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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角下的法律接受

时间:2024-05-04

黄 玉

一、法律接受是法律社会化的基础

法律接受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等的认知、认同并进而内化为一种主体精神的心理和行为反映,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对法的期盼、赞同与向往,它揭示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及其法律精神之间的一种融洽关系。国家或社会将法律知识、法治信息等通过各种适当的途径和手段面向全社会进行广泛传播,同时社会个体通过学习和实践获得法律认知、培养法律意识、具备法律素质、形成法治能力,从而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一切实践活动。

法律社会化,即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是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行为动机,从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的认同的过程。

法律接受活动表现为主体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接触认知各种法律文化信息并进而内化为主体依法而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并不是传播媒介一发出各种法律文化信息,人们就会立刻统一的接受,它会受到主体的经验、经济状况、文化水平、法律自身的品质以及传播媒介与手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使这一过程变得相当复杂。法律接受和法律社会化都是法律精神的内化,法律接受不仅是简单的法律文本宣传更是养成公民的法治理念、法治意识,让不同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下的人们都会运用理性的法律去寻求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的办法,让依法治国的思路深入人心,让公民有了法律信仰,因此法律接受是法律社会化的基础。

二、法律接受是社会心理过程

(一)法律社会认同

法律的公正合理,是社会大众认同法律的核心前提,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既要合法即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又要合理即法律要符合道德伦理,具有基于平等公正的道德征服力,如果社会公众认为一项法律是公正合理的就会倾向于认同它,反之就可能违背这项法律。

(二)利益价值的衡量

法律接受过程,从价值学的角度讲是一个利益成本衡量的过程。社会大众总是从关心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去认识、理解和评价法律,在情感上接受认同在行为上自觉地顺从主要的还在于法律是否给他们带来利益,以及带来多大的利益,具体到法律接受中就是社会大众肯定了法律的价值结果,接受了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内化了法律所隐含的价值标准并以这些价值标准来选定自已的法律价值活动,评价他人的法律活动,在更深的本质层次上对法律活动的认识完成了法律接受的完整的内在意识结构过程。法律中价值目标的选择是否科学,价值分配上是否平等、合理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接受度。

(三)避免惩罚

法律具备国家强制性,社会大众在初期接触法律时都会对其惩罚条款心生畏惧,在心理中产生高压,可能为了避免惩罚而服从法律。但惩罚只能收效于一时,时间久了就会暴露出弊端。

三、影响法律接受效果的社会因素剖析

(一)文化与法律接受

(1)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中存在对权力、官位、道德的盲目崇拜,就会造成很多人为了追逐权利违背法律,铤而走险。另外,大多数群众认为法律离自己的实际生活还比较远,缺乏主动积极学习法律的自觉性,不少人违法而不自知。

(2)虚拟文化。网络社会作为人类开拓的新社会形态,本身就是人类社会整体的一部分。网络社会诞生虚拟文化,势必改变着人类社会法律的精神理念。虚拟文化的真假难辨,传播范围广,渗透性强等特点都对法律接受的效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二)司法行政与法律接受

立法产品、司法公平公正与普法力度都对法律接受有一定的影响。一部法律法规要能把握时代脉搏,并体现地方特色,符合现实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精细的法律法规使人民有充分的获得感。公众的守法意识很多具有自利性,在社会生活中,社会、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不可能完全趋于合一,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不可能照顾到所有社会公众,所以,立法产品是否科学,司法是否平等、合理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接受度。法条式单一的普法模式也会制约法制宣传的效果。

(三)现代媒体与法律接受

媒体的信息普及对法制宣传的积极作用如下:

1、媒体具有普法的职能

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能为人知晓,向社会公布。只有社会成员直接的了解法律,或从别人的法律行为式样中间接了解法律的内容,才能谈得上对它进行情感上的接受和行为上的遵守,所以,法律在一个社会里能否被畅通无阻地传导给接受者,其社会接受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这三大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又被称为“第四媒体”,是一种具有鲜明特性的新媒体。网络传播受众的广泛性、时间的自由性、网络传播空间的无限性都有利于法制宣传。

2、新媒体的双向传播有助于提升法制宣传效果

网络传播方式的双向性有利于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互动性。传统的法治宣传主要是利用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有效的宣传,这样的宣传形式虽说比较方便,但缺乏互动性的环节,就使其宣传效果大打折扣。在新媒体的背景下,虽然能够实现与社会大众的互动交流,但是这一功能并没有被充分地发挥和利用。媒体在法制宣传中应具备自律,真实客观的传播法律信息。

法律接受并不在于只是简单地使公民在外部知晓法律的存在,而是要求民众在心理上充分接纳国家法律,并积极维护,旨在促进人与法的相融,使民众具有广泛的法治观念,自觉自愿的信任并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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