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现在,我国的经济结构已经形成了战略性布局,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固定,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形成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完善的重要制约因素。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急需采取行动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来解决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该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创新。不单单如此,对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也被写进宪法,成为我国宪法中重要的一个内容。
社会保障立法同样具有立法的普遍弊端,即滞后性,而滞后性必将带来诸多不利后果。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增长较快,但具有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社会保障法却迟迟没有出台。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可以进行一定的救济。并且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将会对社会的保障收支、管理等多个方面造成巨大的影响。长期以往,必然会对我国国民的经济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要解决的的核心问题,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社会保险费用管理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立法欠缺,无法可依;社会保障工作难以推行;同时国家立法上存在滞后的问题,地方立法也较为分散,无法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
我国作为WTO的众多成员之一,故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接轨,将初步推进经济全球化。但是我国在对外社会保障方面处于一片立法空白状态,这会对于我国的对外接触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而且从长远角度看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必然会影响我国整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应当推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同时要注意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能够有效落实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其次,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放在突出位置,只有通过了立法,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才能更好的建立。目前,只有不断地完善立法上的空白和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才能够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法律环境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来促进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发展必须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行使自己的社会保障权,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
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显著,城乡之间的经济存在较大的差异,农民的保障要求问题日益凸显。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使得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的现象逐年增多,这更是对我国的保障体制的建立带来了更大的困难。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差异巨大,建议我国应当有针对性地分阶段、分地区的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面临的国际挑战也越来越大,只有不断的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才能够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这一形势。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与别国进行经济合作,以推动本国经济化的发展,对外经济也就意味着存在双边、多边的国际经济关系问题,那么各国的法律也都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作出相应的调整以应对国际化的发展。我国也应该顺应世界的潮流,建立起适应世界的保障体制,与世界接轨。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更涉及到我国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积极的发现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与不足,并且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善,推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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