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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现象的立法分析及防范研究

时间:2024-05-04

曹博雅 杨勋

(大连外国语大学,辽宁大连 116044)

教育 EDUCATION

校园欺凌现象的立法分析及防范研究

曹博雅 杨勋

(大连外国语大学,辽宁大连 116044)

校园欺凌事件不断发生,即使是在成年人占大多数的大学校园里,暴力事件也仍是屡见不鲜。校园欺凌已然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社会教育问题,因其严重危害大部分青少年人群的身心健康以及对家庭、学校和整个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引起世界的普遍关注。校园欺凌表现为:在校园内,部分学生为达到其特定不法行为的犯罪意图,对其他同学实施的强迫威胁、暴力侮辱、排挤孤立、歧视嘲笑、监禁殴打等致使他人身体与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呼吁立法制度的完善并对校园欺凌事件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校园欺凌;立法;防范

1 校园欺凌的产生因素

欺凌行为人的暴力犯罪心理,错误的价值观往往是通过长时间积累而成的,在大多数的欺凌行为人中,他们有的是因为童年缺少父母的陪伴与关怀,缺少对爱的认识与体验;有的是因为生长的环境充满暴力,耳濡目染,对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效仿;还有沉浸在电视媒体传播的暴力英雄形象之中,对邪恶力量也充满认同感,选择采用极端的方式盲目效仿追随自己错误价值观中的英雄。在这些成长的过程中,他们缺乏对生命的认识,对他人的尊重,缺少道德上的教育。他们用武力的方式来保护自己,但是这种对个人安全意识的过度保护,会造成对换位思考的意识减弱,甚至形成极为独立自私的偏执型人格,一旦个人要求得不到满足,武力的高度认同地位得不到尊重,第一时间能想到的就是通过暴力的方式取得对方的认可,甚至组成暴力群体,一起享受着做极端事件所带来的刺激性,通过武力将异类不断地同化。

欺凌受害人的恐惧抑郁心理。遭受过当面欺凌行为的受害人其心理上的负面影响甚至可以一直持续到他们步入中年以后,在这个过程中不断产生更大的抑郁、焦虑、自杀的心理状态,他们反复降低自我评价,缺乏自我价值感并长期处于恐惧不安、高度紧张的情绪状态下,最终形成人格障碍,给之后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情绪变得偏激敏感,容易时刻受到外界因素影响,开始对校园产生强烈的抗拒、抵触性心理,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交活动,对他人防范意识过重从而与同伴交往困难,难以融入群体,偏离正确的社会化过程。受害人心中挥之不去的挫败感和不安全感推动着不良的报复心理增长,进而产生对暴力行为的恐惧而急于寻求保护伞的庇护性心理,或者是爆发性的攻击性行为,也极有可能会造成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情况,想要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找回心理上的平衡,却成为了新的欺凌行为人。

2 校园欺凌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方面。就校园欺凌行为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则需要独立承担全部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校园欺凌行为本人是未成年人,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会相对复杂。根据我国《刑法》第 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鉴于欺凌行为人的年龄限制,在中国,只有年满 14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八种严重罪行才负刑事责任,14 岁以下则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如此是否会助长不畏惧的心理滋长,一些青少年实施的暴力行为因为法律规定的年龄原因,被司法机关责令父母、学校严加管教;但事实上并没有收到很好的效果,导致惩戒的成本太低,容易使一些青少年产生误解和侥幸心理,屡教不改,最终酿成大祸。法律法规对青少年的暴力行为的矫治手段的规定缺失,少年司法制度构建不完善。尽管学校和家庭都可以对青少年的暴力行为进行干预,但严重暴力行为还欠缺专门的青少年矫治机构。

(2)民事责任方面。在欺凌案件中,由于大部分欺凌行为人都是未成年学生,所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 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欺凌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从而由他们的监护人为他们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面对校园欺凌的现象受害方不能一味地忍让,家长们出于对孩子们的保护心理而进行私下协商财产赔偿的解决方式,不仅犯了错的孩子没有得到严惩,反而会导致他们抱有侥幸心理形成不遵纪守法的心态和一切暴力行为都可以用金钱解决的负面思维,不能真正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这也是一种纵容。

(3)行政责任方面。目前在中国还没有针对校园欺凌明确的行政责任规定,但是出于相应的对校园欺凌的防范,行政法律法规中可以逐步规定,对未成年欺凌行为人的监护人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许多未成年人的出格行为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责任,疏于对子女的管教,或者明知子女有欺凌他人的行为却不以为然,放任未成年人在错误的方向越走越远,这种行为看似没有伤害任何人,但实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长此以往对于欺凌行为人与受害者都有隐藏性的危害。若有明确证据表明监护人的管教不力,则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以此从根源上减少欺凌事件的发生率,从而使监护人及时地约束校园欺凌行为人的不良行为,强化其预防校园欺凌的监护人责任意识。

3 校园欺凌的防范研究

制度的合法性可以制约目的的非法性。从我国现行法律角度看,我国《刑法》对于校园欺凌行为未有严格的规定,在立法方面,国家应当健全法制,立法部门可以研究制定有关青少年严重犯罪行为的处理类法律,并增设专门针对校园欺凌的内容,以达到威慑作用。对于现有法律中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法条大多是以保护未成年人为主,应当适当调整,如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暴力行为入刑的门槛,当门槛过高时,往往会使犯罪行为人有恃无恐。对于犯罪事实严重损害他人利益且屡教不改者可以送入工读学校进行学习,并由政府加以必要的矫正措施,给欺凌者以有效威慑,必须坚决严厉地制止欺凌行为。法律应以生命安全作为保护的重点对象,一切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都应受到严厉制裁,也值得受到高度重视。

不只是行为的失格,更是道德的严重缺失。学校应当转变传统的教学理念,人格教育在当今时代相比学业成绩而言更为重要,只有正确价值观的学生才会在社会人生的路上走得更远。针对校园欺凌的现象,学校要对心理受损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检查和性格测试,通过多种医治手段恢复其身心健康,并提供重塑心态、人生规划等心理咨询服务,使受害者尽快恢复生活常态,尽量避免对学校产生负面情绪。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学校积极承担对学生教育责任,让学生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开展校园欺凌的法制宣传周活动,从校园生活上展开,组织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学会宽容,学会相互理解。开设心理咨询课程,重视学生在不同时期的心理变化,真正起到预防作用。为防范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发生,学校还应成立由教师、学校家长和专家组成的校园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受理、识别、制止、处理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如果未尽到上述义务,相关人员不仅要承担未能履行职责的处分,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要让暴力的因素不断的延续与发展。长期欺凌他人的行为人经常会保持着高度侵略性,他们暴躁、易怒、喜欢与人争论并带有暴力倾向的情绪,将推使他们在未来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现状非常严峻,法律的严重缺位导致校园暴力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申诉,校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因此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应该提高对“校园暴力”的重视、家长要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立法部门要不断的完善法律,弥补法律缺位。全方位的构建预防校园暴力的责任体系,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约束力,政府管理、学校管理、家庭教育、社会引导多管齐下,扩大参与力度。既要让受害者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又要让犯严重错误的欺凌行为人受到法律的制裁,校园欺凌法律的完善将对未成年人人身利益保护及法律责任界定产生重大意义。

[1]谢梦雅.青少年校园暴力问题研究和解决途径初探[J].法制博览,2015,(21):255.

[2]王静.校园欺凌治理的法治化路径[J]. 法制与社会,2016,(31):201-203.

[3]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J].中国青年研究,2016,(01):23-25.

G41

A

1003-2177(2017)03-0056-02

曹博雅(19 96—),女,辽宁沈阳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杨勋(1989—),男,辽宁大连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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