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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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了不同的商标被许可人的侵权诉权,一般情况下被许可人需要经过明确授权流程才能提起侵权,或者独占被许可人可以直接以自身的名义提取侵权诉讼。商标独占被许可人能够行使诉权,是因为类似于准物权,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并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我国的商标被许可人是否可以通过一定的合法流程对侵权者提起诉讼,这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我国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处分形式,对于被许可人的诉权需要站在权利处分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商标法主要是为了抵抗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在20世纪前叶,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慢慢认可了商标许可,商标被许可人的诉权必须通过反不正当的竞争法这一方面进行,因此,本文将次作为立足点,通过参考其他地区和国家在商标许可方面的规则,从而探讨了我国商标被许可人的侵权诉讼权利。
在民事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权益主体需要通过程序请求权以及实体请求权才能受到有效的保护,一般来说,行使诉讼权的必须是民事权益的享有者,虽然从表面上分析商标被许可人的侵权诉讼是程序法问题,而本质上是探讨被许可人是否有商标权权益的问题。
权利的动态行使包括处分和负担两种行为,前者是通过权利人将权利直接赋予给被授权人,他可以以自身名义维护权利,而后者是由法律赋予的,由权利人直接约束自身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会衍生出复杂的债务关系。但不会引起权利的变更和丧失,独占许可是一种处分行为,一般许可是负担行为,我国专利法等规定了只有独占许可人才能通过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诉讼,而一般被许可以是不能提起诉讼的。商标权分为专用权和禁止权,独占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行使侵权诉讼,而作为商标权人除了享受专用权外,还赋予其禁止权,使其能够有权禁止他人在相似商品上使用类似的商标,用于解决人与人的关系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有关规定,转移动产所有权时,应当以动产交付作为前提,处理知识产权处分过程中同样也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并通过专利独占许可以及版权权限可以体现,同时商标权要求商标权的客体要在一定的允许条件下才可以脱离商标权人的限制,由商标独占被许可人的控制直接进行商标利用。商标是商业运作中的一种被广大消费者认可的商业标识,以此可以区分商品类型和服务,但是不同的制度下对于商标权对象和客体是由较大差异的。商标权单独转让意思是商标权人可以独占许可方式处分商标权,由于商标影响着商业的吸引力,在独占许可的背景下,商标本身的吸引力可以由被许可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独占利用,等到合同终止后,原有的商标权要归还给商标权人,被许可人此时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为了防止商标的信誉和商誉价值,商标权人可以在一定的许可范围内对商标的商誉进行适当保护,由此来看,独占被许可人在行使侵权诉讼时不能完全按照民事权利处分的规定,应当受到商标权人的约束。
一般许可人是通过签订合同从而获得注册商标的使用资格,因此,一般被许可人是没有权利提起侵权诉讼的,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要求,一般被许可人获得授权之后获得提起侵权诉权是否在实际上是可行的,仍需要进一步考察。所谓授权是指诉讼担当以及信托,其中前者不会让实体权利义务的本质发生太大变化,但实体权利人是最终的权益所有者,相比之下,我国在权衡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时需要将赔偿金归还给一般被许可人,同时后者也违背了我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一般许可人虽然没有民事侵权诉讼的权利,但是这种侵权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给一般许可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为了能够保护一般许可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一般被许可人可以提起或者适当参与到商标侵权的诉讼过程中,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是针对商标的侵权诉讼,但本质上是为了反不正当竞争而提起的诉讼。比如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允许一般被许可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但是需要获得商标权人的同意才能行使权力。相比我国来说,由于一般被许可人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我国法律对其给予了完善,首先需要征求商标权人的同时,其次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被控侵权行为应造成被许可人的实际损失,此外,一般被许可人没有征得商标权人的同意,而实际侵权行为严重影响到一般被许可人的利益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到商标权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
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但由于商标权客体的特殊性,因此商标被许可人的侵权诉权不能完全按照民事权利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为了能够保护一般被许可人的权益,只有同时兼顾反不当竞争法和商标权,才能制定合理的商标被许可人的侵权诉讼,以获得商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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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友德,万志前.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益的平行保护[J].法商研究,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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