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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自由何以可能?

时间:2024-05-04

周维功+周宁

摘要:自由是人摆脱内外限制、压迫、奴役而挣得解放的一种特定价值目标和自在自为的存在状态。

道德自由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中根据自身意志或愿望作出道德选择的自由,是“从心所欲不逾矩”的意志觉解和境界、人类永恒追求的一种价值精神。它是主体自律与他律的统一、道德实践的前提和条件,更是道德人格的特殊象征、主体克服道德恐惧的表现和结果。人只有提升道德认知,锤炼自由意志,明确并勇担道德责任,勇敢实践、创造,才能克服道德恐惧,实现道德自由。

关键词:自由;道德自由;道德恐惧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4-0051-006

一、何谓“自由”?

“自由”一词内涵丰富。“自由是个具有两百种定义的概念。”[1]英语liberty(自由)源自拉丁文 libertas,原义“从束缚中解放出来”,与解放(liberation)同义。胡适说“自由”在中文里是“由于自己,不由于外力,自己作主”,在欧洲则含有“解放”之意,是从外力制裁下解放出来。[2] 概言之,自由是克服外在障碍按照自己意志进行的行为,是人摆脱内外限制、压迫与奴役挣得解放的一种特定价值目标和自在自为之存在状态。在道德哲学上自由、意志自由、道德自由相通。

古希腊人重视自由。伊壁鸠鲁认为唯一无条件的善是一切生物努力追求的快乐,快乐不是奢侈放荡而是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人应打破迷信、消除恐惧,只有出于自由的行为才可以给予奖罚。亚里士多德说人的意志是自由的,表现为一种经过慎思而主动决定、选择善恶的能力。“德性在我们能力之内。恶也是一样”,“做一个好人还是坏人就是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事情。”[3]德行并非完全取决于知识,还取决于意志,美德或恶行依赖人自己,这正是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前提。所以,意志自由是一种有意愿的理智或有理智的意愿,包括人理性上的自觉和人意志上的自愿两个因素。

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等提出意志自由论,人本有意志自由,人为善或为恶关键在于意志是否以道德责任为依据;由于亚当、夏娃滥用意志自由触犯戒律,连累后人自由意志遭受毁坏,人永远失去意志自由,既不能自择善也不能得拯救,只有依神恩获救赎。这一自由意志论难脱神学宗教窠臼,但自由意志可以为善或为恶的观点却具启发意义。西方近代以降,自由的价值甚至超过生命存在,与平等、博爱成为最高信念、追求,“不自由毋宁死”。洛克说意志自由的作用表现为抑制盲目草率行为,自由行为必须虑及事情过程、结果;绝对君主制认为人们天生都是奴隶,“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否认了人类的天赋自由权。[4]

霍布斯提出不受权力控制的消极自由观。卢梭说自由的核心是自主,意味“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5]。贡斯当说古代人享有丰富的政治自由而只有极少的个人自由,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关系中都是奴隶;现代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享有一系列受法律保障的、不受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6]功利主义者密尔宣扬“自由只能为自由自身所限”,“人类所有其他福祉都依赖于其精神福祉。”他把自由分为精神自由(思想言论自由)与行动自由,强调包括言论出版自由的精神自由。[7]

柏林区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前者是“做……的自由”即肯定的自由,后者是“免于的……自由”即否定的自由,消极自由先于积极自由。“自由(消极地说)单纯就是不受阻止地做自己愿意做的不管什么事情”,“自由这个词的含义并不仅仅是包含挫折之不存在(这可以通过消灭欲望来获得),而且包含可能的选择与活动的阻碍之不存在”,“自由的根本意义是挣脱枷锁、囚禁与他人奴役的自由。”[8]哈耶克则提出自由理论的两种传统:新自由主义归结于英国经验主义传统以来的自由,法国启蒙运动以来笛卡尔思辨理性主义、百科全书派和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马克思的理论等,称为理性主义传统的自由。自由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9]。

綜之,在道德哲学上自由是主体克服外在障碍、按照自己意愿进行道德心理活动与行为选择的一种状态。人具有道德实践理性,总在谋划超越主观内在限度、客观世界制约,向往和追求自由。自由既是人类活动的前提,也是人具有自由意志、主体性和创造性的标志与体现。自由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统一。自由具有自主性、自愿性和平等性。

二、何谓“道德自由”?

在道德哲学上,自由即是人的道德自由,道德自由是人的一种价值精神追求,是人类认识和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道德自由既是道德自律的前提、道德行为选择的出发点,又是道德规范、主体性精神的高度体现和结果。

第一,中国传统伦理学中的道德自由。中国传统伦理学强调主体自由是主体道德的自然展现,实质即道德自由。孔子提出“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自由境界(《论语·为政》)。人之所以能从心所欲不逾矩是因为人通过学习修养,将道德规范转化成人格结构、内在德性。孟子提出人通过人“集义”、“养气”的修养方法“存心养性”,可以保护、扩充“四端”,达至“诚”即人内在心灵、愿望等无遮蔽地真实呈现(《孟子·公孙丑上》)。人开拓内在仁德精神身体力行,“尽心事天”,建构美好人生、社会,“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终至天人合一的理想至善境界。程朱理学认为人通过“格物致知”即能“穷理”。朱熹说“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四书集注·学而篇》),即达“人-理”合一的道德自由境界。阳明“心学”提出“心即理”“理即心”,强调“知行合一”“致良知”的道德践履。人“致良知”、“破心中贼”可达“从心所欲不逾矩,只是志到熟处”之理想状态。

老庄道家倡导自然化精神,在本质上主张自由是人不依赖任何外在条件、在本初层面上最大限度地认同自然,自由是自然自在之状态的“逍遥游”。可见,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道德自由是指一种自由、圆满的道德境界。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德自由还是“天人合一”思维观念的集中概括。由于天人同构,天、道、理内在于人心、人性,因而无须外求,只要排除感官干扰,反身而诚,“存心养性”,“尽心存心”、“尽性”就能“知天”、“致良知”,达至天人合一的道德境界。所以,道德自由在道德修养上体现为人的一切言行皆符合天道要求即道德必然性,而人符合天道的行为皆是出于人的自觉自愿。

总之,中国先哲们更多地是在道德修养角度上提出道德自由是人在一定道德认识与实践基础上内化道德追求而达到的一种自由状态。中国传统伦理思想提倡道德修养,道德个体自觉自愿服从整体利益,与西方重视个体价值的意志自由论存在重大区别。

第二,康德、黑格尔思想中的道德自由。康德以意志自由论来阐述道德自由,说明道德所指的自由存在于理性法所决定的意志的内在与外在活动中,理性法即是道德责任,道德自由维系于道德责任,自由意志与合乎道德的意志同一,自由“构成了纯粹的,甚至思辨的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顶石”,“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道德法则向我展现了一种独立于动物性,甚至独立于整个感性世界的生命”。内在自由是,一旦自由确立,人们深感恐惧的莫过于反省到自我的可鄙无耻,同时德性善良意向便能嫁接到自由上去。[10]这是鼓励人摆脱尘世限制,向往无限自由世界,担负责任,追求道德理想,体现人类的价值和尊严。

康德认为实践理性高于思辨理性,伦理学研究自由意志与行为规范间的关系问题,自由具有至高价值。人“应该是他自己的主人”,“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他划分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有意选择行为的自由,在于它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这就形成自由意志的消极方面的概念。自由的积极方面的概念,则来自这样的事实:这种意志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11]。

康德进而揭示道德责任的内外双重规定性。道德责任就其外部形式而言具有普遍有效性。道德责任还具有内在规定性:意志自律,即道德律令不是外乎主體“我”的绝对命令而是发自“我”的内心。“自由即是理性在任何时候都不为感觉世界的原因所决定。自律概念和自由概念不可分离地联系着,道德的普遍规律总是伴随着自律概念。”[12]只有外在道德责任内化为主体责任感,自律性道德感完全自由地内化、支配行为,人才能实现意志自由。所以人可以也应当以道德之身生活,“符合理性的自由意志之实现,正是人道德上的完善”。[13]这实质上提出意志自由是人的意志自律,人只有按照道德理性或律令行动才有意志自由。

黑格尔强调一种活的、自我实现的意志能力。黑格尔认为,自由是认识论问题,意志自由主要是伦理学问题,自由是意志的同义语,自由即意志,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在“法哲学”中包含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环节,每一环节都是自由在不同形式和阶段上的体现。在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有了主观的自由,伦理阶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真理和统一。“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意志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14]10-12

黑格尔还指出人生来自由,在基督教义里人在上帝面前都自由平等,自由不是有限的而是独立自在的,内在的必然性就是自由。“思想的自由是哲学和哲学史起始的条件”,“现实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之发苞开花,必与自由的意识相联系着。”他批评东方专制阶段里“恐惧一般地是主要的范畴”,“这种否定之感——感觉着某种东西不能长久支持下去——就是恐惧”,“在东方只有一个人自由(专制君主),在希腊只有少数人自由”,“但在东方那唯一专制的人也不能自由,因为自由包含别的人是也自由的。而在东方只看见私欲、任性、形式的自由”,“在中国人那里,道德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但“这种义务的实践只是形式的,不是自由的内心的情感,不是主观的自由”[15] 。

总之,康德、黑格尔的自由思想具有现实意义。“黑格尔第一个正确地叙述了自由和必然之间的关系。”[16]120黑格尔的立足点是人,是人对自由的追求,追求自由是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古典哲学的核心和灵魂。

第三,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中的道德自由。马克思、恩格斯扬弃黑格尔哲学,强调自由精神是人的重要价值向度,是人的一种“类的特性”。“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7]“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议论道德和法的问题。”[16]119这即强调自由发展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个体自为自主、自由自觉的主体交互性活动,其中个体通过交往与他者相遇,通过他者认识和确证自己,构建道德的我-你关系。“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18]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阐明人的自由本质与类特性: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具有社会属性、自主性、创造性和自由自觉追求价值意义的实践存在;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是一切现实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是人对自然与社会的超越又是自身能力的提高,前者指向人的精神理性,后者指向人的道德生活。“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19]道德自律是自由与社会规范及人类普遍意志理性的统一。道德自由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达到的一种状态,是社会发展和精神发展的一种结果。

第四,现当代伦理学视域中的道德自由。在现当代伦理学上,朱贻庭等认为道德自由是道德修养所达到的高度完满境界,是基于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对反映人类进步的崇高道德的高度自觉遵守;当人们认识到社会利益与自己利益不可分割时就自觉自愿地在没有外在强制下履行道德义务,从而获得完全的道德自由。唐凯麟说道德自由与道德人格的实现和完善实质是道德自由和道德必然的关系问题;主体能够自主作出道德抉择,主体将道德抉择付诸实践而无阻碍的现实状态,这两个方面相互联系,共同构成道德自由的结构。

霍耐特论述法定自由、道德自由、社会自由的关系,提出道德自由价值高于法定自由价值,后者只拥有不受干扰去改变自己生活的权利,前者是我们拥有权利对道德规范的公开解释施加我们的影响。如果社会成员体系性地误解社会机制性规范的理性意义就会形成社会病态:社会理性在机制化了的行动体系中代表了“客观精神”,就会形成冷淡的道德主义者人格类型和以道德为理由的恐怖主义者。[20]高兆明说寻求自由与规范的和解是人类面临的永恒问题之一,自由与规范的和解是一开放的历史过程,人只有在自我立法、自我规范的意义上才能打碎枷锁并获得自由。

三、道德自由何以可能?

道德自由何以可能?在道德心理学、道德哲学上,道德自由是主体在自我价值目标指引下摆脱不良意志干扰、束缚,自觉自愿、坚定按照道德法则行动。所以,主体提升道德认知,锤炼自由意志,明确并勇担责任,勇敢实践、创造,才能克服道德恐惧,实现道德自由。

第一,提升主体道德认知。在认识论上,主体认识道德规范价值的程度决定其道德自由的深度、广度,影响其发挥与创造道德能力,进行道德实践。主体认知越是全面深入、与社会规范认同一致就越能获得较大道德自由度。苏格拉底说无人有意为恶,美德即知识,即说正是主体特有的道德意识与认知能力才使其体会道义内涵,确立道德理想,实践道德自我。

道德认知是主体把握社会规范的依据,取决于主体对具体道德情境的分析。情景认知与分析是连接社会规范和自我选择的中介。道德认知转化为主体信念并通过实践才能实现道德自由。“在社会生活的一切动力中,最强大并最终获胜的总是道德观念这股力量,因为它同时又是一种道德意志。”[21]康德提出自由法则是道德法则,有别于自然法则。如果一种行为与法律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如果一种行为与伦理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前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仅仅是外在实践的自由,后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指的却是内在的自由。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自觉运用,道德自由本质在于人按照对以道德必然性形式出现的历史必然性的认识来采取行动的能力。道德必然性通过道德原则、规范并以行动实现道德目的表现出来。个体把握道德必然性即历史必然性的广度和深度,就是衡量个体道德人格发展水平和实现程度的尺度。个体道德人格完善过程就是道德必然性转化为道德自由的过程,是道德主体从不自由到比较自由再到完全自由的发展过程。

第二,锤炼主体自由意志。道德自由与主体意志密不可分。“意志”狭义上表示自我对自己观念的态度,构成决定的因素、命令或禁止;广义上是一种精神力量,表示意识的冲动性质、行动倾向、灵魂的自我决定能力。“自由意志”在社会学上是人与生俱有的一种冲动或能力,人之为人的“类”特性;在心理学上意志与自由相关,特指人有意识确定目标、调配行动、克服困难、实现目标的心理过程;在哲学上是指人的内在欲求、生命冲动,人的精神生命固有的自我规定、自我发展的强烈愿望。

可见,意志是自由意志、道德意志,是人的一种原始本原的类本质,是道德主体的基本特征之一。人只有锤炼意志才具备主体资格,具备道德权利进行道德评价、自律,作出道德选择。王海明提出自由必与意志相关而未必与知、情相关,是能够按照自己意志而不是按照思想或愿望所进行的行为。人拥有自由意志表明人开始自在体认、自觉担当自我尊严、权利与责任,在本体论上领悟道德的评价、判断、选择等关系,为个体和伦理共同体生活寻求规范依据、本源和旨归。

第三,明确并勇担道德责任。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自由意味着责任、担当;责任在本质是自由的,是道德动机和实践的结合点,是道德行为的限度即道德自由度。道德自由并非绝对的无责任与无限度、绝对的任性的自由,而是意味主体自由选择、勇担责任、实现意志的整体过程。在根本上道德主体置于自由之中,一切行动都是出于道德责任的意志决断,责任作为道德意志自由度是对自由意志的限定又是实现自由的根本条件。道德的力量就在于主体将责任内化为信念、意志并勇敢履行义务,在责任和意志自由的双重机制作用下体现自我价值,充分实现道德自由。放弃责任就等于放弃自由,是主观盲从的随意放肆、黑格尔所说的主观片面的“任性”。

道德自由是道德人格的内在要求和基本特征,与道德责任相关联,失去责任担当也就无道德人格。道德主体把自由权能的“是”和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应该”统一起来,确立合理科学的价值基础,勇敢行动,才能创造道德自由。康德提出道德自由虽然排除外在因果必然性但仍然不是任性的,而是受自律支配的。“自律概念和自由概念不可分离地联系着,道德的普遍规律总是伴随着自律概念”。[12]所以,道德自由展现在责任义务和规范约束之间,其特点是“在于人不与自然和社会现象过程中的客观必然性的直接表现发生关系,而是与调节行为的一定规范发生关系”[22]。

第四,勇敢实践、创造道德自由。德性是一种创造力量,呈现人性的理性意志和道德光辉。主体为摆脱自然、社会和自己本能的奴役,必须发挥理性作用抑制不正当冲动,积极勇敢实践、创造,才能克服道德恐惧,知善择善行善,实现道德自由。

道德自由不可能出现在恐惧、逃避中,若仅停留于主体人格意志上就仍只具有形式的规定性,主体道德实践中的无阻碍才是道德自由的真实状态。所以,道德自由表现为主体意志活动的独立性、无条件性和现实超越性,主体实践中的无阻碍自由又表现为主体活动的相对性、条件性和现实限制性。对主体道德人格而言,前者是其形成前提条件,后者是实现现实表征,两者统一构成道德自由的内涵,而两者统一只能建立在把握和自觉运用道德必然性的基础上。孔子所云“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自由正是这两者的统一。黑格尔说“自由只有在自身目的中,即在善中,才对它自己说来是真实的”[14]126。

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推动人类历史进步的是社会主体自由意志对客观世界的整体合力,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16]120“人只有在他以完全自由的意志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动负完全的责任。”[23]阿马蒂亚·森认为,人类自由发展的目的是至高的。“一个社会成功与否,主要应根据该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实质性自由來评价。”发展是扩展人们享受自由、实现目的自由的过程,而5种类型的工具性自由(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障、防护性保障)作为手段对目的自由之实现具有重要实效性作用。[24]13、31

因此,要勇敢实践、创造道德自由。一,坚持道德的自发自由,重在自觉自由。自发自由是主体认识与实践活动的一个特点,因其来自感性经验,往往具有潜在现实性与首创性,但还不是真正的自觉自由。在正确理论指导下自发自由才由潜在现实性、首创性转化为具体现实的、有普遍创造性的自觉自由。二,通过制度法制安排,保障、激发个体自由,防止少数人的自由成为其他人自由发展的障碍。“社会安排对确保并扩展个人自由可以具有决定性意义。”[24]34三,坚持自发自由与自觉自由、良心自由与意志自由、形式自由与实质自由、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目的自由与工具自由等的辩证统一,充分激发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和社会的活力。其中,良心自由是个体道德原则和善恶观念的形成与完善的必要条件,也是个人抵制制度和法律上恶的重要手段,意志自由是个体为其行为承担后果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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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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