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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特征及借鉴

时间:2024-05-04

张爱婷 赵士谦/沈阳师范大学

由20世纪末至今,世界范围内经济以及科技领域不断深化进步,高等教育也逐渐步入全球化、国际化,不同领域间的合作也越来越密切。时至今日,国内高等教育机构数量显著扩充,招生的规模也逐渐扩大,针对现阶段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张的态势,加强和规范高等教育的监控,构建一个健全的质量评估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篇文章的研究基于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原有历史脉络以及发展,还有实际特性作出分析,给出有利于国内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对策与建议,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以及对高级人才的培养,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一、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历史演进

从全球视角看,较早一批进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国家就包括英国在内。在早期时,英国大学是高度自治的,政府对高等教育呈放任的状态,严重抑制高等教育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国内经高等院校优质资源量太少、师资短缺、教育质量下降的状况令人担忧。这就促使在1964年,英国第一个高等教育质量监督机构—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成立,它的主要功能是评估和监控学校教学、师资水平和生源质量,以保证教师教学质量以及改善学生学位证书现有的质量[1]。在这一年,英国政府也提出了《罗宾斯报告》,这份报告主要阐述了英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并分析了当时教育发展的现状,使英国高等教育走向现代,走向大众。

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科学技术类的高等院校也随之产生,与此同时,“双轨制”学制出现(大学以及非大学体制并存),也使原本单一的评估体制变为两套,但弊端也随之产生,评估成本过高,公众也不知道应该相信哪一个评估体系,所以处于1992 年的时候,由英国政府牵头,成功的把两套评估体系进行单一化的合并,使高等教育水平从整体上得到了提升。同时,为得到政府的资助,在各个大学的内部,也逐渐建立了质量管理标准。高等院校积极适应社会需求,努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使得该时期高等教育得到了强有力的发展。

1997年,成立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宣告英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评估体系的正式成立,但它与大学内部评估体系保持独立,各司其职[2]。2003年,英国政府开始采用院校审查这一新的评估方法,其审查的重点是评估高等院校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的有效性。这就使内部质量评估体系和外部质量评估体系之间能够配合并沟通。由此次突破性改变不难发现英国国内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中对大学自治的重视程度,也显示除了其以内部质量评估为主体,外部质量评估为主导的协同运作模式。

二、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特征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是内外部相结合、相互补充、相互监督的一套全面的、多样的专业的质量评估体系。

(一)全面性

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是来自社会的外部评估和学校的内部评估相结合在一起的,在政府的支持和保障下,高校能够发挥其自主性,进一步使其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改善。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的监管下,从外部监控高校的教学活动,社会各界也能通过其评估结果,监督政府和各高校的教育质量情况。

由于英国高校发展的历史,高校自身具有很高的学术自由和自治的传统,高校对其授予的学位以及教学计划背负着明确的法律责任,所以导致高校内部的教育质量评估也可以展现最大效能。在这样的双重保障下,英国的高等教育得以快速的发展。

(二)多元性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分为三个层次,一层是高校的内部评估体系,一种是政府主导的外部评估体系,还有一种是民间监督评估体系。其中,民间监督评估体系又包括许多评估机构和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认证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等。

英国政府在高等教育的管理方面,会把权利发放给地方政府,或是通过中介组织去执行其政策精神,从而实现高等教育的宏观调控功能。[3]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以为学生以及社会人员提供学校质量信息这种方式,帮助高校提升其教学质量,监督和激励高校的发展。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向高校拨款,进一步间接引导高校教育质量向更高层面发展。

(三)专业性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有着专业的评估人员、评估机构和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在不断的发展中不断的调整,使得评估人员、评估标准等方面已经堪称为专业化,在评估程序的严谨性上,在世界范围内的教育领域都持肯定态度。

在外部质量保障体制中,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内设置了董事会这一部门,其成员有政府工作人员、社会人士、学生团体以及国际人士。[4]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中,高校董事会和大学学术委员会是负责教育质量保障的主要机构,在高校的院系中,也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检查学科和学位工作中的质量和标准问题。

(四)健全性

主要是法律以及政策方面的健全性。1963年《罗宾斯报告》对英国高等教育未来20年的发展做出了预测和规划,1964年英国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对各个学院进行质量的监控。1983年公布雷诺兹报告,拟定新的学术标准。在《1988年英国教育改革法》阐释了成立大学基金委员会这一想法,1991年《高等教育—一个新框架》废除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成立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1992年英国颁布《继续和高等教育法》,[5]1997 年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成立,2000年出版《学术审核及运行手册》。

英国高等教育发展历程中每个环节都有法律政策的支撑,这些法律政策随着情况的不同而及时做出调整,以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和英国的历史背景存在差异,特别是经济以及社会文化。但高等教育作为研究对象,其本身有着固有的发展特征和原则。详细掌握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优点,有助于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建议。

(一)提升内部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重要性

内部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是教育评估体系的基础。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是以内部教育质量评估为主,外部为辅,[6]除此之外,还有校外的人员、学生和专门的职业团体及其他法定组织等参与高校的教育质量评估。

但在我国,内部教育质量评估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近些年有一些社会力量参与到高校的教育质量评估中来,更多的人认识到高校教育质量问题,不过,关于质量评估,仍然偏重行政权力方面,其他的质量评估主体没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保障作用。而且,有关内部质量评估一系列制度也有很大提升空间,高校也并未形成质量自律的意识,高校内部的教育质量评估还需长期的累积过程。

(二)提升评估队伍的专业性

与英国相比,我国的评估主体较为单一。在英国,其评估程序主要包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对高等院校实行院校审查、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主导的科研评估、高校内部自我评估以及特定专业的专业评估。这些评估活动,在不断改革的基础上,评估的方法和手段也不断的专业化、标准化。尤其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它们除了给学生还有家长带来相关的高校教育质量数据信息以外,其评估结果也帮助高校改善其教育质量,而且也对和英国大学合作的海外机构做了全过程监管,以提高英国大学在海外的影响。

相比我国,评估队伍还不够专业化,我国的评估程序包括院校的自我评估、评估小组的实地考察和委员会的评判两个方面,但评估小组和学校的关系并不清晰。在评估过程中,往往只是评估小组单向的对高校进行检查、评价和监督,缺乏双向的交流,也没有形成一套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评估机制[7]。

(三)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之所以能良好的运行,离不开政府强有力政策扶持还有法律法规提供的法律援助。

我国虽然已经开始重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问题,但目前仍然缺乏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支持。二十年至今,国内高等教育变化深刻,如果我们想要提升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水平,就要从法律法规入手,出台相关的政策,解决当下出现的问题,使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从系统性、规范性和整体性方面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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