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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时间:2024-05-04

■付国印 王玉薇/黑河学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依据“突出黑龙江民族、地域文化特色,具有代表性及与众不同的历史文化价值,80年以上的传承史,传承谱系清晰,传承人具有代表性,项目处于濒危状况”等标准,最终确定了“宁古塔民间文学”、“五大连池药泉会(圣水节)”、“古驿道站丁习俗”、“秋林里道斯红肠制作技艺”、“海伦剪纸”、“望奎皮影戏”、“鄂伦春族狩猎文化”、“黑龙江传统魔术”、“罕伯岱达尔斡尔族民歌”、“鞑子秧歌”、“满族萨满家祭”和“蒙古族草原赛马”等13个类别的49个项目。其中,涉及七个少数民族的26个项目,满族8项,鄂伦春族7项、赫哲族5项、蒙古族3项,达尔斡尔族、鄂温克族、朝鲜族各1项。

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着眼于黑龙江民族地域特色,从少数民族传统习俗到流民文化,从饮食、礼仪、美术、建筑、工艺到体育竞技及文化活动空间,包罗万象,内容丰富,展示出黑土地深厚的文化积淀。

二、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困境

虽然黑龙江省有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由于立法的不健全和法制系统的不完善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提上日程。据网上调查所知,最早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是日本等国家。日本人在1950年确立的《文化财保护法》中首次提出“无形文化财”的概念,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它的范畴。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黑龙江省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生存状况堪忧。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三、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措施

相关机构应该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基本框架内,架构自己的具体的非物质遗产保护思路。而不是从本地区、本单位乃至个人的短期行为和政绩需求出发,来考虑非物质遗产保护保护问题。

文化从来就不是打造出来的,而是一个自然生长的活态过程。文化是一棵树,不是一架机器,需要的是细心的照料和精心的呵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消亡或流失,就永远无法恢复或再生。应当认识到,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很丰富,但也很脆弱,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大多处在濒危状态中。

从学者这个层面来说,应将理性学术化的诉求转化为具体感性的调查研究,切实做好对民间非物质遗产保护项目的普查工作。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者一方面要抛弃一切学理上的先入之见,放下架子,深入民间,尊重民间的习俗和做法,尊重民间的首创精神,不能采取拔苗助长或移花接木的方法,用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方法强行将民间的思路和做法纳入自己的学术框架。另一方面,又要因势利导,将民间的素朴的文化诉求逐渐上升到文化自觉的高度,让民众充分认识到本土的民间智慧和地方性知识,在全球化时代所具有的价值和文化意义。

总之,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真正主体和主人是民间,是大众,相关机构和学者都是为大众服务的。相关机构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给民间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和一定政策和财政上的扶持,学者应做和能做的工作是深入民间进行客观的调查,而不是带着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成见或偏见,改造甚至扭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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