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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宪政建设与有限政府的关系

时间:2024-05-04

云 越

一、中国的宪政建设现状

中国自有宪法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宪政理论还主要停留在古典宪政论阶段,在宪政的实践中也实属一个后起之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宪政制度建设有了可喜的发展,初步建立起一套民主制度。尽管我国的宪政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但宪法并未树立起最高权威,违反宪法的情况很多。正因为中国的宪政建设处于这样一种现状,学者们大多关注如何充分建立宪政制度。这是一个不可越过的、有现实需要的关注点。

二、中国宪政建设与“有限政府”

(一)“有限政府”——宪政题中应有之意

“有限政府”理论是古典自由主义的精髓所在,一般认为,发端于亚当·斯密古典自由主义,即指经济领域的“有限政府”,主张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为市场、社会提供法律保护伞,而非广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他的核心要素第一次被提炼为一套知识体系,最早是由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完成的。他认为“有限政府”的内涵有三: ( 1)政府的目的是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人们为了安全而转让的部分自然权利,因而政府的职能仅在于为人们的共同生活提供安全保障。(2)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人们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因此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这个限制者正是人民,人民对国家事务有最终的决断权。(3)政府必须实行法治。只有用法律约束和限制行政,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根据政府权力的性质和目的,政府必须实行法治。

西方古典宪政思想的主题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目标是用限制政府权力行使以防止暴政。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的眼中,人类处于自然状态,那是一个充满冲突和战争的、人人自危的世界。依据自然法,每个人都有保存自身的权利,于是在理性的指导下,人们联合组成了国家。在这一国家中人们把自己权利的一部分让渡出来由政府来行使,条件是政府要保护个人的权利。但是要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因为人的自私、贪婪的本性必然会驱使掌权者滥用权力,使得原本意义上是对公民自由、权利进行保护的国家权力转变为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威胁和侵犯,滥用权力就是政府的邪恶。宪政制度建设的原则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的权利,那么也必然要求限制政府权力。由此可以看出“有限政府”是宪政“题中应有之意”。

(二)“有限政府”的建立——宪政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是宪政建设,而有限政府的构建是宪政建设的必不可少的环节,这也意味着只有建立“有限政府”,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宪政。

1、政府需正确定位以保障权利。改革开放以前,我国追求的是一种“强政府弱社会”的政治社会结构模式,政府在履行它应有的政治职能之外,还代替社会履行经济职能。这种传统的政治结构带来的最深刻的影响就是私有财产权的弱化。政府在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中,明显地倾向于公共利益而忽略了个人权利的保护。随着“有限政府”理论的影响,政府应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退出利益纷争,实现政府角色的中立,国家权力的中立,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2、政府权力运行制度化、法治化。“极度的自由导致极端的腐败”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政府权力制度化要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体制的制度化,制度化所体现的稳定、规范、有序是政府管理创新和发展的价值导向。政府应通过严格和审慎的行政立法程序,逐步将政府管理社会和引导社会发展的权力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洛克指出“统治者要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这一要求与“有限政府”的息息相关,只有通过制度化、法治化的权力运作,有限政府才能在循序渐进中逐步实现。

3、政务公开,以监督制约权力。有限政府应该是政务公开、透明行政的政府。对于公共事务, 除了那些涉及国家机密的、国家安全的、社会秩序的外, 都应向社会公开, 公民对此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乃至参与权, 以公民的权利制约权力, 这也是遏制腐败、制约违法行为的重要一环。相应的, 封闭型的政府因信息的不公开和过程的不可知, 为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 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此时,听证制度应该发挥自己的功效, 吸收更多的人参与到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中来, 倾听不同的声音, 加强法律和政策的透明度以规范权力。

“有限政府”思想告诉我们,制约权力作为一种强制力量,表现为制约者对被制约者的限制,有限政府赋予人民制约主体的独立性,在权力来源上防止了制约主体蜕变成行政权力附庸的可能性,从而有利于实现对政府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制约。

参考文献:

[1]杨添翼.新宪政论探析[OC].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7年5月.

[2]李英.论法治条件下有限政府的构建——兼论洛克有限政府思想的现实意义[J].郑州大学学报,2008.

(作者简介:云越(1986.11—)女,内蒙古赤峰人,中南民族大学硕士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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