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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保护湿地

时间:2024-04-23

文|《小康》·中国小康网记者 郭煦 黑龙江佳木斯报道

摄影/郭煦

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驱车向东北方向行进,越过富锦市市区之后,很快进入了一望无垠的三江平原垦区。

三江,曾经是因湿地而鲜活的板块。地球上有三大生态系统,森林、海洋和湿地。其中,湿地更被称为“地球之肾”。据官方数据统计,目前全国已建立46个国际重要湿地,其中有8个分布在黑龙江省,但湿地保护依然面临着严峻的局面。

接受采访的湿地管理部门、基层保护区等认为,我国湿地资源面临严重退化,保护形势异常严峻,其中,全国性湿地保护法律缺失、经济社会发展与湿地保护长久“失衡”,已成为湿地生态保护中的主要障碍。

在湿地面积最大的黑龙江省,《小康》杂志、中国小康网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湿地破坏严重,湿地面积萎缩、功能退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正在显现。

为了使保护湿地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将引领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

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如何保护湿地,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湿地违法开垦曾屡屡发生

如果说当初因建设北大仓而毁湿地是无奈抑或是无知的选择,倒也可以理解,而在后期,尤其是近十年来破坏湿地的行为,只能让人扼腕顿足。

在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有一个苇场湿地,是三江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1982年苇场湿地尚有9700公顷,一度被开垦7000公顷。破坏湿地的行为,遭到当地群众的强烈反对。

此前,萝北县政府曾出版画册《金色的希望》,里面如此描述:“苇场小区位于萝北县南部嘟噜河下游左岸,区内没有人口,总面积11.5万亩,土地全部是荒原,且集中连片,是一处发展农业的宝地,由于该区没有水利工程,多年积涝,始终未开垦利用。苇场小区开发后,10万亩土地已全部实现方田化,新增生产能力3037.5万公斤,新增产值3255万元,年净效益2400万元。”对于这样的说辞,当地居民告诉《小康》杂志、中国小康网记者:“他们所说的荒地,全部是湿地。”

对于继续破坏湿地的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当地村民义愤填膺。龙兴村、红星村和苇场村等7个村的村委会主任和村民曾联名上书国务院,要求保护湿地。

没有了水的湿地,死一样地躺在沉寂的大地上。没有水的湿地,自然没有鱼和鸟。

齐齐哈尔市申报扎龙自然保护区时,其湿地面积与苇场相当,但其珍禽种类却没有苇场多。多年以后,就在扎龙因鹤而蜚声中外的时候,自称“鹤岗”的地方,却没有鹤的家了。它们时而在空中盘旋,最终还是飞走。

据调查,即便在湿地遭受严重破坏的上世纪70年代,苇场湿地仍有国家一类保护珍禽丹顶鹤、红面鹤、黑天鹅等,以及二三类保护珍禽白鹭、豆雁等。

湿地破坏了,不只毁掉了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的家园,也直接影响甚至威胁着村民的生活与生存。苇场村村民梁怀仁说:“因为湿地的水被排干,地下水水位现在严重下降。地旱了,现在苇子没了,鱼没了,我们的生活犯难了。”

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湿地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大鸨的栖息地,属于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3.084万公顷,均为沼泽湿地。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令人难以相信的是,就在这片人迹罕至的湿地深处,却隐藏着数万亩的耕地。

明水县湿地保护区地处松嫩平原北部,与扎龙国家自然保护区相连。保护区总面积为75万亩,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部分。其中,核心区11960公顷,缓冲区8730公顷,实验区10150公顷。

按照《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无论是核心区还是缓冲区内都不能从事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垦、砍伐、放牧、狩猎、捕捞等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但是,在保护区范围内已有大面积耕地被开垦。联排房屋周围未见人烟,四周也已不再是草原,而是无边无尽的耕地垄沟。据当地一位知情人介绍,保护区里的耕地均被当地居民承包。

明水县湿地保护区内这样明着违法的情况此前就有媒体对此进行披露,给当地政府带来不小的震荡,黑龙江省林业厅还专门派调查组展开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湿地保护区内存在耕地2万余亩。调查组要求明水县立即组织林业局、畜牧局等相关部门展开退耕还草、还湿。

据知情人介绍,湿地、草原开垦成耕地的情况在黑龙江省内曾经非常普遍。除了绥化市明水县以外,其他湿地都存在这样的问题,而且相当严重。公开资料显示,在2004年,仅抚远县三江自然保护区立案的湿地非法开垦案件就有20余起,涉及被开垦湿地约4361亩。当地知情人告诉记者,当时,开荒毁坏湿地的现象难以杜绝的原因是粮食价格上涨、土地收益增加所致。

保护湿地共享生态文明

近年来,黑龙江省从制度建设、管理体系、保护形式、保护机制等多方面强化湿地保护工作,成效显著。在全国率先出台《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开创了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先河。全省556万公顷湿地共计20448个湿地斑块全部纳入黑龙江省湿地名录管理并造图上册。制定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国际重要湿地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同时积极推进湿地保护履约与国际交流合作。

“十三五”以来,黑龙江省争取到中央财政资金近5亿元,实施了湿地保护恢复、退耕还湿、生态效益补偿项目,退耕还湿29.5万亩。2016年至2019年,省级财政资金共投入5400万元,形成了湿地保护项目的示范体系。

黑龙江省是全国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占全国湿地八分之一的面积。丹顶鹤、东方白鹳等珍稀水禽在这里繁衍栖息,三江平原、松嫩平原和大小兴安岭共同构筑起一个独特的“生态王国”。

夏日里,占地38.5平方公里的呼兰河口湿地公园成为哈尔滨市近郊游的首选目的地,这里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它不仅为城郊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也为生态修复加上了一道天然的保护屏,更成为2016年、2017年F1摩托艇世界锦标赛的举办地。如今,它集国内面积最大的城市湿地之一、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和国家水利风景区等多个金字招牌于一身。很难想象,它曾是一片荒凉的滩涂。

呼兰河口湿地的华丽变身,仅仅是黑龙江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一个缩影。如今的龙江大地,多处湿地展现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妙画卷。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6年3月,黑龙江省就启动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2016—2020年)》的编制工作,将77处湿地公园、87处省级以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9处湿地保护小区,全部纳入湿地保护体系范围。

截至目前,黑龙江省已有国际重要湿地9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09处,其中国家级21处、省级54处;湿地公园78处,其中国家湿地公园63处、省级湿地公园14处;湿地保护小区11处。形成了全国最大的省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立了扎龙国际重要湿地长效补水机制,将湿地率、湿地保护率纳入全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体系、黑龙江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一些保护区在实施退耕还湿项目的同时,注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大佳河保护区在实施退耕还湿项目中栽植湿地植物毛水苏等,形成优质蜜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为湿地合理利用开展积极探索,使湿地斑块破碎化的趋势得到遏制。原始湿地植被逐步得到恢复,湿地生物多样性增加。同时,保护区内人为活动减少,为鸟类繁衍栖息提供安全保证。

目前,黑龙江省有在退耕还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富锦国家湿地公园、哈东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有采取地块置换的方式开展退耕还湿的国家退耕还湿示范区—三环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退耕还湿地块开展湿地合理利用示范试点的大佳河蜜源植物项目、挠力河芡实种植项目、绥滨柽柳生物质能源项目、依安中草药种植项目,都取得阶段性进展;实施以预留固定地块作为鸟类取食地模式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为春季迁徙鸟类进行人工投食,委托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对预留地块进行粮食损失的定量监测,依据监测数据结果对农户进行损失补偿,保护了鸟类迁徙通道安全的兴凯湖湿地,以及顺利实施补水的扎龙和其他重要湿地……一处处湿地记录着黑龙江省以工程项目为手段有效开展的湿地修复工作。

采访期间,记者看到,经过几年来的科学保护和管理,黑龙江省富锦市湿地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绿海涟漪,秀丽如画。富锦国家湿地公园始建于2008年,2009年被批准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2013年通过验收,正式批复为 “国家湿地公园”。富锦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面积为2200公顷,是沼泽类型湿地,孕育了芦苇、睡莲等草本植物多达290种,园区内生存的脊椎动物有270种,其中有不少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湿地在净化水体、维持生态平衡、减缓气候变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湿地生态系统更是鸟类、鱼类、两栖类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全面加强以及人们对湿地生态功能认识的逐步深入,湿地保护与恢复开始成为共识,黑龙江流域各地区也在积极尝试探索不同的保护模式。

一个事实是,三江平原湿地得到抢救性保护,退耕还湿、恢复湿地资源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湿地保护立法正当时

相关统计显示,2014年至2020年,黑龙江省累计退耕还湿49.09万亩,占到全国的30.02%。通过退耕还湿,不仅有效扩大了湿地面积,还扩展了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繁衍空间。

不过,尽管过去的20年,黑龙江省在湿地保护和建设上花了大力气,但仍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

2003年,黑龙江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保护湿地资源地方性法规,开创了我国地方湿地立法的先河。但是根据湿地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湿地必须是经过湿地委员会认定的地域,没有经过认证的湿地,虽然也是湿地,但不受湿地法律的保护。

“没有法律作为强大后盾,遇到违规开发湿地的行为,有的没有依据,有的处罚力度不够。”扎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生违规行为,他会要求责任人恢复原貌。“但恢复谈何容易!破坏一亩湿地,只需要几个小时,而恢复原生态却需要几十年甚至成百上千年!”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28个省份出台省级湿地保护法规或规章。截至2021年底,我国共建有64处国际重要湿地、29处国家重要湿地、899处国家湿地公园,初步建立湿地保护体系。但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保护和利用的矛盾日益凸显。“湿地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等现象时有发生,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司司长吴志民表示。

生态修复 经过几年来的科学保护和管理,黑龙江省富锦市湿地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绿海涟漪,秀丽如画。摄影/郭煦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教授李艳岩说,湿地认证的滞后、立法的滞后,为执法带来一定难度,变相导致在一些地区保护的速度跟不上破坏的速度。“一般需要湿地认证委员会认证的才叫做湿地。就是保护区之外没有做任何认定,实际上保护区里管的话,也是用自然保护区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去管,有的适用草原法,像三江湿地用的是森林法,不然的话就是行政法处罚。这就体现出保护方面、法律方面的苍白无力。”

东北林业大学湿地研究专家于洪贤说,湿地保护涉及林业、农业、环保等多个部门,是涉及管理部门最多的一种土地类型,各部门之间的关切可能会不一致,缺乏一部全国性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成为湿地保护的软肋。这根软肋使得相关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依靠道义规劝,有时甚至遭遇民众抗拒执法的局面。

为了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湿地保护法草案于2021年1月20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草案对湿地管理、湿地保护、湿地修复、检查与监督、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使湿地保护走向法制化之路。

我国首部《湿地保护法》已于6月1日起开始实施,共7章65条,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用法治方式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保驾护航”,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上述专家认为,《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是健全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作为湿地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湿地保护法》的条款设置和制度设计侧重于对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对一般湿地的保护多为原则性规定。《湿地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建立了覆盖全面、体系协调、功能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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