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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争端解决方案的学理分析

时间:2024-04-23

李忠林

摘要 为争取早日解决南海争端,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大量的建议对策一是选择战争方式还是选择和平手段,是通过双边途径还是借助多边机制,是日后解决还是及早解决,是各国分治还是统一处置,国内外学者虽有分歧,但共识不断增多一这些共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南海争端解决的框架和前景一在具体解决方案上,现有研究提供了四项路径选择:划分权利方案、共同开发方案、主权共享方案和司法裁决方案。未来南海争端的解决很可能建立在这些方案的基础之上。

关键词 南海争端 论争 解决方案

近几年来,在国际能源格局转变和美国重返亚洲战略的大背景下,部分南海声索国不断强化对各自实际占有的岛礁和海域的管辖与开发力度,域外大国势力对南海地区事务的介入程度不断深化,南海争端的复杂化多边化和国际化趋势已难以避免国内外学术界对南海问题的研究在范围上涉及各个领域,在数量上也呈现出有增无减的趋势,南海问题俨然已成为国际关系研究领域的热门问题其中,比较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意义的是如何化解南海争端的战略对策研究,并且产生了不少研究成果。问题在于,为什么南海争端局势却更加扑朔迷离让人看不到解决的前景呢?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在于问题本身,即南海局势的快速变化和日益复杂:二是在于应对方案,即现有的解决方案存在不足之处或是时机不够成熟。本文旨在对已有的南海问题研究路径进行回顾和分析,以期深化对南海争端解决前景的认识。

一、几对论争

在涉及解决南海争端的具体方案之前,有必要对相关的几个基本的原则性问题进行阐释这些论争的结果对各个声索国,特别是对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南海争端解决的框架和前景。

论争一:战争方式还是和平手段

国际上通行的解决领土边界争端的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军事手段、政治谈判和司法仲裁。也有学者将共同开发视为一种手段。①本文认为,共同开发模式是一种搁置主权争议的妥协性折中性的临时方案,其针对的客体是资源及其开发而非主权及其划定,因此严格意义上不能算是解决主权争端的手段。李金明也指出,共同开发只是临时性措施,南海争议的最终解决仍需要通过谈判。

总体上,解决争端的手段可以划分为和平手段和非和平手段。国外学者就这一议题争议不是太大,现实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都普遍赞同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南海争端,认为战争方式对所有南海周边国家以及有重要地区利益的域外国家都是一场灾难。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南海争端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但是非和平手段就是战争,这是大多数学者不愿意看到的。印尼海洋与海事法巡回大使,处理南海潜在冲突研讨会的发起者和召集人哈斯金(Hasiim)在谈及经验时指出,“争端各方必须认识到,爆发冲突尤其是武装冲突不会解决争端,也不会给任何一方带来好处。事实上,可能只能带来相互损害或损失”。拉尔夫·埃默斯(Ralf Emmers)认为,这些争端可以实现和平的管理和解决,和平解决地区争端仍然是考虑。柯宗元(Kwa Chong Guan)等认为“南海争端仍然只是一个政治问题而非军事问题”,虽然没有一个国家会在南海问题上妥协自己的主张,但为了长远的利益,各方将采取搁置争议的方法,而非某一方的妥协或者诉诸武力,从而排除了各方使用军事手段的可能性。

国外学者关注的与之相关的问题还有两个:一是中国目前没有选择以武力方式解决南海争端是因为自身的军事实力有限,还是有其他方面的考虑;二是担心将来中国实力壮大以后会放弃谈判的手段转而诉诸武力。对于后者,真正担忧的是崛起的中国将会变成什么样的一种大国,能否遵守国际法并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正是基于这种担忧,不少人担心中国有朝一日将以武力方式解决与包括东南亚国家在内的周边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

中国学者多从长远发展战略角度出发看待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对于中国的重要战略意义,对南海争端普遍持和平立场,认为“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不少学者也提醒到,在坚持和平诉求的同时也不能放弃武力解决的最后手段,必须适度地进行战略威慑,加快蓝水海军建设刻不容缓

比如,要有积极谈和准备打的两手准备:加快建设强大的海上力量,增加中国在南海尤其是南沙群岛的军事存在:敢于亮剑,制止它国对南沙岛礁的进一步侵占和掠夺性开发,增大其使用武力的代价。

论争二:拖延战略还是及早解决

中国学者多认为,南海问题的多边化和国际化加大了中国按照自己的战略意图早日解决南海争端的难度。但也有观点认为,时间在中国一方,随着中国和其他声索国之间实力差距的逐渐拉大,将有利于中国今后在南海争端上的谈判地位。国外学者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

巩建华认为,南海问题久拖不決势必会严重影响中国的国家尊严和民族自信心,影响中国军队的形象和战斗力,党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资源也会遭受损失。阎学通也认为南海争端应尽快着手谈判解决而非留给后代,无限期拖延对中国弊大于利。查尔斯·刘(Charles Liu)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从东南亚国家的角度出发,鼓励相关国家抓住机遇早日解决争端。他认为,一味地维持现状推迟争端的解决,东南亚声索国可能会失去根据可接受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机会,而且所谓现状也可能在下一世纪改变。持续的经济增长将推动中国的军事现代化,这将使东南亚声索国的谈判地位受到削弱。下一世纪中国对资源的要求也会增加。资源丰富、价值重要的南沙群岛对一个“饥饿”而强大的21世纪中国产生的诱惑将越来越大,这一前景应该进一步敦促声索国不要拖延解决南沙群岛争端。此外,主权争端拖延的越长,声索国之间发生对峙事件的机会越大。此类事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冲突,例如大国的介入以保障国际航道。这一前景要求南沙群岛争端迅速的解决。米尔斯海默(Mearsheimer)指出,中国希望时间在自己这边,事实上时间也在中国一边,但与中国存在海洋争端的菲律宾等邻国的动机是在现阶段就把问题解决掉而不是等到中国强大了,解决得越早越好。

但泰勒·弗莱维尔(Tador Fravel)却将南海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责任推到中国身上,认为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在南海争端上寻求一种拖延战略,该战略的目标是巩固中国的主张,尤其是对这一海域的海上权利和管辖权,以及阻止他国增强他们自己的不利于中国的主张,包括排除中国参与的资源开发项目:同时,拖延战略包括努力防止紧张局势升级,威胁争端中的弱小国家。

相对于泰勒。弗莱维尔的观点,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南海争端正趋于复杂化,解决起来困难重重,必须具有足够的智慧和耐心。即便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其投入实施仍然是件漫长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时间与耐心。洛丽塔·卜普万(Lolita Boonpriwan)甚至对南海争端能否得到解决表示怀疑。他指出,南海海洋边界争端的解决是困难的,因为它像众多声索国多种多样的动机和疑虑一样复杂:南海主权争端是棘手的,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可能得到解决。但是,他的观点中“只使用一种方法很难解决南海争端”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也许未来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多种方式同时或交互使用。

论争三:双边途径还是多边机制

就中国学者而言,多数坚持认为南海争端属于中国与其他声索国之间的问题,理应通过双边之间的谈判和协商解决问题,反对南海争端多边化尤其是域外大国的介入。但随着南海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开始关注多边机制的可能性。在双边途径作用有限和多边途径难以避免的情况下,他们赞同在双边机制协商基础上,尝试构建合理的多边机制,并将多边机制与双边机制适当结合。

葛勇平主张通过双边途径以和平协商方式寻求解决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南海主权争端。为此,要积极防止第三方尤其是美日等大国的介入,同时不应让提交国际解决争端成为主要方式,美、日的插手只会增加中国的压力,使中国在解决争端过程中受到牵制和抗衡。罗国强认为,在单边,双边,多边三种路径中,多边路径是解决南海争端的最佳选择。构建合理的南海争端解决多边路径,应当致力于争端的法律解决而非政治宣告,直接与南海争端当事方而非东盟洽谈有关争端的解决事宜,采取分散协议而非一揽子协议的方式进行有关的磋商谈判,并将多边路径与双边路径适当地结合起来。

谭卫元探讨了使用多边机制解决南海争端的可能性。他认为双边机制虽然在南海争端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只适合解决部分特定海域的划界和权益归属问题,远不足以解决整个南海海域的划界和海洋权益归属问题。当前南海问题解决方式的演进实际上已经进入一种缓慢的多边主义安排阶段。他建议中国在现有中国一东盟机制的基础上,构建南海周边地区多边机制。薛力也认为,基于南海争端的复杂性,彻底的多边主义与彻底的双边主义都难以被有关各方尤其是声索国所接受。一种灵活的多边主义或有望结合两者的长处,从而为声索国提供解决方案的最大的公约数。

李开盛认为,不应拘泥于双边谈判与多边談判的形式限制,取得更大谈判效果和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才应是主要评判标准。目前进行双边谈判的难度越来越大,实质上的多边谈判可能难以避免,因此应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寻求多边谈判。他在另一篇文章中建议提出一整套的战略性解决方案,这种战略方案应以通过落实共同开发,以建立地区合作机制为依归,通过机制的方式把南海争端固定为地区议题,避免上升为中美间的“大国政治”。这一机制由三个分支构成:成员国理事会,地区法院,以各国为单位并考虑人口数量、由各国人民自行选出的共同议会。作者乐观地认为,这一方案可以成为中国解决南海问题以及处理与东盟关系的终极目标。

国外学者基本上清一色地赞同使用多边途径处理南海争端。他们还提出了各种多边方案,涵盖资源开发、岛礁争端,但总体上是建立多边机构或提交国际法庭等。比如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作为海洋生态公园,成立南沙管理机构来管理南海问题。克里斯托弗(Christopher)认为,创造一个专门的联合机构来指导南沙群岛区域的资源共同开发是解决像南海一样复杂的领土争端最有吸引力的、最合理的解决办法,和中国政府的声明也是一致的。建议各国将他们对南沙群岛的要求搁置起来,共同构建一个“南沙资源开发机构”来管理资源勘探,包括渔业、环境和安全谈判。东南亚国家的学者也提出了设置“特别敏感海域”建立“专用海上和空中防护识别区”建立“南海经济合作组织”等建议。

国外学者对多边的推崇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代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源于西方,他们对此有浓郁的情结;二是西方国家在以多边途径解决争端方面取得了成功,增加了自信;三是中国与越南之间东南亚国家之间成功解决海洋争端的案例以及世界上其他地区类似的成功案例;四是隐藏着以多边制衡中国的企图,他们认定其他声索国与中国实力相差悬殊,联合起来对付中国是最佳的选项;五是为域外大国的介入提供借口。也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学者普遍对多边机制心存疑虑,担心这种多边机制会削弱或限制中国在南海的行动,受困于“暴力多边主义”。

论争四:分而治之还是统一处置

统一处置是指声索国暂时或永久放弃岛礁、海域、资源的权利,将其委托属于第三方的机构来管理和分配,第三方机构可以是由各个声索国组成,可以包括域外国家,也可以是国际法庭。上述学者提出的建立各类多边机制和提交国际法庭的方式均属于统一处置行为。中国学者基本上一致认可共同开发模式,认为它最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分而治之是指将南海地区的岛礁、海域、资源等权利由各声索国分割,彻底解决其所有权之争。分而治之政策与中国一贯坚持的通过双边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的政策是一致的,后者的终极要求也就是解决所有权问题。

克里斯托弗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他建议使用共同开发模式。在南海建立合作性的联合开发机制的关键是,有关各方一致同意将他们对南沙群岛的要求搁置起来,共同构建一个“南沙资源开发机构”来管理资源勘探。其一,很多跨国石油公司不太可能在有争议区开展油气勘探和开发,紧张的局势可能会影响它们的投资环境;其二,单边的勘探和开发所需投入巨大;其三,岛礁上军事基地的存在延缓了该地区资源的提取,而且只要争端存在,该地区就一直遭受不稳定的威胁——而在共同开发模式下以上这些担心将不复存在。作者由此认为,一个南沙机构可以很好地服务于所有声索国的利益。至于提交国际法庭,西方学者普遍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该成为解决南海争端的主要依据,所有声索国作为成员国都要尊重和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国学者一般都期盼能早日实现所有权划分。一旦分而治之政策能够实现,将很可能会一劳永逸地解决南海问题,争端将不复存在。困难在于就岛礁,海域,资源等权利如何分配各声索国难以达成一致。部分学者知难而进对此进行了探索。

邹克渊研究了中越北部湾海上边界协定所产生的示范效应。他认为,作为中国和邻国达成的第一个海上边界线,北部湾的划界表明了中国在与越南及其他邻国解决海洋问题的积极态度。中国和其他八个邻国也存在海洋划界问题,北部湾划界的成功将赋予中国在未来的谈判中有价值的经验。使用一条线划分三类不同的海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方法也许会在未来和其他邻国的谈判中被中国采纳。滕内森曾提出解决南海争端的“六步走”的和平建议其中第一步、第三步、第四步和第五步都是进行双边或多边的谈判并争取达成协议。“六步走”路线图力图解决权利分割,求助第三方只是最后的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分而治之政策与统一处理并非是完全对立的,而是相互统一和交互存在的。一方面,分而治之与统一处置是现有的处理南海争端的两种方式,以后任何解决方案都脱离不了这一范畴。另一方面,提交国际法庭同时具有这两种方式:提交属于第一阶段,为统一处理方式,声索国将所有权交予第三方的国际法庭裁决;裁决为第二阶段,法院将所有权判给其中一方或者在声索国之间分配,从而终结所有权之争。

二、解决南海争端的几种方案

根据是分而治之还是统一处置,是提交国际法院还是建立共同管理机构,是处置资源问题还是岛礁和海域问题,可以将现有的南海争端解决方案划分为四类:划分权利方案。共同开发方案,主权共享方案和司法裁决方案。

方案一:划分权利方案

划分权利方案属于典型的分而治之政策,力求南海争端中各项权利实现在各声索国之间的最终分配,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南海权利争端问题。其另一优势是中国一贯坚持通过双边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中国因素是南海争端中最关键的影响变量,且中国和其他声索国及东盟之间也早已就通过谈判用政治手段解决南海问题达成了系列共识。其困难在于岛礁,海域,资源等权利如何分配各声索国难以达成一致。在已有的探索中,滕内森曾提出的解决南海争端的“六步走”和平建议最具有代表性。

第一步,中越双边谈判达成解决北部湾的协议。理由是这是中国在南海地区唯一不考虑台湾、西沙和南沙在内的部分。作者的判斷是正确的。而且,这一部分不仅属于不涉及第三方的中越之间的双边争端,而且是不包括岛礁主权的海域划界问题,是最容易解决的海洋争端问题。目前中越不仅早已完成了北部湾划界问题,还决定成立海上联合工作组开始着手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和共同开发工作。第一步的实现,不仅简化了中越争端,也为下一步解决中国与其他声索国之间的争端积累了经验。

第二步,中国需要寻求和台湾的合作,用一致的谈判战略应对其他国家。中国可以建立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损害台湾未来的地位是不可能确定中国的海洋主张的。双方可以建立共享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如果需要的话可以以后再划分,或在整个中国的区域内划分为单独的次区域,或划分为彼此相联系的区域。该处启示在于:无论是大陆的还是台湾的都是中国的;海峡两岸在南海问题的底线应是互不否认,若能合作即便是形式上的合作也具有重大的战略威慑作用。

第三步,中国(含台湾)与菲律宾就黄岩岛展开谈判。作者指出,尽管黄岩岛——属于国际法对岛的定义——最有可能处于菲律宾的大陆架上,但菲律宾并不自动获得对其主权。一国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岛礁也可能处于他国的主权管辖下,岛礁领海将成为一个飞地。而且,黄岩岛明显位于1898年西班牙和美国条约确定的线以外,该条约界定了菲律宾的位置。尽管黄岩岛拥有岛礁的法律地位,但是可能并不能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适合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岩石不能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但是他同时又建议将黄岩岛主权搁置,推进共同开发。从目前看,中国已经重获对黄岩岛的控制权,中菲下一步的共同开发必然要基于这一事实。

第四步,中国(含台湾)、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越南之间进行双边的会谈和多边的谈判相结合。可以寻求国际仲裁,或求助于位于海牙的国际法院。作为谈判的一部分,中国不得不做出退让,以便更好地促进海洋划界:南沙群岛22~40个岛礁只能产生12海里的领水。中国可以得到回报:首先中国可以盼望越南放弃对西沙的主权要求;其次,中国可以获得其他声索国的承诺,即在西沙群岛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上予以充分的效力。但是西沙群岛和越南海岸之间的区域的比例必须得到尊重。越南漫长的海岸线比西沙群岛拥有更大的效力,因此该部分海域和海床将处于越南的行政管辖之下。越南长期以来坚持对西沙群岛的主权,此举意味着越南做出了让步。总体上讲,这是一次大的讨价还价。越南方面完全赢回西沙群岛几乎没有任何现实可能性,这种交易将给越南在南沙群岛西部获得巨大范围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而这里拥有具有巨大的油气开发潜能。

第五步,各声索国只需要界定他们具体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由于前几步工作已经完成,剩下的就是沿岸各声索国根据距离海岸远近和离岸岛来进行海洋边界划分,主要是根据中间线进行谈判。

第六步,各声索国对争议岛礁达成妥协或是提交国家法院,也可以建立海上自然公园。除黄岩岛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外,“建立海上自然公园”是藤内森的六步走路线图中唯一不属于将权利最终交付给声索国的部分。

中国学者薛力建议在南沙海域与岛礁的处置上建立中国大陆、中国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与菲律宾都共同参与的“七方圆桌机制”。在整个“七方机制”的框架下,依据争端的岛礁、水域等议题确定各方的参与方式比如,印尼只需与中国就专属经济区进行谈判;越南只参与南沙西部海域争端处置部分;菲律宾只参加南沙东部海域争端处置部分;文莱只参加南通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处置;马来西亚只参加南沙南部海域的争端处置。台湾的参与方式,可在两岸协商的基础上由台湾方面自行决定。

方案二:共同开发方案

共同开发方案最早由中方提出,上个世纪70年代,邓小平针对中日领土争议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主张,其前提是“主权归我”,其目的是为最终解决领土问题创造条件。80年代以后,该原则开始被探索用于南海问题。整体上而言,共同开发方案获得了国内外学者广泛赞同,在他们的研究成果中都少不了对共同开发的讨论。但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提出了疑问。如伊曼·斯托里(Ian Storey)认为,中国的共同开发方案意在否定他国南海岛屿主权,不承认中国的南海主权要求存在争议,而且中国自身从未提出具体共同开发计划,此外中国所提出的具体开发地区也仅指中国未能控制地区。他认为这是共同开发方案行不通的原因。范全明(Ouang Minh Pham)也认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不现实的,因为任何一方需要愿意放弃他们的要求而去支持一个共同的解决方案。而且每个政府都会被民众批评不能保护他们的国家,其自身的合法性就会遭受质疑。还有一些批判者认为,该建议旨在使覆盖南海80%区域的九段线的主权主张合法化。也有中国学者认为,由于政治意愿缺乏、现实需要不强岛屿主权争议、争议海域模糊,以及外部势力干扰等原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不仅在理论上陷入困境,时间上也遭遇严峻的挑战。

严格来说,共同开发并不是解决争端的手段。其一,它的客体是资源而非岛礁;其二,它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妥协之策,主权只是被暂时搁置而非放弃或解决国际海洋法规定“陆地决定海洋”,岛礁的主权之争才是南海争端的核心和关键,在岛礁没有获得解决之前任何海洋划界和资源开发都是临时性的。其三,如何确定共同开发的区域组成机构中各国的权重与收益分配等。但即便如此,在学术界提出的南海解决方案中,共同开发模式仍是最受欢迎的,也是模式最多的。毕竟,在南海争端逐渐深入僵局的形势下,进行权利分割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

代表性方案有以下几个。达顿(Dutton)高度赞扬了中越共同渔区,认为中越两国在北部湾地区的共同渔区就是应对重叠的管辖权和调解共同的、长期利益的一个例子,且成立的执行机构工作高效。作者认为,南海地区可以模仿的多边实体可以是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the Northwest Atlantic Fisheries Organization,NAFO)克里斯托弗认为,在南海建立合作性的共同开发机制的关键是,有关各方一致同意将他们对南沙群岛的要求搁置起来。就谈判达成协议的途径,作者指出,存在一些成功解决领土争端的案例,如帝汶缺口地区,南极地区、斯瓦尔巴群岛,这些案例提供了模式作者也承认,共同开发对于解决边界和对从权利到资源的国际管辖争端既不是永久的也不是最理想之道,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它也许是唯一可供选择的,要么什么都不做——也没有资源开发,要么对抗和冲突。

瓦伦西亚也探讨了多种资源分享方式的可能性。他提出建立“共同使用区”,这个区域可以是各国200海里之外的区域,或者各国海岸线和南沙诸岛中间线构成的区域,并创设一种区域性的多边资源管理主体来进行管理,这个主体就是南沙管理机构(the Spratly Management Authority,SMA)。根绝各国海岸线长度和声索内容划分各成员国的权利、收益和责任份额,中国(含台湾)占据52%,越南为28%,菲律宾为11%,马来西亚为8%,文莱为1%。重大决策需要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通过:域内外非声索国拥有发言权但无投票权:由中国人(含台湾)为秘书长,其他重要职位则需要给予其他国家:机构配置上,设置专门的秘书或技术与财政委员会指导地区资源的共同开发,必要时可以成立共同开发公司。该方案的一个前提是各国搁置主权争议。

孙健建议由六国七方成立“南沙能源开发组织”,大致思路是:由这一组织牵头对南沙海域进行全面的地质调查,摸清资源底细,确定一个较小的未开发区块作为实验区进行联合开采,总结经验后再扩大合作的范围与面积。与此同时,组织学者、退休官员等组成专家顾问团,以第二轨道的方式频繁互动,提供进一步合作的可行性议案。相对而言,中国学者对共同开发模式的支持还停留在口头上,尚没有提出像国外学者那样详尽的具体方案。

方案三:主权共享方案

主权共享方案处置的对象以岛礁及其权利为主。由于涉及国家主权等敏感领域,国内外学者提出的各类方案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倾向,多是从它们本国的利益或制衡中国出发,无视中国对南海的合法权利,实质是将各国对南海的要求推倒从来,迫使中国和其他声索国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进而实现对南海瓜分企图合法化

瓦伦西亚提出把南极公约作为南沙公约草案的模式。他认为,在此草案下所有的争议国都将是成员,而领土争议将被冻结,成立一个南沙权威机构来排除冲突并处理资源开发事宜,即前述的南沙管理机构。但该机构以处理资源开发和管理为主,对岛礁权利的处置只是权宜性的“冻结”。与此类似,瓦伦西亚还提出了“海上公园”海洋保护区”的建议。即将南海諸岛及其附近海域宣布为“共同区”,各国对岛礁的实际占有不寻求变更,但不能用于军事目的,且对他国出于和平目的的行为开放。具体区域在南海诸岛的西北部。

赞同该方案的还有维诺德,他主张把整个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作为海洋生态公园:在南沙以及西沙群岛停止进一步占领、建设活动、军事化或派驻海军舰艇;在某一特定日期前逐步拆除现有的军事结构,并进一步宣布南海为和平区;共同开发争议区域的天然气资源,声索国组成的资源开发委员会应有权基于各方的利益进行勘探活动,收益的分配应由委员会决定,并经有关国家批准:在该委员会已完成其工作并获得批准之前,停止任何进一步的开发工作。

达顿和瓦伦西亚都研究了斯瓦尔巴群岛(Svalbard)的案例在南海地区的可行性,认为该方案应被视为谈判解决南沙群岛争端的一个潜在的模式。斯瓦尔巴群岛位于挪威和格陵兰岛的北部海岸之间。为了解决斯瓦尔巴特群岛的未定地位,以及避免围绕其资源发生国际冲突,有关国家经过谈判于1920年签署了《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Treaty of Spitsbergen)。该条约承认挪威对该岛拥有主权,但允许所有签署国享有与资源相关的权利。1925年8月14日条约生效,挪威接管主权,尊重所有各方渔猎的权利,以及“无条件平等、自由的通行和进入,正当的生产和商业以及科学考察等活动不受阻碍”。这一针对主权的创造性方式——容纳了所有各方的共同利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通过避免冲突和有效地管理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有利于地区安全,同时也非常有利于国际科学考察。

无论是南极方案还是海上公园方案,均将南沙群岛视为南极一样的无主之地,以期和中国一道对南沙群岛及其资源进行再分配。这种否认中国主权系列方案没有得到中国学者的认可,在他们看来,主权问题不容谈判,分享、分隔都是不尊重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行为,也是行不通的。

方案四:提交法院方案

将领土海洋争端提交法院主要是指将争端提交给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法院和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管辖权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在领土争端方面,国际法院从成立至今,不仅为形成一整套制约领土获得和划界的法律原则做出了贡献,而且还在这个过程中解决了许多国家之间的争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中规定了争端各方利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义务,缔约国可以选择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或是其他的仲裁法庭特别仲裁法庭。

中国学者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局限性入手,普遍不赞同将南海争端进行司法裁决。曲波认为,重申我国否定采用司法方式解决岛屿主权争端的立场不能改变。国际法院及國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管辖权取决于主权国家的同意,即便是任择性的强制管辖,也只有在争端当事方均选择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时,法院或法庭才能行使。同时对法院判决缺乏灵活性岛屿主权争端案的证明标准明确等表达了忧虑。李星,刘万文指出,即便运用国际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仍然需要配合使用谈判的方式。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中国学者对司法裁决手段普遍持有保留立场,但他们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司法裁决的途径,包括司法裁决对中国的利弊研究、司法裁决判例对中国的启示以及对国际法的研究等。

比较而言,国外学者更倾向于将南海争端提交法院裁决。比如贝克曼(Beckman)认为,最新裁定的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关于圣安德烈斯群岛争端的判例来可以为未来南海岛礁的归属提供借鉴。但也有部分国外学者不赞同将南海争端提交法院裁决。亚太安全研究专家提姆·赫胥黎(Tim Huxldy)表示,南沙群岛主权纠纷不可能透过法律途径获得解决。由于有太多国家对南沙群岛提出主权主张,所以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非常困难。“法律途径不能解决……解决方案还有很长的路”。

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是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法,这引起了学者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讨论。不少国外学者抨击中国的南海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甚至将南海争端的解决上升到怀疑中国是否愿意遵守国际法,遵守国际规范。对此不少学者给予了客观评价。科登纳(Cordner)认为,依据公约无法解决声索国之间的矛盾,其效用有限。罗恩(Rowan)等人都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严重缺陷,其条款在南海的运用不但没有减少南海海域的争端,反而加剧了这些争端,造成了更多的麻烦。②克里斯托弗认为,只有主权问题得到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洋管辖原则才可能得以应用到南沙群岛:南沙争端的实质在于领土主权问题,不是海洋法问题。

结语

总之,南海争端是异常复杂的,武力的方式、单边的手段以及短期内都无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搁置争议”并非长久之道,主权共享目前也存在诸多困境。只使用一种方法很难解决南海争端,无论是政治谈判、共同开发、主权共享还是司法裁决,各种方案都有其缺陷和可取之处。未来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基于不同的形势可能会考虑多种方式同时或交互使用。然而,在各方就主权争议达成一致之前,协力避免争端复杂化,有效管控危机,才是各方优先处理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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