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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形势下新疆网络传播面临的挑战与应对路径研究

时间:2024-05-04

杨勇 杨晓萍

摘 要: 信息技术与网络传播已经成为国家与地区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特别在新疆这样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地区,网络的传播关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青少年健康成长,它更是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针对新疆反恐形势下网络传播过程中存在的现实不足与面临的挑战,有必要制定出完整意义上的网络传播法律体系,在网络程序立法、网络技术开发等层面做出努力,同时应采取网络实名制,并且通过加强社会道德建设等综合手段来对新疆网络传播进行管控。

关键词: 新疆;反恐;网络传播;挑战;应对路径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6-0026-06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贯彻实施,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基本构建,信息发展速度与普及的速度生动诠释了“信息时代”这一名词,信息在我们的生活中广泛流通,普遍互联。其传播的过程中为我们的生产、生活中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网络的双面性也在不断显现。信息高速流转的过程中,其不可控性也在某种程度上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信息化高速运转的过程中,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失衡的现象,全球数字鸿沟非但未被消除,反而被逐渐拉大。[1]4新疆地处中国西部内陆,与8个国家相接壤,在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的战略位置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平衡信息在现实与网络世界中的价值冲突,需要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做出进一步规范,也有待于我们做出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

一、 反恐形势下网络传播的价值冲突现状

(一)网络传播安全关涉国家安全

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其具有“超国界性”、“超领土性”等特征,这样的传播速度使得各个国家在网络的视域内又展开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由于地理位置特殊,新疆自古以来就在国家安全战略中处于重要位置。清代名臣左宗棠曾于1877年在一份奏折中提到重保疆者所以保蒙古,保蒙古者所以卫京师,西北臂指相连,形势完备,无隙可乘。这表明了新疆战略位置的重要性。网络传播极大程度上推进了人类的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服务共享,在满足多元社会需求的同时,提高着社会各个层面的运行效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全球化的现状之下,网络传播的平稳化与安全化已经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平台之一。长期以来,在中国的西部地区,“三股势力”等敌对势力活动猖獗,近年来,更是有100多家境外各类基金会通过对我国的一些非政府组织进行资助,利用网络世界的延展性窃取情报,疯狂刺探中国国家秘密,对于中国的领土完整与政权巩固进行颠覆和破坏。一个时期以来,境外敌对势力不仅利用互联网在我国境内发展成员,而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相互联络和组织动员,互联网就是他们进行煽动、串联、组织、指挥的渠道。[2]16-18可以说,网络世界是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产生的敌对势力的新阵地。

(二)网络传播安全关涉政治安全

当前,国际局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的变革,而这种变革是借助于各个平台来展开的。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对于中国的人权抨击、政治抨击、公共事件的抨击已经延伸至网络虚拟空间。近年来,境外敌对分裂势力如“三股势力”、“伊扎布特”、“依吉拉特”等分裂组织频频活动,且其具有愈演愈烈之趋势。自2009年的“7·5”事件后,更是在2011年造成了“7·30”、“7·31”事件的惨剧,2011年12月28日在新疆和田皮山县再次发生了暴力恐怖事件,2014年3月,东突分子更是策划实施了昆明火车站“3·01”暴力恐怖活动。西方国家借口“人权”、“中国威胁论”等问题不断抨击中国的内政,双重标准和虚伪的西方人权证明西方对中国的抨击源于其根深蒂固的偏见。由于网络传播的自由性、交叉性和开放性,任何人只要进入网络,都可以借助虚拟身份畅所欲言,它在为我们提供前所未有的自由获取和发出信息的言论自由的空间的同时也给违法、有害、无用、虚假、捏造、盲目、不确实的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机会。[3]21网络传播安全与政治安全交织成为一对孪生体。

(三)网络传播关涉新疆的经济发展

由于历史原因、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地理条件限制、发展基础薄弱等多重原因,新疆与内地经济发展的差距显而易见。作为网络时代的普及化,这一点就更加明显。在中央新疆经济工作座谈会召开三年多以来,十九省市的援疆为新疆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春天。但是关涉新疆经济平稳发展的破坏性因素仍然存在,由于几起重大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部分居心叵测的破坏分子又利用网络的传播使一些负面信息被无限放大,一些被修饰或移花接木的图片被恐怖主义分子标注为新疆不稳定、不民主、不讲人权的例证。其中,由于“伊扎布特”等恐怖势力的渗透,一些企事业单位及高校中也会有其分布人员。这些成员利用自己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身份,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模糊了观众的视听,同时也造成其他省份不了解新疆,或者让不甚了解新疆发展现状的投资者感到莫大的不安,使得一些本有意于新疆投资发展的企业纷纷撤资。另一方面,新疆本土的一些对外宣传更多还是停留在丝绸古道、驼铃沙丘、异域风情,而非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将新疆具有经济发展潜力的一些真实信息传播开来,这使得新疆的经济发展始终没有成为网络搜索新疆的热门词汇。推动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双赢的援疆工作也步履维艰,这造成即使援疆投资项目被引入,省外企业为了确保自身的个体发展有所保障,在援疆建设的过程中大多使用自己带来的劳动力,而较少使用新疆本地劳动力,或者使用本地劳动力也大都处于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种,而新疆政府投资较大送去外省学习技术的劳动力为了更好地发展,学习了技术后选择了不再回来建设家乡,这就使得新疆本地劳动力的技术含量没有随着援疆的发展而同步提高。

(四)网络传播安全关涉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类的信息索取与话语权需求得到前所未有的开放。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经高达6.18亿人次。在互联网空间内网络用户不仅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也可以是信息的主动提供者。如此庞大的网络用户群体中,当然也会存在一定数量的违法用户,他们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编发恶意信息,制造网络病毒,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络传播的不稳定性。网络传播安全的不稳定性给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团结及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新疆的稳定和发展关涉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新疆的稳定事关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事关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国家统一和安全。因此,合法、有效的网络管控对于新疆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五)网络传播安全关涉青少年健康成长

在国家反恐的“整体防控”体系中,最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就是民众反恐的力量。中国是全世界网民最多的国家, 青少年占相当大的比例。被污染了的互联网环境, 如果得不到净化,不仅会严重腐蚀人们的心灵, 败坏社会的风气, 更会危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据公安部统计, 我国的犯罪青少年中,有近80%的人曾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诱惑和危害。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 因此毫不夸张地说, 互联网不良信息的传播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将严重威胁国家的生存和发展。[4]150-151在现阶段,青少年群体中绝大多数人拥有自己的QQ、博客、播客、微博等表达个人情感与思维的新媒体虚拟载体,但由于青少年的遇事冲动性,很容易受到偏激言论的蛊惑、煽动而在虚拟空间中编辑、传播负面、假性的信息,而更多人在此过程中不明真相,便肆意转载、分享,使得反动言论在一定范围内有存在的空间。就中国网民的年龄年轻化这一现象而言,如果不能够进行正面引导,那么网络传播对于青少年的成长之毒害因素必然会日趋严重。反之,如果能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正确引导青少年群体,构建全民反恐的网络引导机制、网络预警机制和网络防控机制,则会使反恐事业前进一大步。这不仅考量着执政者对于网络传播趋利避害的掌控能力,也考量着国家对青少年成长所承载的社会道义是否担当,如何担当。

二、新疆网络传播的价值冲突原因探析

造成新疆网络传播过程中价值冲突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综合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一)网络传播的价值冲突分析不足,立法指导思想不明确

网络传播在我国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空间和地点获得相关服务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在现阶段看来,我国采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代替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向公众传播权,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向公众传播权在法律涵义上并不一致,该权利在我国目前缺乏包容性与系统性。与该权利相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至今已有8年之久,已远远不能适应信息发展的高速化;且其立法目的中,“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制定的这部条例,其价值冲突的分析方面不能涵盖网络信息传播的全部。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这个原来的指导思想,与现今提倡的“四个文明”已不相符,用原有的指导思想来指引一部法律在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会出现管控的乏力。

(二)立法位阶低,相关法律尚未形成体系,不利于网络监管

总体来讲,信息化的健康发展,需要国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信息政策法规,对社会中的各类信息活动进行法律规制,并使信息化社会能够得到良性、协调的发展。但就现阶段来看,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总体来看还是比较零乱分散的,不同部门制定的信息政策法规在内容上还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甚至冲突,而且主要还停留在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层面, 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面对互联网上不良信息传播猖獗的局面, 在完善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基础上, 建立诸如《互联网信息安全法》《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反色情法》《反黑客法》之类的法律,并使这些法律形成规制互联网各类不良行为的配套体系。在立法上更侧重于网络监管层面,不仅意义重大, 而且刻不容缓。

(三)“依法治网”的依据不足,民主法治新疆的形象未能体现

“依法治国”的理念提出已有十几年的时间。在这期间,法治的理念在不断完善与渗透,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地区的差异性、网络传播的即时性,使得网络传播在新疆尚存在法律保障吃力的现状。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缺乏清楚明晰的指向,经常会存在与其他权利主体交叉重叠的现象。

网络的发展速度日新月异,但作为占国土面积六分之一、具有自身发展特质的新疆,至今尚没有关涉网络传播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来进行规制。在遇到相关暴力恐怖事件的时候,对于网络传播目前采取的主要还是网络传播的封堵。在2009年“7·5”事件后,鉴于网络上有很多虚假、负面的传播内容,相关部门采取的是封停新疆网络的做法,当然,这有助于彻查事实的真相,防止谣言的散布、传播,但是要使网络传播在新疆实现良性传播,法制的保障还是必不可少的。在现阶段,“以堵为主”的做法只能起到“镇痛”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起到有效“治痛”的作用。

(四)“以德制网”的依据不足,道德大国的形象存在缺失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十七大的报告中更是进一步指出了“思想道德建设有待加强”这一突出问题。可以说道德的功能优势,是针对于自身特点以及法治的局限来说的,这种辅承关系应在以法治国的良性发展运行过程中得以展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德的缺失问题在社会的影响中显得越发地突兀,人人自危的畸形法律意识使得很多人注重权利的享有,忽略了作为公民所应尽的最基本的社会义务,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出现失衡的现象。

目前,网络治理的问题各个国家都在研究,并且也都在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法律自身具有的滞后性,很多时候法律的存在依然不能阻止网络治理过程中的违规现象,道德失范的实例比比皆是。例如“7·5”事件后在网络上不断传播的违逆事实真相的、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各类谣言,就是道德水准的层次不齐造成的。法律是道德的最底限,这些违法行为在受到应有法律制裁的过程中同时也是违背了道德的要求。道德底线的失衡是现阶段亟须完善的治理方向。

(五)“技术制网”的依据不足,树立科技大国的形象存在障碍

网络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技术的支撑,网络空间的监控是世界各国积极解决各类网络空间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普遍做法,而现阶段可随意申请的网络注册、虚拟的网络用户名使得网络空间的监控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样,网络病毒的防控亦是网络传播过程中需要重点防控的地方,现有立法虽然对网络病毒的防控有所作为,但是就目前来看,法律的网络管控在技术上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障碍:

1.立法只是强调了报告和减少因病毒造成的损失,但是缺乏评价、分析病毒趋势的法律规定,对于网络服务商的相关责任规定不明,这使得网络传播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最终由用户来承担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漏洞。

2.在整个网络传播的法律体系中,重视违法行为和违法结果的规定,对于程序方面在此领域尚有欠缺,使得制造、传播恶意病毒的人缺乏程序法范围内的规制。

3.网络传播过程中存在的暴力信息、黄色信息、虚假信息及垃圾信息充斥整个网络空间,很多网站通过发布此类信息进行欺诈,给权利人造成了一定经济困扰,这些故意传播恶意信息的人对权利人造成了一定的民事侵权,更有甚者会触犯刑法。而目前新疆的网络管控力度在此方面上没有做出让人满意的成效,没有有效拦截、禁止此类信息的发布与传播举措。

三、网络传播的价值冲突的应对路径

针对现阶段新疆反恐形势下网络传播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价值冲突,有必要进行综合审视,找到应对路径,以解决现存弊端。

(一)实行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络防控机制

信息时代中,网络是现实与虚拟的综合交叉体,网络凭借其传播速度快、涵盖领域广、参与主体平等、服务对象自主性等现实生活所不具备的优势,逐步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网络的开放性、包容性、互动性实现了网民跨时空、跨文化、跨领域的沟通。但是,由于网络文化的宽泛性、无政府性,网络交流的隐匿性,网民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再加上一些网络推手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传播的不正确的价值导向,导致网络文化中的不良信息会对网民的思想和行为产生误导。可以说互联网的匿名性, 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它成了传播不良信息的天堂。目前,我国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网吧实名制、游戏实名制、博客实名制,从这些层面来看,在我国逐步实现网络实名制在技术层面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但这些措施并不为所有网民所认可,很多网络用户对网络实名制心存芥蒂,其主要原因是对于网络实名制实施过程中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存在疑虑。对于网络实名制具有抵触心理的人认为,这侵犯了网民的个人隐私和网络自由。其实,网络实名制的存在是有必要并且有存在空间的,在网络实名制的制约下,可以让网络监控系统更加流畅,也可以起到约束行为主体的作用,让其明白自己对网络上的言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来看,网络实名制应该是一个自上而下、具有体系性的可行性操作系统,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信息管理制度、网络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更好地、更全面地保障网络传播过程中的安全性与稳定性,笔者认为,应该由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专设篇章用于网络用户的实名管理制度,强化对于个人信息的管控;其次,应由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对于各项网络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核、登记、注册,增设专门机构负责管控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形成较为系统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最后,需在工信部部门管理中形成较为切实可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得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在实名制的制度体系下能够存在一个较为畅通的整体性保护机制,从而逐步推广实现网络实名制,净化网络环境。

(二)制定网络传播法律体系

针对于我国目前在信息网络传播的立法例中立法位阶低、相关法律尚未形成体系、不利于网络监管的现实,亟需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加强法律的规范化进行强制,而基于现状来看,需要在现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等关涉网络安全与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构建体系性较为完整的《网络信息传播法》,同时要注重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根据时代的发展修正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网络信息分级预警制、政府信息传播安全、运营商信息传播规范、商业用户使用规范、家庭用户使用安全等几个层面进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同时加强计算机互联方面的立法,逐步搭建信息网络传播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框架,制定、实施有关适应于反恐领域网络传播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处理好新、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尽量避免法律的空白区域。

(三)加强网络传播程序立法

基于众多层面的网络传播法律规制,其大多属于实体法层面。为了全面规范网络传播在反恐斗争中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制定相关程序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强权力机关对于网络传播过程中信息的收集、利用及管控。对于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信息收集和利用之手段、方式、时间、范围进行更精准的规范,使得网民的个人信息被收集的过程能够更加透明化、合理化、程序化;对于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侵权的,立法应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者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的具体时限,以保证进一步明确网络信息传播者、经营商、个人用户等在编辑、传播、利用网络信息过程中对于国家、集体、公民造成侵害时的责任,能够明确得以担当;在现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与《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新近颁布法律、法规所配套的赔偿程序,以保证被侵害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有效时间段内得以维护。

(四)通过增强社会道德意识对网络传播进行管控

网络高频使用的过程中,需要每一个网民都有较为良好的道德观。网民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意识,构建起网络系统的整体信任感,使得网络传播能够在网民中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之上,强化公民的道德意识,弘扬中华文化,同时加强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科技教育为支撑的社会理念,通过对正面典型事例的宣传来强化公民的道德心理,特别是利用网络这一平台,通过博客、微博、QQ群、论坛等多种渠道的关联,不断扩大这种道德层面的影响力,使其将道德的约束与法律的约束有机融为一体,自觉遵守,积极维护,真正做到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的传播,树立、筑牢公民的道德防线。

此外,应该进一步强化网络用户的自律性。道德的强制性最重要的还是依靠网民的内心自我约束,需要网民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做到网络虚拟人格与现实人格的一致性,坚决抵制不良信息的传播与扩散。

(五)提升技术层面的网络传播力

黑客、木马病毒、恶意插件等恶性网络传播内容是网络传播过程中需要始终不断对抗的顽疾。要想在新疆反恐领域中理顺网络传播的方向,提升技术层面的管控水平十分重要。信息数据的畅通是网络流通在各个层面的基本保障,合理、合法利用会推动社会有序前进。但是,有部分网民为了非法目的及自身不正当利益,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肆意传播不良信息、恶性病毒,为信息权利人以及社会文化生活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但是,现有的网络并不能有效管控此类不良信息的流动,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的同时,提升信息技术,制定一系列措施来加强计算机软、硬件方面的技术应用与传播,在进一步由政府配备政策、投入资金、引进人才的同时积极培训新疆本地的劳动力资源,使这些富裕的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能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做出努力。同时合理配置新疆本地的劳动力资源,在新疆的网络管控方面形成良性的集聚效应,做好网络传播管理工作。强化政府网络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在突发事件面前,能够及时有效地将事实的真相公布于社会,并且通过正确、及时的解决措施来应对整体事态的发展。

综合来看,反恐形势下新疆网络传播系统还存在很多不足,面临着一定的挑战。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应对,制定出符合时代特征又具有实效的法律体系来切实平衡网络传播与反恐维稳之间的关系,使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的程度,有效降低新疆地区推进信息化发展的成本,切实推进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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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永垠.互联网与国家安全.[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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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峻,周旭红.从非传统安全高度构建互联网不良信息传播的监控机制[J].现代情报,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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