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罗海云 罗建荣
论女大学生宪法意识及其培育
——基于湖南女子学院宪法教育改革的思考
罗海云 罗建荣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女大学生理应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并自觉形成宪法意识。但事实上,女大学生的宪法意识不容乐观,呈现出宪法知识贫乏、学习兴趣不浓、维权意识差、获取知识渠道单一等特点。宪法意识培育要着力培育她们的公民意识、人权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等,并在宪法教育改革中注重教学内容的丰富性、教学方法的变通性、实践环节的有效性等。
女大学生 宪法意识 培育
宪法意识就是公民关于宪法的知识、观点、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等。[1]为了对女大学生的宪法意识状况进行了解,笔者对湖南女子学院76名女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部分学生进行了访谈。调查结果如下:
(一)宪法知识普遍缺乏
宪法知识的掌握是宪法意识形成的前提,也是衡量宪法意识水平高低的依据。调查问卷设置了一些关于宪法的基础性题,如“您知道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颁布的吗?”被调查的女大学生中只有40.79%的知道是1982年颁布的,22.37%的女大学生直接表示不知道。在问及“您关注过国家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吗?”表示“经常关注”的仅占13.16%,从不关注的占25%。在问及“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什么”时,调查结果如下:
选项小计比例全国人大1925%全国人大常委会2330.26%全国人大及常委会2836.8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67.89%
仅25%的答对率说明大学生对这一宪法规定是模棱两可,也突显了当前大学生宪法知识的缺乏。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权,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权利。
1、宪法学习兴趣不强
在调查中发现,相较男大学生而言,女大学生把更多的时间、精力放在学校所开设课程的学习和相关活动的参与中,业余她们更为关心的是饮食、起居、服饰、旅游等话题,而把学习兴趣放到宪法上来的可以说是寥寥无几。兴趣是学习最大的动力,当问及“您有没有完整的读过我国宪法文本”时,47.37%的人表示“没有完整的读过”。访谈也发现,大部分女大学生表示对宪法不感兴趣。究其原因,她们认为学习宪法枯燥、呆板,要背诵的东西多,且距离自己的生活比较遥远,无法影响自己的生活。事实上,她们不知道宪法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也是指导公民生活的基本准则,从宏观上引导与规范着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如“财产权”规范着“吃”、“穿”,“住宅权”规范着“住”,“迁徙权、人身自由”规范着“行”,“言论自由”规范着“说”,“婚姻自由”指导着“结婚”、“离婚”等行为。
2、维权意识差
对即将踏上工作岗位的女大学生而言,就业公平是女大学生维权最突出的表现。访谈中,很多女大学生表示在求职过程中经常遇到因性别而受到歧视的情形,有些岗位女生完全可胜任的也标明“只限男生”。有学者曾做过调查,现代社会仍有80%的女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过性别歧视,有34.3%的女生有过多次被拒的经历[2]。事实上,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但是,我们的女大学生就不知道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访谈时问及一名女大学生就业被拒该怎么办时,女大学生回答道“没办法”,理由是“单位是别人的,限制性别无可厚非。”笔者认为,在当前法制日趋健全、女性的维权途径日趋多样化、全面化的形势下,这样的回答是不应该出自女大学生之口的。这代表了一部分女生对性别歧视的无可奈何的态度,也反映出她们维权意识差的心理特点。
3、获取宪法知识渠道单一
在调查中,当问及“您觉得在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中开设法律公共课是否有必要”,40.79%学生认为“很有必要,可以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但也有部分持事不关己的态度。当问及“您了解宪法的主要途径是什么?”回答“学校宣传”的占60.26%,通过“家庭教育”的占18.42%,通过其他途径的占21.32%。大部分学生表示,宪法知识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学校教育来完成的。也就是说,高校成为大学生宪法意识培育的阵地。这与西方法治社会构建的途径相差较远,西方社会把宪法学习的途径渗透到了方方面面,比如家庭、街道、社区、学校等等,这也说明我国大学生宪法知识的获取渠道还显单一。
(一)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主体意识,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责任、使命和权利义务观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其中,公民权是公民意识最核心的内容,也是宪法所要极力保护的。我国《宪法》第34至48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权、信仰权、劳动权、批评建议权等等,第48条特别强调了女性同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特别是女大学生的国家公民意识仍比较淡薄,她们对其存在的主人翁地位、价值和主观能动性还缺乏自觉意识,政治参与、社会参与的热情不高。对女大学生进行公民意识的培育,其目的就是使女大学生对自己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有更清醒的认识,珍爱自己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动、自觉和负责任地投身于社会和国家的公共事务中。
(二)人权意识
《国际人权法》指出,人权就是作为人所享有的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是通过国家的宪法来具体呈现,我国已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但在现实层面上,女大学生由于受两千多年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还存在着迷信权威、畏惧权力、崇尚人治等观念,这压抑了她们对独立人格、平等权利的追求,也限制了她们对于宪政建设所要求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的理解和运用。在对女大学生人权意识状况进行调查时,“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宪法权利”的女大学生占总数的41%;“对宪法权利的理解存在着偏差”的占25.3%,她们认为人权仅限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诸如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等宪法权利则知之甚少;另外,还有51.4%的大学生自认为没有行使过宪法权利,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状态。对女大学生进行人权意识培育,就是把遵守宪法和尊重人权的观念灌输给她们,并成为自觉习惯,这对于推动整个社会人权建设起着促进作用。
(三)法治意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意识的培育就是为了增强法治观念,使全体公民自觉遵法守法,自觉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依靠于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对女大学生进行法治意识培育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影响到自身,还可言传身教,影响到下一代。法治意识的培育包括法治心理、法制观念、法律信仰等。其中,法律信仰是法治意识培育的关键,法律信仰蕴涵着女大学生对法治社会的最高期望,也是对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追求及实现。因此,培育女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形成法律信仰,就能使她们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起到自觉约束行为的作用。
(四)民主意识
民主意识就是当家做主的意识。民主政治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其最主要的价值就是维护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问卷设置了对女大学生状况的调查,当问及“您希望把自己塑造成怎样的女性时”,60%以上的女生表示要“独立”、“自信”、“理性”等,这些回答一方面显示了新时代女性的追求,但另一方面显示了女大学生还无法摒弃“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也折射出她们对“平等”、“自主”的不自信。对女大学生进行宪法教育,使她们培养起完整的独立人格和理性精神,增强她们对政治行为的理性思考能力,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通过行为影响政治决策,从而增强当家做主意识。
(一)丰富宪法教学内容
在我国现行教育体系内,高校没有对大学生开设宪法课程,也没有针对女大学生开设专业的法制课程,她们获取宪法理论知识的主渠道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因此,在该门课程的教学中应丰富和更新宪法教学的内容,既要讲授宪法的基本知识,同时应针对当前宪法的热点案件进行讲解分析,激发她们对学习宪法的兴趣。另外,应构建宪法教育课程的合力。培育大学生宪法意识单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其他课程的共同努力。如,毛概课程教师在讲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时应将宪法知识、法制理念传输给学生,其他二门公共课程《马原》、《近纲》在授课过程中也应适当加入宪法知识的讲解,这既可以帮助她们领会宪法精神,又可提高她们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关注度。
(二)宜用渗透式教学方法
在传统思政课程的教学中,教师最常采用的是灌输式教授法,宪法教学也不例外。教师在宪法教学中系统地讲解宪法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很难有机会结合实例予以讲解。这种“上讲下听”的培养方式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极易使学生产生抵触心理。渗透式是有别于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它将培养目的与内容隐藏于特定的教育载体之中,通过事实、案例等使学生在其中感同身受,达到潜移默化的培养效果。如广泛利用微信、QQ等学生喜爱的网络平台进行宪法知识的普及,也可利用校园环境设施,如宪法知识专栏、电子屏、校园广播、电视以及校报等工具及时传播宪法知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从而营造浓厚的校园法治氛围。
(三)建构有效实践环节
实践是意识形成的基础和来源。宪法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宪法意识的形成离不开社会实践。在大学生宪法意识培育的过程中应注意宪法知识与实践的结合,“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只有在培养大学生宪法知识学习兴趣的同时,才能使她们真正掌握宪法知识,才能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才能使宪法知识教育取得实效性。学校可建立宪法教育的长效规范保障机制,明确规定实践活动的形式、目标、要求及操作程序,规定检查评估制度,督导实践活动的开展。有的学校还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活动场所和实践基地,如模拟法庭等,这有利于学生切身感受法庭的情景设置,也有利于她们体会到宪法的严肃性。
总之,女大学生作为即将步入社会的高知群体,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依靠力量。通过宪法意识的培育,既有利于促进她们对宪法知识的学习,也有利于她们掌握、维护自身的权益,这对于促进女性自身解放和地位的提高以及社会的法治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1]韩大元,王德志.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J].政法论坛,2002(6).
[2]莫文秀.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及对策[J].人民论坛,2004(6).
(作者单位:湖南女子学院思政部)
本文系湖南女子学院2016年教学改革研究立项课题:女大学生宪法意识渗透式培育研究(2016[36])。大学生承传宪法精神的机制研究,2015年女院重点教改课题。
罗海云(1976-),女,湖南女子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罗建荣(1957-),男,湖南女子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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