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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构建

时间:2024-05-04

黄梦玲

论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构建

黄梦玲

网络技术迅速发展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且屡出不穷,与现实经济相同,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源于多种方面,有可能是由于网络技术所造成的,亦或是网络经营者所造成的,不可忽视的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严重扰乱网络经济秩序,网络经营者及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面对这些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广泛存在的原因为竞争法的立法现状与网络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因此,网络经济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与完善成为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文章就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构建做研究。

网络 反不正当竞争法 构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在调整市场经济中主要强调公平竞争,反对不诚信的竞争行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初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经营者的利益,但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下,人们的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利益保护逐渐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网络经济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出现,如何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避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笔者就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发表自己的观点,期对解决网络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良现状有现实作用。

一、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必要性探究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屡出不穷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屡出不穷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类: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关联以及网络发展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出现。在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延伸至网络行为中。例如,网络交易中,一些经营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经营时假冒知名网站网页设计,更甚至一些经营者使用虚假交易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产品或者是服务,使用病毒或者是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经营者商业秘密、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等,使得其他经营者经营成本上升,对网络经济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网络技术发展速度日新月异,在新鲜事物不断出现的同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例如魅族手机上市炒作事件以及蒙牛被陷害事件等,从调查结果看这些事件的真相无疑是网络水军利用网络进行炒作,混淆视听。这一行为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表现在域名抢注方面。这主要是因为,域名是网络时代经济利益的重要保证,其不仅是企业的商业标识,更是企业的商业信誉。企业往往会将自己的名称或者是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但是由于域名注册网络采取制度为先注册先审查的形式,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将企业商标或者是驰名商标抢先注册,又以高价出售。造成网络经济不良现象。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现状与网络经济发展不相协调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范围方面具有广泛性,深化法律责任,但是近十年以来,我国并没有针对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层出不穷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面前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显得余力不足。例如,在传统的网络经济中,买卖关系只涉及到两方主体,即卖方与买方,但是在网络环境迅速发展的现今,网络经济涉及的主体是多样化的,其中包括买方、卖方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都需要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与保护。在这一现实情况下,网络经济立法现状与网络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制定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网络经济有序发展成为网络经济重点内容。

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构建途径探析

(一)建立健全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以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七种行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改法立法宗旨是“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网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因此适用本法。本法自施行起对维护网络竞争关系发挥重要作用,保证网络交易安全进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与发展提供重要动力。但对于现今网络交易安全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修改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显得尤为必要。例如,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增设一些原则性条款,明确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方向及调整原则。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可以出台相关更高层次的行政法规,以保证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顺利施行,例如,相关部门已经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虽然对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有一定作用,但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这些法规在效力层次以及管辖范围方面都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为保证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我国应以本国经济实际发展情况为准则,制定更高层次的法规,建立健全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政府应加强监督管理职责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客体往往并非单一,它在侵害合法经营者利益的同时,从实质上侵害或最终可能侵害消费者利益,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以及危害性,因此成为影响网络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因素。由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特殊规定,因此政府监督显得极其重要。但是现实发展情况下政府并没有尽到监管作用,以至于网络经济发展受阻。著名科学家比尔盖茨曾经说过:“网络上的强制性法治行为主要是通过自封的监察官来执行,或者说是通过技术性的加密手段来实现的。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已经超出了其自身能够监管的范围,政府介入成为必然。”例如,著名的电商大战事件,其最后之所以能够得到解决,更多归功于发改委的介入,此次事件才得以妥善处理。这一例子有力证明,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因此,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构建也与政府监督管理息息相关。例如,由于网络涉及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政府各个行政部门应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职责,正视自己公职人员地位,将职责范围内监管作为一种义务,保证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顺利实施。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经济中之所以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在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因此在网络主体确定方面存在较大难度。例如,在一个法律关系中,只有明确法律主体,问题才能得以解决。因此,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构建重要途径还在于网络实名制的施行。这一制度施行主要形式为网络用户想要享受网络资源,成为网络资源管理的受体,必须以真实姓名注册。这一制度最早在韩国实施,主要应用于网络犯罪方面,但在我国主要应用于网络经济中,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经济中主要参与主体即网络商品经营者以及网络商品服务者想要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实名制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但就网络实名制现实发展情况而言,有效管理制度还有待完善,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网络实名制实施保障力度。例如,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对违反实名制度处罚来实现网络实名制施行,防止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网络实名制不等于一切网络领域实名制,一定领域内仍然允许非实名制制度存在,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条例

行业自律是行业发展的保障,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与行业自律相互联系,这要求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时,必须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立法内容。例如,网络行业可以从政府层面或者是立法层面鼓励网络经济行业建立不正当竞争保证金,将保证金的收取情况进行公示,使得消费者或者是其他网络经营者能够对该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进行查看,在该经营者发生不正当经营行为时,对消费者或者是其他经营者造成的损害由该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优先偿还,在没有造成其他损失时保证金由行业协会没收,在这一惩罚制度下,经营者为减小自己的经营损失,提高自己的经营信誉,必然会遵循行业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管理条例,从而保证网络市场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条例过轻,一些经营者为牟取更多利益铤而走险,这种现状的存在使得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针对这一现象,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在构建时应该加大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惩罚力度。例如,可以将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列入网络市场“黑名单”或者是违规者不得进入相关市场以及违规者必须支付高额赔偿金等处罚方式,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网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技术迅速发展,“互联网+”经济模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重要动力,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断出现且形式新颖,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网络市场经济发展的直接保证,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针对当前我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中存在的阻碍。笔者认为,解决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问题应该建立健全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制度,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领域政府应该加强监督管理作用,在网络市场运行中还应该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处罚力度,全面构建安全、稳定的网络市场,推动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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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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