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黔南地区民族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现状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4-05-04

王 珊

黔南地区民族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现状及对策研究

王 珊

本文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生态旅游资源的发展现状为例,揭示了现阶段民族地区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保护体系对保护生态旅游资源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民族地区 生态旅游 开发 保护对策

一、黔南地区民族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现状

(一)缺乏民族生态旅游资源评估机制

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仍处于初级阶段,极少关注到生态环境与生态旅游的关系,为了眼前的经济效益,开发前没有进行整体规划和必要论证,忽略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造成了资源不可逆的破坏。

(二)民族生态旅游资源破坏性建设问题突出

由于有的部门在开发的过程中缺乏最基本的规划与美学素养,导致在开发中不时出现败笔,如城镇建筑缺乏本土特色、过分追求民族风格而破坏原本特色等问题突出。

(三)缺乏对旅游产业的科学规划

黔南地区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的一大问题是缺乏统一规划,各自为战,未形成抱团发展。部分旅游产品重复开发,产生“遍地花海”等现象,同时景区间缺乏串联,未形成全州旅游精品线路,未形成景区与景区的抱团发展。

在对宣传自己的文化和定位上认识不清,仍热衷于一些肤浅、迎合游客的外在形式上,如把具有传统和独特风格的苗族“姊妹节”称为“东方情人节”,使传统节日失去了原有的民族文化特质。

(五)缺少旅游精品,文化参合不力

在黔南地区,目前除荔波樟江国家重点名胜区推出了小七孔、大七孔、水春河漂流等旅游产品外,其余各市县的旅游规模均比较小;开发过程中在民族文化方面的发掘和参合,与黔东南地区相比文化参合严重不足。

二、黔南地区民族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现状分析

(一)缺乏相应的立法准备和立法衔接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保护旅游资源的统一立法规范,相关规定仍处在空白状态,或分散在其他部门法律规范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有时又存在着对立。

(二)缺乏有效的法律运行保障机制

(1)每日热量计算:首先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身高查表或计算出理想体重[理想体重(kg)=身高(cm)+105],然后参照理想体重和活动强度计算每日所需总热量。

首先,由生产造成生态破坏的污染后果没有法律制度进行制约;其次,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对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明,只注重对政府环境管理权力的规定,而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权又相对有限;最后,环境问题的立法严重滞后于实际发展需求。

(三)生态环境教育意识薄弱

我国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还很薄弱,无论是在发达地区还是西部欠发达地区,都缺乏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教育方面的工作。

(四)村规民约对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

在黔南地区,至今仍保留着很多村规民约,而这些村规民约组成了黔南少数民族习惯法,这些民族习惯法填充和弥补暂时难以实现旅游资源保护立法的空白领域。

三、黔南地区民族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的保护对策

(一)民族地区生态旅游资源的立法保护

1、完善基本旅游配套法律制度

2013年颁布施行的《旅游法》是我国旅游基本法,是旅游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在旅游资源的保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2、依法清理和修改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经过多年的立法工作,目前关于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初具规模,但这些立法层次高低不一,不同资源领域法律完善程度不同,急需从体系上进行梳理。通过修订、补充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突出对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防止多头立法,节约立法资源。

3、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旅游资源保护立法

不断完善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的立法,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不断丰富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内容,现黔南地区旅游立法主要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对于人文旅游资源的立法保护工作严重滞后。

(二)完善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的外部性法律规制制度

1、明晰旅游资源产权制度

要减小或解除旅游开发产生的外部性故障,就必须使得产品或是旅游资源的产权归属问题明朗化。政府管理者应该直接规制,利用法律、规则以及经济规制方式限制旅游建设者的行为,如在建设过程中有严重的外部非经济现象产生,政府部门就应立即收回经营权并处罚相关企业。

2、建立生态旅游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在确定一片土地用作旅游景点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并认真分析其他用途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投入的经济成本,同时,建立生态旅游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破坏成本,避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破坏生态旅游资源。

3、建立生态旅游资源禁限制度

在进行开发和旅游活动的过程中,要把各项人类活动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可以承载的限度之内,避免应过度开发和游客数量激增造成的旅游资源破坏和自然环境质量的下降。

4、明确旅游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制度

从当地利益方面考虑,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来明确自然资源开发公司对当地利益所负有的相应责任。

[1]徐学书.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9.

[2]韩韬.论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构建[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1.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本文系2016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7zc102)阶段性成果。

王珊(1987-),女,苗族,贵州都匀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族经济法。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