妇女拥有自由的堕胎权,不仅纵容了由于性随意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破坏了上帝对人类的精心安排。由于人类的繁衍是人类的责任和义务,纵容妇女自由堕胎等于打断了人类正常的繁衍过程。”他们还认为,最高法院对“罗伊案”的裁决是违宪的,因为宪法中没有一处提到堕胎、隐私权和个人选择。此外,根据宪法第十修正案,制定堕胎法属于州权的范围,最高法院无权作出决定并强迫各州接受这一裁决。

而民权和妇女权益组织、堕胎诊所则支持这一裁决。他们从个人自由的观念出发,认为生育自由是最根本的人权之一,妇女有权控制她们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有自己决定是否堕胎的“选择权”;堕胎是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私事,受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权利法案》引申而来的“隐私权”的保护。此外,他们还认为,“男女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传统赋予妇女家庭主妇的角色是社会中产生男女不平等的根源,用法律的形式来强迫妇女做母亲是不人道的”; 妇女职业上的成功、经济上的解放以及平等参与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只有在控制自己的生育权后才能得到推进。

这样,在“罗伊案”裁决之后,美国社会在堕胎问题上就形成了认为妇女拥有自由堕胎权利的“选择权”派和反对堕胎的“生命权”派两大阵营,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持续到现在。

激烈的立法与司法争议

“罗伊案”后,“生命权”派和“选择权”派围绕堕胎问题展开了激烈的立法和司法之争。

推翻最高法院“罗伊案”裁决、通过禁止堕胎的宪法修正案一直是主张“生命权”的宗教和社会保守派的终极目标。“罗伊案”后,由于不能禁止堕胎,“生命权”派把立法的重点放在尽可能的限制堕胎上。克林顿政府时期,国会两次通过禁止早期妊娠堕胎的法律,均遭克林顿否决。小布什总统上台后,国会于2003年通过《禁止早期妊娠堕胎法》,但很快被诉诸到法院。奥巴马执政后,共和党控制的众议院于2011年和2013年两次通过禁止妇女在受孕20周后堕胎的法案,遭到民主党控制的参议院的否决。2014年中期选举,共和党掌控国会参众两院后,这一法案再次提起,奥巴马明确表示如果国会通过的话,他将否决该法案。而“选择权”派则把“罗伊案”裁决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作为长期的目标,努力推动国会通过堕胎自由的法案,以捍卫堕胎权运动这一成果。

除了国会立法之争外,由于规范堕胎也属于州权的范围,同时“罗伊案”裁决也适用于所有50个州,州也成为两大阵营之争的另一战场。一些保守州制定了各种限制堕胎的法律。统计显示,2011年至2014年,全美共通过了230多部严格限制堕胎的法律,这些法律如果实施的话,将急剧减少数百万孕妇堕胎的机会。另一方面,一些自由派占主导的州则相反,有的州通过堕胎自由化法案,有的州立法禁止在堕胎诊所前示威,以确保孕妇可以进入堕胎诊所。除纽约州外,堕胎权倡导者还在马萨诸塞、新泽西、明尼苏达、蒙大拿和佛蒙特等州通过了维护妇女堕胎权的法律;内华达州于1990年通过自由选择法,是全美制定该法的第一州,之后马里兰(1991)、缅因(1992)、华盛顿州(1992)、康涅狄格(1997)、加利福尼亚(2002)和夏威夷(2005)相继通过相似法律。堕胎权团体还努力推动民主党人控制的州和国会通过“选择自由法”,防止对妇女堕胎权的进一步限制,以确保妇女的堕胎权。

与此同时,“选择权”派和“生命权”派之间的官司也愈演愈烈。在“罗伊案”的里程碑式的裁决之后,最高法院又先后三次审理堕胎案件。1992年,最高法院在“美国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中重申了妇女堕胎权是受到宪法“合适程序条款”保护的基本自由,从而维护了“罗伊案”基本框架,阻止了保守派推翻“罗伊案”的努力。但最高法院在该案的裁决中也承认了州在保护胎儿生命和规范堕胎方面拥有“利益”,实际上这等于是允许州对堕胎进行限制,只是这种限制不能对妇女的堕胎权带来“不合适的负担”。2000年,最高法院在对“斯滕伯格诉卡哈特案”中,推翻了内布拉斯加和其他州通过的禁止早期妊娠堕胎的法律。在以上两案中,最高法院都做出了有利于“堕胎权”派的裁决。小布什就任后,任命了两名保守派大法官,使裁决的天平倾向“生命权”一方。2007年,最高法院在对“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和“冈萨雷斯诉美国计划生育协会案”中,支持小布什政府通过的《禁止早期妊娠堕胎法》。

堕胎还成为美国两党和选举政治的一个重要问题。民主、共和两党分别把他们在堕胎问题上的主张写进总统的竞选纲领中,两党在堕胎问题上的主张截然对立:民主党选民的绝大多数站在“选择权”一边,而共和党选民的绝大多数则支持“生命权”;历届的州长、总统候选人、历任大法官就职都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表态;在堕胎问题上的红色州和蓝色州分野也越来越大。

美国社会也围绕堕胎问题陷入严重分裂。维护和推翻“罗伊案”裁决分别成为自由派、民权团体、“选择权”派与“生命权”派、宗教和社会保守派之间争斗的一个目标。“罗伊诉韦德”案裁决以来,每年的1月22日,“生命权”派和“选择权”派都要在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前举行针锋相对的集会和示威游行。在一些保守的城镇,打砸堕胎诊所、枪击堕胎医生的暴力事件不断发生。

得州堕胎法及法院裁决的影响

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得克萨斯州堕胎法是全美限制最严的堕胎法之一,2013年由共和党控制的州议会通过。该法规定,堕胎诊所须达到手术中心的要求,诊所实施堕胎手术的医生必须得到附近医院的特许。这两个条款遭到堕胎诊所和“选择权”派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这些规定对堕胎诊所制定了不必要和不现实的标准,在医学上毫无必要,并且小诊所难以承担医疗设备升级的费用,其目的是对堕胎设置障碍,迫使堕胎诊所,特别是那些在乡村地区门诊量小的诊所关门歇业,以减少孕妇实施堕胎的机会。这些条款属于最高法院1992年在“美国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中明确禁止的对堕胎施加的“不合适的负担”。

堕胎权者和堕胎诊所向地方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否决该法。地方法院裁决该法违宪,得克萨斯州不服,上诉到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2015年6月9日,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作出支持得克萨斯堕胎法的裁决。官司最后打到最高法院。2015年6月29,最高法院以5比4的表决结果裁决暂时中止实施得克萨斯堕胎法。同年11月3日,最高法院决定审理该案,2016年3月2日开庭。

这一案件是继1992年最高法院对“美国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裁决以来最重要的案件,它将决定州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制定限制堕胎的法律,对各州的堕胎法制定以及“选择权”派和“生命权”派之争的走势将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得克萨斯州有540万育龄妇女,每年有6万名妇女堕胎,如果该法生效的话,将使这个美国人口第二多的州的堕胎诊所由目前44个减少到10个。这些诊所大多集中在休斯顿、达拉斯、奥斯丁和圣安东尼奥等四个大都市地区,约30万名妇女离最近的堕胎诊所超过200英里,孕妇需要等候20多天才能实施合法的堕胎。相比较的话,加利福尼亚州有160个堕胎诊所,纽约州有近100个堕胎诊所。其次,在目前许多州制定了严格限制堕胎法律的情况下,由于最高法院的裁决有建立司法判例的作用,该裁决将对全美的妇女具有重大影响。以密西西比州为例,该州的堕胎法如果得到执行的话,全州唯一的一个堕胎诊所将关门。

对堕胎争议的裁决,最高法院大法官个人意识形态和司法哲学具有重大影响。在堕胎问题上,最高法院的自由派和保守派大法官也陷入分裂,一般来说,自由派大法官倾向于支持妇女的堕胎权,而保守派大法官则反对堕胎。在本案中,由于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猝亡,保守派大法官中安东尼·肯尼迪一票将起关键作用。肯尼迪是现有大法官中唯一一个参加撰写“凯西案”意见书的法官,在凯西案中,他与自由派法官一起,认为妇女的堕胎权受宪法保护;但在2007年中,他站在保守派一边支持联邦政府《禁止早期妊娠堕胎法》。在本案中,如果肯尼迪加入到自由派一边,该案就确立了一个全国性的司法惯例;如果肯尼迪站在保守派一边,在最高法院内两派将形成平局,这一裁决结果将会维持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支持该法的裁决,但没有确立一个全国性的司法裁决先例,这将使各州限制堕胎的法律继续存在。

难以通过妥协寻求一致

与民众在同性婚姻问题上的态度近十多年来发生较大变化不同,美国民众对堕胎问题的看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基本没有变化。2006年8月的皮尤宗教与公共生活民调显示,支持和反对堕胎的分别为51%和46%。近期皮尤民调显示,反对堕胎的人数略有增长,但反对和支持堕胎的人数仍保持大体平衡。这说明,在“罗伊案”裁决40多年后,美国社会在堕胎问题上仍陷入深刻的分裂,围绕堕胎权的(立法和司法)争议远远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此外,从公共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堕胎问题是一个高度情感化的道德伦理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争议的双方是难以通过妥协寻求一致的。因此,不管最高法院裁决结果如何,美国社会围绕堕胎问题的分裂和争议仍将持续下去。

(作者为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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