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奈良毅 李月发
浅议高校廉政约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奈良毅 李月发
在全面从严治党、高压反腐的背景下,高校各级党组织树立“四个意识”,贯彻落实纪检“三转”工作,创新监督方式,需要建立完善高校廉政约谈制度。本文通过简述廉政约谈概况,分析当前高校廉政约谈存在的问题,讨论廉政约谈谁来谈、和谁谈、谈什么等几方面构成要素,旨在为建立与完善高校廉政约谈制度抛砖引玉。
高校 廉政约谈 制度建立
(一)约谈与廉政约谈
约谈,作为一种灵活的工作沟通方式,一种新型的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为,最早源于我国的税务征收领域,尔后因其调控方式的灵活多样性和调控效果的显著性而逐渐在土地监管、价格监督、环境保护等工作中广泛运用。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税务约谈、价格监督约谈等行政约谈行为在实践中所体现出的良好的调查了解、指示导向、警示预防等作用,不断被检察、纪检部门所发掘、借鉴,并进一步发展出检察约谈、廉政约谈等工作方式,在法律监督、党纪监督领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二)廉政约谈与高校纪检机构“三转”工作
自从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纪检机构必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以来,各地高校纪检部门开始积极探索如何聚焦主业主责、明确职责定位,如何开展监督、怎么监督、怎样才能有效监督等问题。
实践中,面对日益复杂的反腐工作以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高校纪检机构在预防腐败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以廉政约谈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工作的抓手,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约谈警示,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工作思路,既达到了“治未病”的目的,也实现了保护干部的目标。
(一)高校二级学院党委、纪委负责人对廉政约谈认识不足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承担着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着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因此廉政约谈既不是纪委的“专利”,也不是党委的“荒地”。当前,高等院校党政领导班子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约谈均有一定的了解与认识,但是有的二级学院党委、纪委负责人对廉政约谈的功能与定位认识不清、操作步骤和方法不熟,具体表现为一是有的党委书记认为约谈是纪委的事情,由纪委来开展约谈比较合适,这样既可以把握好监督关,也可以做到不越位、不错位,党委书记就做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党建工作就可以了;二是有的二级学院纪委书记或者不设纪委的党委书记对如何开展好廉政约谈工作较茫然,不知道和谁谈、怎么谈、谈什么,对约谈的时间、内容、方式、技巧等不甚了解,往往会出现“上级党委、纪委让我谈我就谈”的被动约谈情况,不利于发挥廉政约谈的警示提醒、指导引领作用。
(二)高校缺乏对廉政约谈活动进行制度规制
首先,廉政约谈活动制度化是一所高校党务管理正规化的重要体现。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将廉政约谈的对象、约谈主体、约谈内容、约谈流程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定,既是党委有效开展组织建设、干部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纪检部门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的客观需要。
其次,虽然廉政约谈活动为高校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纪检部门有效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手段方法,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约束,不仅约谈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有效开展,而且约谈的效果和目的也不能得到完全实现。
再次,约谈制度化也是反向监督制约约谈部门的行为,“打铁还需自身硬”不单是一句口号,更是一项项具体的制度,“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不单是一句警示,更是一部部详细的规章。因此,将约谈各方面转化为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既能够给约谈主体划出底线,限制其滥用约谈权力,也能够保障约谈对象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体现廉政约谈的作用。
(三)廉政约谈结果的跟踪反馈环节缺失
从廉政约谈的功能和目的来看,提醒督促、警示教育是其中重要的内涵组成,高校开展的大部分廉政约谈,大多是由于党组织发现或收到了有关干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反映而进行的。廉政约谈就是为践行“防微杜渐,抓早抓小”的理念,避免干部从“绝大多数”向“极少数”转变而开展的一种监督活动。
当前,在高校开展的廉政约谈活动中,缺乏建立约谈结果跟踪反馈机制。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约谈仅有约谈记录,而之后约谈对象对约谈内容是否进行认识总结、是否开展整改反馈等则无制度进行约束;另一方面对约谈人在约谈结束后是否对约谈对象的行为表现进行追踪考察,是否对约谈对象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整改纠正督查也没有制度规定,这就容易造成“谈完即结束”的情况,对廉政约谈的效果和作用大打折扣。
(一)高校廉政约谈的功能与定位
要建立完善高校廉政约谈制度,解决实践中约谈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首先应当认识、明确高校廉政约谈的功能与定位。根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监督执纪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实践中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廉政约谈的功能和定位包括:沟通指导、查实线索、提醒督促、政策解读等内容。其中,沟通指导是约谈人就某些具体的工作事项与约谈对象进行意见的交换,比如在招投标工作、人事招聘、国家级考试开始前,可以通过廉政约谈的方式密切监督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提前做好沟通,完善落实好监督工作;查实线索是各级党委、纪委在收到信访线索时,通过约谈被信访人,当面了解查证有关事实情况,要求被信访人作出说明的活动;提醒督促是在干部任免工作、招生录取工作、后勤管理工作等工作中,约谈人就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出现的廉政风险点提醒警示约谈对象(部门);政策解读是指约谈人就党的有关纪律、政策,如公务接待规定、公务用车规定等制度向约谈对象进行宣传、解读的行为。
(二)建立完善高校廉政约谈制度
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高校廉政约谈制度,概括起来就是规制好:谁来谈(主体)、和谁谈(对象)、怎么谈(方式)、谈什么(内容)以及约谈后的跟踪整改反馈这几方面内容。
第一,谁来谈。高校廉政谈话原则上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进行集体谈话。同领导干部开展的不定期廉政谈话,既可以由党委进行、也可以由纪委进行;对于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约谈可由党委组织部进行;必要时,对于涉及具体业务工作的廉政约谈可由校领导、部门领导甚至是教研室进行。
第二,和谁谈。廉政约谈的对象主要是在校全体党员干部,笔者认为,为了在高校中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降低各学院、部门的廉政风险系数,也可将群众纳入廉政约谈对象范畴,在具体工作中,可由群众所在部门开展约谈活动。
第三,怎么谈、谈什么。廉政约谈经约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约谈的,须报学校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约谈机关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前,应拟定约谈提纲,并明确主谈人,熟悉约谈内容,保证约谈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廉政约谈应做好记录,重要提醒警示内容应当要求约谈对象签名确认。约谈需保守秘密,涉及信访举报的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有关信息来源。
根据廉政约谈的功能和定位,约谈内容可包括高校党委、纪委、党委组织部以及各二级学院在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巡视或经济责任审计等日常工作中,发现教职工存在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为了解沟通情况、及时提醒警示进行的约见谈话。在教职工出国出境、出差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中,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也可以进行廉政专项性谈话,提醒应遵守的纪律和注意事项。第四,廉政约谈结果的跟踪反馈。约谈人应认真听取约谈对象对约谈事项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要求约谈对象明确表态。对于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意见建议,还可视情况和具体问题的重要性以“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形式送达约谈对象。
在开展廉政约谈后拒不整改的,应由约谈人(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
[1]张杨.纪委约谈制度的若干思考[J].桂 海 论丛,2014(06):98~100.
[2]董玉利.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约谈制度[J].人民检察,2014(17):18~21.
(作者单位:广西中医药大学)
本文系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反腐倡廉建设理论研究专项课题(2014ZJ059)。
奈良毅(1985-),男,广西中医药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教育法学、纪检监察;通讯作者:李月发(1974-),男,广西中医药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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