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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宪法发展过程中的宪法权威保障问题

时间:2024-05-04

■叶露熙

我国宪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逐渐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然而,现行宪法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选举制度问题、宪法实施机制问题等。纵观这些问题都与宪法权威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宪法权威保障问题应是我国宪法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

一、宪法权威缺失的原因

1.内在原因。这是指宪法自身存在,导致其很难树立真正权威的原因。

我国,立宪、修宪存在“大而全”的思想误区。在我们看来,既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么宪法就应包含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这样就导致宪法成为大杂烩,没能充分体现其核心价值。

列宁曾说,当宪法内容与客观实际生活相一致时,它是真实的,但当不一致时则是虚假的。我国宪法很少对具体国情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来拿主义”现象大量存在,未能真实的反映现实社会关系,存在脱节现象。这样一来,就必然促成宪法的修改,影响宪法的稳定性。

2.外在原因。(1)政策与宪法法律关系的混乱。无论是理论认识,还是立法实践,我国在政策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上,一直恪守这样的公式: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突出表现在:一是片面夸大政策的作用,认为政策是能够独立存在的管理手段,从而忽略宪法法律在推行政策实施中的作用;二是对宪法的价值认识不足,以为宪法仅是社会文明的表现。(2)公民宪法意识淡薄。我国经过“普法”,使很多人都知道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但由于历史原因,“人治”思想,传统的“法即刑”思想使人们产生了对法的排斥,宪法亦不能幸免。所以在有些公民的观念里,似乎宪法不是法,对他们没有任何意义。(3)宪法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尽管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宪法监督权,但事实上,他们的组成、运作方式、职责范围(每年的开会时间有限,即使开会,立法等工作任务繁重)决定了由他们来监督宪法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二是监督的对象规定形式化。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没有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纳入可以进行违宪审查的范围,接受审查的只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

二、宪法权威保障的途径

1.必须树立宪法权威的意识。宪法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增强公民宪法意识,是制定科学的宪法、保证宪法实施,最终实现宪法权威的根本思想条件。只有使宪法价值内化到人们的意识之中,使对宪法的遵守成为每个人自愿的行为,才能使宪法具有权威。

2.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宪法的权威性和宪法的稳定性是密切相关的,如果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不能保持一定的稳定,那势必会影响它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地位。而社会又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的,如果宪法制定后一成不变,又会与现实社会脱节,从而丧失生命力,失去权威。那么,怎样才能即保持宪法的稳定,又使它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呢?这就需要宪法在制定以后,不是不进行修改,而是要根据社会变化的需要,科学地、适时地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修改,以此提升其在公民心中的地位。

3.完善宪法监督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监督方式上最权威、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我认为,在不改变我国现行政体的前提下,可以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的地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且独立行使职权,以避免目前人大常委会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宪法委员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使违宪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纠正,同时也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这样公民对宪法的信任与认可将会进一步加深,有助于宪法权威的更好实现。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诉讼制度。实践表明,如果缺少宪法诉讼这一保障机制,宪法至上的地位就难以保障。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来自他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时,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活生生地运用在人们的生活中,人们才会对这个保障自己权益的法律产生信仰。

4.规范执政党的活动。法治要求以宪法权威统摄其他权威,包括执政党权威。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同时也是守法的主体之一。所以党也必须严格守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一是正确处理政策与宪法的关系。党的政策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而不能与之相抵触。如果宪法和法律的某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通过法律程序加以修改,而不能以党的政策代替宪法和法律。

二是党的成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正确处理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在人治状态下,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治不同于人治,法治要求宪法至上,个人意志必须服从于宪法权威。

三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这是宪法权威的内在精神。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利制约权力主要是公民的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两者的调和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媒介。只有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权利有效制约权力,宪法的权威才能真正实现。

[1]周叶中.略论影响我国宪法权威的主要因素[J].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995.

[2]周叶中.再论宪法权威[J].南京社会科学,1996(5).

[3]王学辉.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分析[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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