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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时间:2024-05-04

段 念

一、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内容

(一)罗尔斯社会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

社会正义的一般理念是使社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分配趋向于公平合理,首先是保障每个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以保证每个人在人格和尊严上的平等,不受侵犯;其次要给每个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以便促进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减少不平等的差别;最后,如果社会出现不平等,就必须把它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即一种不平等的后果必须对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对处于社会劣势地位者带来最大的利益。

罗尔斯社会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是:“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适用于政治权利领域,它讲的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适用于经济、社会权利领域,它讲的是民主原则。

(二)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优先规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是按照“词典式”先后次序安排的,它包含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之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包括两种情况:(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

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构建和谐社会正义实现的重要意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理论价值,对我国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正义可以保障公民的平等和自由,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公正性基础

正义是以社会基本制度为主题的,社会制度决定了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是人们能够在其中享有充分自由的社会。一种追求正义社会的制度必然要包含着对个人自由的促进和追求,这种自由表现为一种社会状态,表现为每个人的自由能够和他人的自由和谐共存。财富、机会和社会地位分配上的不平等,导致了社会中的利益格局失衡,导致社会不和谐。正义之所以能保证公民享有平等和自由,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是通过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来发挥作用的。一方面,机会平等原则强调社会中的所有机会和地位,不仅要在形式上具有开放性,而且要确保所有人都有获得它们的公平机会。这样,机会平等原则就有助于消除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不良影响,减少分配中的不平等现象。另一方面,差别原则要求以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最少受惠者”为基准,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为标准进行机会和财富的分配。这样,差别原则有助于消除自然因素对分配的不良影响。第二个正义原则消除了导致分配不平等的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因素,促进公民平等与自由的实现,奠定了和谐社会的公正性基础。

(二)正义可以促进公共理性的形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奠定合理性基础。

罗尔斯称正义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他认为,正义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下得到公众认同。也就是说,社会合作的条件是在公平的前提下,社会中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而达成的契约是公平的,所获得的结果也是一种公平。这种公平的结果将促进公共理性的形成。

公共理性表明正义观念的内容,是所有享有自由平等的公民都具有的理性。在民主制度下,政治权力的运行也应当使全体公民都能根据其自身的理性而公共地加以认可。因为正义关系到对政治权力的占有和行使以及它所提供的政治秩序是否正当的问题,所以,正义凭借公共理性获得了政治合法性,也就意味着政治权力的运行和政治秩序具备了合法性,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可。而政治权力的合法运行和政治秩序的确立,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因而,政治正义促进了公共理性的形成,同时为和谐社会奠定了合理基础。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黄英.浅析罗尔斯正义理论[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0).

(作者简介:段念(1983—),湖北汉川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7级宪法与行政法方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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