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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志愿者”本真

时间:2024-05-04

石飞

当下,志愿者隨处可见,遇有大型体育赛事或文艺演出,戴“志愿者”袖标的人几乎满眼都是。如此多人不计报酬,义务服务,确是让人欣喜。

遗憾的是,现下许多志愿者却是打上引号了。我曾做过实地验证:在体育场馆服务的青年“志愿者”给我说,每天有100元报酬;在地铁站服务的中年妇女“志愿者”给我说,每天有80元报酬;在大街岔道口打小旗的老年“志愿者”给我说,每天有50元报酬……既然有报酬还能叫志愿者吗?

联合国对于志愿者的定义是:“自愿进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不获取任何利益、金钱、名利的活动者。”我们国家对于志愿者的定义是:“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志愿奉献个人可以奉献的东西,为帮助有一定需要的人士,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爱心性服务活动的人。”

对照上述定义,我国目下一些地方的志愿者,却有些名不副实焉!因为,他们的所谓“志愿者”行为不是“义务”的,而是有金钱或物质回报的。

不过,此类现象一般非“志愿者”个人意愿,往往是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发动甚至强行摊派的。还有另一种情况,有关部门或单位招用一些失业、下岗以及困难家庭人员做“志愿者”,长期在街道上维持秩序,辅助城管人员工作,等等。这种变相安置就业的做法,与“志愿者”服务,是泾渭分明的两码事,不可混为一谈。

应该还“志愿者”本真,让“志愿者”精神发扬光大,真正发挥其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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