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杨 定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要推进民族团结繁荣发展进步示范区的建设,在广大民族地区开展基层工作,务必要重视寨老的作用,寨老作为政府沟通基层群众的桥梁,也是促进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苗族寨老指苗寨中德高望重的长者,至迟在清乾隆年间已经出现,在改土归流过程中张广泗的奏折中提到:“查新疆苗众向无酋长,查各苗寨内,向有所称头人者,系各本寨中稍明白、能言语、强有力者,众苗即呼为头人。”这种身份的寨老,在民国时期的今雷公山地区还普遍存在着,苗语称为“娄方”,直译为地方长者。“既不是官府任命的,也不是世袭或选举的,称为自然领袖,人数不定,不脱离劳动生产,不享有特权。主要有理老、活路头、牯脏头和鬼师,没有统属关系,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侗族村寨的寨老(也称“乡老”、“头人”)是自然形成的,是村寨的自然领袖。条件是辈分较高,年纪大,或虽系青壮年,但能说会道,办事公平,正直公道,热心地方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人。一般一个村寨有很多寨老(包括妇女在内),在村寨实际工作中取得群众信任之后,如果办事没有大的差错,就会一直保持这种信任。群众因争端请他们调解,若调解得令人满意,请他调解的人就会增多,渐具威望,久而久之便成为寨老。如果办事不妥就会丧失在群众中的威信,大家有事不再去请他办,他无形中就丧失寨老的地位。侗族中没有世袭寨老,也很少有终身的寨老。寨中的公益也往往由寨老主持,只要某人有能力办事,群众信得过他,听从他管,久而久之,他就是寨老了。寨老没有什么特定的经济收入,仍然依靠自己耕田种地过日子。他们的经济生活没有超出本寨同等家庭的标准。为村寨办事,在他们来说只不过是一种公益,有时因为纠纷调解得好,当事人会给送点小礼。寨老通过长期积极地作为久而久之到达寨老的位置。在实际生活中取得群众信任,寨老的工作是一种成就感的体现,希望的是村寨人们的信任和认可。
新中国成立后,村级组织在贵州广大少数民族地区都建立健全,直到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试行《村民自治法》,希望在广大乡村实行自治,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在村一级设立组织,这是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了村民在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的权利。村民自治主要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自己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诸如社会矛盾的调解、维护治安、基础设施建设、村民福利、村民教育等等。广大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寨老功能便在政府推行村民自治政策以后开始重新出现。黔东南州黎平县岩洞镇是林业大镇,改革开放以来,村民的责任林和集体林盗砍盗伐现象严重,公安部门多次处理均为解决,反而越来越猖獗,当地政府利用赶场召集寨老,召开村民大会公布乡规民约禁止砍伐林木,召开了几次对盗伐分子进行公开处理的大会之后,盗伐之风很快得到解决。当地政府在总结经验时内部交流“顺水挖沟,因势利导;制定规约,利用寨老;小案不让出村,大案及时报告;各保一方平安,敞开大门睡觉。”进入新世纪以来,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村民自治走上了正轨,基层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寨老在村级事务中发挥的作用。
从当前社会的发展来看,寨老面临着两个困境:一是与村委会的关系,如何调和非官非民的身份和处理村寨事务时不完全权利的关系;二是个人角色的转换,怎样在社会需求急剧变化的情况下继续保持着权威推动民族村寨社会经济的发展。
结合省情,理清思路,拓展农村统战工作的新路子。贵州是一个“欠开发、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条件较差,交通极为不便,信息较闭塞,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群众的思想意识、传统观念保守,文化、思想落后,不理解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意识淡薄,不相信科学,给我们党委和政府开展中心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有条件的县要在乡镇设立专门的统战办公室,建立健全统战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制度上墙,在乡镇和县直部门配齐配强统战委员、村统战、宗教工作联络员。各级统战部门应针对这些问题深入调研,在基层统战工作中创新思路,只要引导好寨老,团结好寨老,促使他们主动出面做工作有些问题则可迎刃而解。把寨老作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列入农村统战工作主要对象,不仅拓展了农村统战工作渠道,而且更明确了农村统战工作主要任务。如三都县廷牌镇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利用寨老在村组寨子中公信力较高、德高望重、受人尊敬爱戴、具有较高权威的特点,积极引导寨老参与村组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协商制度、议事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交流制度、培训制度等,充分发挥寨老在村组事务中的作用,有力地加强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寨老作为村寨的权威,如果具备较高的法律、农业生产技术等科学文化知识,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带领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黎平是少数民族聚居县,其中侗族人口占大部分,据统计该县共有寨老3000余名,在建设美丽乡村,构建和谐社会中,该县充分发挥寨老在政策法律宣传、制定村规民约、社会事务管理、矛盾纠纷调解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取得明显效果。2013年以来,该县共动员寨老通过侗语向广大少数民族群众集中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大、国发2号文件、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等精神8260余场次,参与学习少数民族群众12万余人。
寨老要积极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村规民约。一方面村支两委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必须邀请寨老们参加;另一方面是组织实施村规民约过程中,寨老是主要参与者,因其威望高、是村民公认的一杆“公平称”,多数村民乐意找寨老解决问题。寨老在协助村“两委”做好民间事务管理、参与村级重大事务商议和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及惠民项目实施等方面也发挥积极作用。如三都县新仰、甲约等村在处理低保对象评定、救灾物资的发放、村庄道路建设等与村民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时,就通过召开群众大会聘请部分寨老担任监督员,积极向他们咨询,进行反复讨论,通过他们进行村务公开。乡镇在调整村级领导班子、培养村级年轻干部和发展农村党员工作中,必须征求所在村寨寨老的建议和意见,请他们做代表,使选拔村干部更加客观透明。
改革开放以来,为改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关系,全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通过多形式、多渠道,长期不懈地在各族人民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表彰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个人和模范先进集体,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20年间,国务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多次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511个,先进个人542名。各地、州、市、县(区、特区)党委和政府也表彰了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过召开表彰会这一形式,汇集了一大批先进事迹和经验,用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在工作、生活、学习中生动感人的事例进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鼓励先进,带动后进,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对于开创贵州省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新局面,推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寨老制度自从恢复以来,就与基层政府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不具备村干部的身份,但其社会功能和作用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在村委会领导下部分寨老长期担任村组干部从而开展实际工作。其处理村寨公共事务的依据是召开村民大会共同制定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条款的主要内容一是源于各少数民族传统习惯;二是国家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结合各个村寨实际情况编写而成。“从这个意义上讲,寨老具有政府和民间双重身份,是政策推动的结果,也是各少数民族社会组织的变型表现。虽然寨老的军事功能已完全消失,但其他社会功能如维护社会秩序、传承民族文化、调解民间纠纷、村寨建设等传统职能未发生根本变化。从80年代初寨老在部分民族地区恢复到近30年的发展历程和功能来看,在很大程度上对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起到了缓冲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寨老与代表政府意志的村委会之间密切配合,体现了传统与现代的合流,以及传统力量在现代化语境下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寨老作为贵州传统少数民族社会的最高权威,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拥有天然号召力,他们主动承担了调节器的作用,积极协调国家政策和本民族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极大的缓解了少数民族地区出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在推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功不可没。我们在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工作中,要更好地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特殊作用,并注重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在村寨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从而全面推进民族地区“三个文明”建设,更好的促进民族团结繁荣发展进步示范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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