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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的变局与喜忧——以《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为文本的分析

时间:2024-05-04

赵 鑫

“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的变局与喜忧
——以《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为文本的分析

赵 鑫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契机。从“喜”的方面来看,《意见》创制的“上诉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以及作以严苛规定的总包方总负责的责任机制,有助于农民工工资“连环拖欠”问题的解决;《意见》所要求建立的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与管控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黑名单”制度更是会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慢、少、欠现象有较大助益。然而,农民工无固定工作场所与居所会阻碍实名制实施效果、“黑名单”圈定后的制裁措施缺乏使得监管制度虎头蛇尾,且农民工权利救济的行政权力归属不明、维权意识较差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便是隐忧所在。

农民工讨薪 上诉实名制 企业“黑名单”

一、上诉实名制与总包总负责制度的创新

众所周知,城市务工人员大多集中在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意见》也要求各地要在上诉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以及要求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方要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任。以上所说的这几点中特别是总承包方承担工资总责任的规定,“连环拖欠工资”正是由于承包方一环发包给下一环,许多并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也是在这样的环境下钻了法律的空子,该规定可建立良好的责任承担方式,较好解决很多地方都有的“连环拖欠”问题。

二、银行代发与“黑名单”圈定制度的创新

工资支付监控以及企业监管制度也将会有很大的改善,《意见》中指出,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这一举措将会是对企业对农民工欠薪的一次极大改善,诚信社会的建立有赖于各方面的建立,诚信体系的发展也正是一个国家良好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农民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同时也是诚信制度实施的重要对象;银行代发工资具有很高的稳定性,若结合前面提到的工程总承包方承担责任的制度,企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打入专项管理其工资的账户,不仅避免了以前“包工头”分发工资,私自挪用的问题,还能落实企业的清偿欠款责任。但《意见》中也有一点不足的是,单单规定了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但没有说明建立黑名单后将会对这些企业有什么惩治措施。

三、农民工权利救济的行政权力指向不明

其实,农民工如若遇到企业欠薪可以有多方面的解决途径,为农民工讨薪,并不是一家的问题,各个部门应倾力合作,尤其是普法部门更发挥其宣传教育作用,不要让他们遇到问题的时候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找各个部门解决。

“相关部门”有时真是一个难倒大家的问题,农民工遇到企业欠薪,可以找哪些相关部门呢?第一,可以寻求劳动监察大队的帮助,它具有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的行政职能,并且日益在帮助农民工要回拖欠工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二,劳动仲裁委员会,欠薪问题历来是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但许多农民工却因为害怕要交诉讼费用,同时还要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而对维权的道路“望而生畏”,其实他们不知道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或者拖欠工资案件是不收取费用或者是象征性地收取很少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3条,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每件只需交纳10元,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打官司并不一定要聘请律师,只要事实清楚,并且当事人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农民工一样能拿回属于他们的劳动报酬;第三,向法院提起诉讼,“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早在2011年就归入刑法,但把对方告上法庭可以说是农民工在最后才不得不采取的手段,前面也说到法院在对这方面的问题也制定了许多对其有益的便利制度,比如诉讼费用的象征性收取和为了妥善以及有效率地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要求在3个月之内必须处理案件完毕,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但我国法院向来还是尊崇“和为贵”的传统,以调解优先,调解制度的良好建立有助于企业与雇员之间不至于因为劳动争议而“反目成仇”,在欠薪问题也是如此。

四、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亟待提高

农民工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与企业签订有保障的劳动合同,出了问题也好找上诉的几个部门解决。有一个问题值得引起大家的注意,就是所谓的“极端讨薪”,近日在合肥,九名农民工爬上楼顶讨薪,以跳楼相威胁,并拒不服从民警处置指令,最终被分别处以5日、7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处罚。“极端讨薪”虽然有违法之嫌,但想一想也是令人心酸的现象,如果普法工作做到位了之后,农民工自己却不遇到问题之前根本不理睬这些宣传,那么法律部门所做的这些工作还有什么意义呢?

《意见》指出,到2020年要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但“理想丰满,现实骨感”的问题永远存在着,能否实现这些目标还需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农民工自身以及国家其他部门各个方面的努力。春节将至,希望进城务工的人员都能回家过个好年。

[1]朱雁.农民工讨薪难的法律思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01):17~21.

[2]吉娜.农民工讨薪难的法律制度分析与完善——以《焦点访谈》之讨薪的遭遇为例[J].学理论,2014(34):138~139.

(工作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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