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李雨璇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072)
由于世界海洋地理的复杂性,各国在海洋划界国际实践中逐渐发现,仅靠单一具体的划界规则来处理两国之间的划界争议是不可行的。各国各地区的海岸线长度、岛屿分布、大陆架地质地貌等都千差万别,影响着海洋划界原则和方法的选择,一刀切的方法往往会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在此背景下,公平原则作为处理海洋划界问题中的一项法律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 条第1 款和第83 条第1款规定,在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时,应使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划界争议得到“公平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并没有明确出现“公平原则”,同时也没有具体规定海洋划界适用的原则和方法,这就使得各国在发生海洋划界争议时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解读公约,从而提出完全相反的主张。我们可以试着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背景和过程出发来理解其中有关公平原则的内容。
为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召开的海洋法会议自1973 年开始持续了九年,这期间共举行了十一次会议。在会议讨论期间,有关海洋划界的原则或方法问题各国争议很大,最为突出的两方可分为“等距离原则派”和“公平原则派”。1978 年召开的海洋法会议上,支持等距离原则的国家认为公平原则过于抽象难以付诸实践,具体的大陆架划界首先要经过谈判,使用中间线或者等距离线,并将所有可能影响划界结果的因素考虑在内。支持公平原则的国家认为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都肯定了海洋划界中应该以公平原则为指导,当事国的协议优先,并考虑到其他因素对划界的影响,而等距离划线只是一种划界方法。1981 年的海洋法会议作出规定,沿海国大陆架的界限首先要经过当事国间的相互协议进行划定,协议产生的划界原则和方法最具有公平性。
结合制定过程来看,最终通过的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实没有完全支持任何一方的观点,而是在协调双方利益诉求的情况下提出了“公平解决”的措辞。因此运用公平原则解决海洋划界争端目前来说并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同时等距离的划界方法也不是解决海洋划界争端时必须使用的具体规则。
1967 年2 月,联邦德国将与丹麦、荷兰之间有关北海大陆架划界的争端分别提交至国际法院。在这场争端中,丹麦和荷兰主张采用“等距离原则”进行划分,两国认为大陆架边界线应采用1958 年《大陆架公约》第6 条的规定,在非特殊情况下将等距离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的一般原则。虽然联邦德国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但等距离原则不仅为《大陆架公约》所认可,也成为了习惯法和一般国际法原则,联邦德国仍然有义务遵守。联邦德国认为等距离原则并不是习惯法或一般国际法原则,自己也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没有义务遵守规定等距离原则的条款。同时指出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联邦德国的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只能分得占北海海床面积5%的大陆架区域,而丹麦和荷兰分别占10%和11%。联邦德国主张“每一个沿海国,均有权利得到与其海岸线,或海岸正面的长度比例相称的公平、合理的份额”。
国际法院未支持两方的主张,认为大陆架划界应通过协议,根据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来实现,以便每一方能够尽可能获得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洋和海底自然延伸的所有大陆架部分,而且不侵犯对方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法院提到在按照公平原则完成的划界应在归属于有关各国的大陆架的范围和它们各自海岸线长度间产生一个合理程度的比例。
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明确指出了公平原则的指导作用,同时强调自然延伸原则是判断大陆架归属的基本准则,而等距离原则仅仅是一种划界方法,并不具有适用的排他性和强制性。作为国际法院判决的首个大陆架划界案,北海大陆架案对此后的海洋划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尼亚和乌克兰就在黑海上建立一条单一边界线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产生争议,自1998 年开始两国共举行了24 轮谈判和10 次专家级磋商会议,但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2004 年9 月,罗马尼亚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在黑海上确定单一的海洋边界划定两国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国际法院遇到的实质性问题是蛇岛周围是否存在一个商定的海洋边界,它的性质是怎样的。最终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将争议区域的80%划归罗马尼亚,同时界定蛇岛的是礁石而非岛屿,因此不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在黑海划界案中,国际法院的一个重大贡献是提出了“三阶段论”。在“三阶段论”的模式下,首先法院应确定一条临时划界线,此时法院无需考虑相关情况,可以依照等距离线原则予以确定。同时法院强调,如果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以该临时线并不可行时,则不能首先适用等距离线。在第二阶段,法院要开始考虑是否有相关因素以调整或修改临时等距离线。到了第三阶段,法院应在考虑一切有关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一条海上边界线,验证经过调整或修改的临时等距离线是否能带来公平结果。
黑海划界案在公平原则的发展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2012 年孟缅划界案、2014 年智利诉秘鲁案、2018 年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等都采用了三阶段法来解决海洋划界争端。但也有学者认为三阶段法已被国际司法机构当做划界公式或标准方法来使用,与国际司法机构声称不存在唯一的划界方法相矛盾。国际法院应在追求海洋划界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同时加强阐述说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解释划界中所采取的各种做法。
孟加拉国和缅甸在孟加拉湾存在海洋划界争端,双方在经历了长期谈判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决定将案件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2009 年12 月,孟加拉国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国际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继承了上述黑海划界案确定的三阶段法,首先用等距离线作为临时边界线;其次对不同区域的环境要素进行考量,根据其划界影响效力对临时边界线进行角度调整;最后对调整后的边界线进行成比例性检验来确保达到公平结果。
在孟缅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在说明200 海里外大陆架划界适用的法律与划界方法时缺乏足够的说明与论证。法庭认为,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 条并未区分200 海里以外和以内的大陆架划界,因此确认了孟缅两国对200 海里大陆架享有权利基础后,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也应适用公约第83 条。同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划界方法也不应与200 海里以内大陆架的方法有所区别,因此仍然适用等距离/有关情况规则。而如何得出这些结论,国际法院没有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公平是自然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公平原则因海洋划界争端中各国追求公平正义的实际需求而产生发展。国际司法界在实践中肯定了公平原则的指导地位,在公平原则因抽象灵活而受到攻击的情况下,国际司法实践使公平原则向确定性的方向发展,确立了公平原则/有关情况规则。如今的公平原则更加倾向于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公平的划界程序,运用具体的划界方法,达到最终符合自然法的公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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