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秦胜男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秦胜男
罗马法是古代奴隶制啊全部法律的总称。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通过深化对罗马法精神的认识,从中寻求可资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借鉴的经验。
罗马法作为人类古代最发达的法律体系。其原因不仅在于罗马法尤其是去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其超乎文本之上的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即罗马法精神。
一般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思想的核心,是罗马法学家构筑罗马法的基石。自然法的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后来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在自然法概念中加入了道德秩序的概念。最后由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承袭并发扬光大。他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罗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它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在公元六世纪的《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的划分为三部分: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自然法被界定为自然法被界定为: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的,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
应当承认,人们对自然法的争论从来未取得过共识。但仍可得到一些共同的东西: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正义。它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首先,自然法是从自然中产生出来的最高理性,它是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他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其次,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是永恒的、普遍的。再次,自然法永恒的内容是人类的权利和平等,自然赋予一切任意平等的权利。最后,“自然”讲求单纯、秩序和概括,自然法也具有一种单纯、概括和讲求秩序的形式。
自然法观念历经数千年,对我国法制建设至今仍有重要意义。首先,自然法为我们寻求共同规律谋求发展提供了坐标。市场经济的法律是超越一个国家界限的,市场已非一个民族所能局限,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这些法律所体现的自然法精神就是各国这类法律间的共同规律性。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主导方面也应是共同性的东西,亦即客观规律性。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研究市场经济规律规范中哪些是各国法律共同性的东西,哪些是中国所特有的东西。既然自然法为整个人类所共有、为全人类所遵守,那么在共通的精神指导之下吸收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实有裨益,当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并且体现长期稳定的规律性。其次,自然法有助于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在我国,由于缺少“法治”的血脉以及受各种现代思潮、行政权力扩张的事实影响,我国的法律信仰正在遭受危机。因此,现阶段要实现法律信仰必须解决以下问题:(1)立法公平,包括立法程序民主公开和法律内容平等公正“。被人们普遍所遵守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实际感知到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2)执法严格公正。这里的执法包括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执法者的公正与否以及他们本身的法律信仰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当前的形势与未来的目标要求我们确立法律信仰的精神,而自然法恰恰给我们提供了这方面最有益的理念诉求。
罗马法学家首先把罗马法分为公法与私法,将公法与私法切实区分开来。他们认为,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这种划分表明罗马法学家较早地看到了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之间利益关系的差别这对确立更有效地保护私人权利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有关私法的规定占据了罗马法文本的大量篇幅,也充分说明罗马法对私法发展的重视。
私法精神对于后世西方人文精神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也对市民社会的产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当今中国,重提私法精神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首先,罗马法学家对私法的划分、对私人权利的承认和保护的主张,使罗马法成为最早辨析人格、人权概念、承认并保护私人权利的古代法。罗马法创立了“个人自决”的原则,即把个人从家庭和集团的束缚罗网中分离出来,使罗马法能够适应近代社会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发展方向而被近代法文明所采纳。在今天的中国重谈这一主题有重要意义,不仅因为中国数千年历史始终是以刑为本,根本不存在私法精神,而且近几十年的时间里我们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到了整个法学领域。发展私法精神就是为了补足历史所缺失的一页。同时,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重视对个人权益,财产等的保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要求,建设现代化的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并将其上升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
罗马法之私法精神造就了这样一种良好的信念:私权不应为国家公权所任意干涉,这在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国家公权力的误用与滥用。在我国,国家广泛运用立法、司法、行政手段规制和调节社会生活,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体系的多元化日益被单独的中央立法和行政法规取代,法与政治的关系日益密切,私权在强大的国家面前更显弱不禁风。因此,重提私法精神,再塑私人品格在当代中国尤显必要。
罗马法包含丰富的理性。罗马法的理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推理与研究的方法、模范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和法典化倾向及成就。就法律方法而言,尽管罗马法学家在他们对法律的探索过程中是极其讲究实际的,他们将规则仅仅视为是“对事情的简要陈述”。模范的法律制度是罗马人值得骄傲的一面。罗马法中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历经二千年依然颠扑不破,为后人所亲睐。罗马法有关法律体系的分类也浸淫了理性的光辉。首要的并且对后世影响极大的分类方法乃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次要的则自然法、市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的分类模式。罗马法最为明显的理性的表现为法典化倾向及成就。一般而言,“法典自身是高度理性的体现”。事实上,罗马法开始于一部法典(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法典化来源于对法律的普遍性和系统性的追求的冲动,这种追求的成功实现的前提在于人们承认人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依据它人类能够认识、解决法律中的问题,从而最终获致法律的完美状态。因此,任何一部法典都散发出程度不等的理性气息。
我国当前,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是以理性为先导还是以经验为先导是一个常常被争论的重要问题,且常常就是不自觉的陷入“摸着石头过河”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思路而不自知。罗马法学家在创造、解释、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始终力求人定法要符合自然法。这种努力的结果是,使罗马法成为符合简单商品生产社会客观发展规律,最大限度地谋求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这一经验对中国在立法中的价值取向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学家对自然法运用的历史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完善中国法治的宝贵经验,即法不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还应该是市场经济自然规律的延伸;法律的功能不单是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更主要是应实现公平、正义。
中国现今法的一个问题是:往往容易就一时一事而作出规定,有时不到10年就失去了意义,这虽然和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化有关,但不能不认为也和立法缺乏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有关。“重实践轻理论”是立法的一个深层病害。罗马法中的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就是这种高度抽象概括的表现。罗马法所创造的一些制度历经2000余年依然颠扑不破,只能说明它是建筑在极为坚实的理论基石上的。我们应该从罗马法的理性精神及其成就中得到一些启示。
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是培养未来法学家及培育广大民众对法律理性认知的重要方式。我国公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加上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一直以来对法制教育工作的不够重视,造成公民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在这样的公民法律文化氛围当中,要想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进而建立法治社会是不可能的。只有通过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努力培养出未来推进立法完善的青年法学家,并促使广大公民懂法用法,强化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才能实现由罗马法产生并为现代法治所倡导的法律理性。
综上所述,罗马法以其源远流长的历史、别具一格的特色和充实丰富的内容影响了世界法制发展的进程,它不但成为大陆法系的基石,而且对英美法系的发展也起到一定的参照作用。如今,在罗马法的作用下,两大法系出现了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现象,这种现象将成为法律全球化的基础。毫无疑问,借鉴罗马法以及其他优秀法律,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选择,也是实现法律全球化的必由之路,特别是罗马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价值更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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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胜男(1989.7-),女,汉族,天津市大港油田人,学士,荆州长江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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