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黄云发
探讨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
黄云发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都出现了较大改变,然而,我国的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除此之外,许多法律法规当中存在较大程度上的冲突以及矛盾,比如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冲突,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的经济发展,反映出经济对社会的影响力,二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缺点,在对担保法以及物权法的立法设计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相关人员不断改进以及完善。本文主要探讨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
物权法 担保法 冲突 适用范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各项权利的要求也更为严格,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各种义务以及权利进行明确。然而,我国当前的立法不但具有一定的缺点,而且当前的社会环境也较为复杂,然而,我国的物权法和担保法存在一定的冲突,比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以及物权法定原则。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担保方式主要为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在这个过程当中,必然有权利的转移以及变更,不但如此,还会涉及到物权方面的内容,从而出现物权法与担保法互相冲突的地方。本文主要探讨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不断完善我国的当前的法律法规。
(一)物权法适用范围
物权法适用的范围比较广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范围。一般来讲,所谓主体范围是指中国境内的具有物权关系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等。主体范围属于物权法调节的范围。此外,特殊的主体,比如国家、集体,也属于物权法所调节的主体范围。其次,对象范围,对象范围是指中国境内的物,主要包括不动产以及动产,如果已经产生了物权关系,那么也属于物权法所要调节的范围。最后,区域范围,所谓区域范围是指物权法产生在中国区域,在中国这个范围之内可以调节。此外,时间范围,是指在物权法生效之后,物权关系按照现在物权法调节。在法律生效之前的物权关系,按照当时的法规进行物权关系的有效调节。
(二)担保法适用范围
首先,担保法第五条中的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整个担保合同也就无效。担保合同如果另外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处理。其中的有关详细规定保障了担保法的独立性。独立担保已经突破了经典民法的相关理论,它的适用范围目前依旧存在一定的争议,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担保法虽然明确了担保的法律地位,虽然其来源于主合同,但是法律效力具有独立性。然而,在我国相关担保人缺乏抗辩的权利,因此,担保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贸易、经济以及涉外商业等交易。其次,国际或者国内的贸易以及融资等,合同当事人就担保合同性质进行约定,具有独立性以及非从属性的特点,对于担保的范围的限定,没有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存在一定冲突
担保财产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主要包括抵押财产、质押财产、留置财产。首先,抵押财产,物权法对担保的抵押财产的范围进行扩大,不但包括了生产设备、材料、产品、半成品,而且包括了船舶、建筑、航空器等。此外,在可以当作抵押的财产方面,抵押人的所有财产可以转化成为抵押人有权处理的财产,对于可以当作抵押的财产,将依法可以抵押转变为法律以及行政规定不禁止抵押的财产。相比而言,物权法比担保法的条款更为科学、合理。其次,质押财产,物权法将基金份额以及应收的账款定为可以出质押的财产。因此,在质押的范围上,物权法比担保法更大。
(二)人保以及物保并存的规则
我国的人保以及物保并存方面,在物权法的原则当中,主要是以保证人的平等主义以及优待主义的综合形式。如果担保的债权包括了人保以及物保,相关债务人不履债务,债权人应当根据约定实行债权。如果约定过于模糊,并且债务人自己提供物担保,相关债权人应当实行物的债权。如果第三个人提供物品担保,债权人可以通过物品担保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应当向债务人追偿款。担保法其中明确规定,如果债权当中包括了人保以及物保,相关保证人对物品担保之外的债权承担保证的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物品担保,保证人应当在债权人放弃的权利中承担责任。
(三)人保物保并存担保权实例分析
根据担保法的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保以及物保并存,如果债权人主动放弃物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的债权之内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比如,某人甲向银行贷款10万块钱,乙方用价值6万的汽车为甲做担保。其中,保证人丙只是对抵押的6万和另外的4万做出保证责任,如果银行放弃6万的抵押担保,那么丙就无需对银行免除的债权承担责任,换言之,他仅仅只对4万元承担保证的责任,这就体现了法律对于保证人绝对优待的原则。然而,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的第176条对这条规定做出明显的修改。根据物权法,人保和物保并存,想要实现担保权需要遵守以下的规则:首先,双方约定为准,指在担保合同中规定了担保人的承担责任的相关顺序,债权人也受到约定顺序制约;其次,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模糊的情况之下,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判定,如果担保是债务人提供,债权人先行使担保的物权。如果物品担保是第三方提供,债权人则享有选择的权利。例如,实例中,银行面对甲不能够偿还的情况,可以选择丙去承担保证的责任,也可以通过乙的抵押物实现。
(四)抵押权行使和诉讼时效、抵押期间关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对于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般对此的解释是:这两年属于不变时间段,主债权诉讼时效满了之后,二年之内,债权担保物权存在并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然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其与担保的相关规定不一样,存续时间大大缩减。物权法的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没有行使,超过时效的情况,法院不予保护。这条规定导致的后果就是主债权诉讼时效满了之后,抵押权等同消灭。其中担保法所规定的两年存续消失不见。
应当引起注意,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其属于抵押期间的结束,抵押权消灭,不是抵押权人没有胜诉权。在诉讼时效的制度当中,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就会导致当事人缺乏胜诉的权利。超过时效之后,如果债权人起诉的话,债务人没有进行时效抗辩,法院不能因此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如果超过时效后,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之后反悔,法院也不予支持。
(五)转质权方面的冲突分析
所谓转质,就是在质押合同的存续期间,具有质押物的质权人员将质押物交给第三方,从而设定了新质权。比如,甲方将一字画质押给乙方,从而为自己欠款10万作为担保,在乙方得到字画之后,又把质押物字画给了丙方,从而为自己欠丙方的8万元做担保,这种行为就是转质。按照担保法解释,转质需要经过质押人的同意。比如,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想进行转质的话,应当得到甲方的同意,否则就无法产生法律的效力。然而,根据物权法的第217规定,质权人在存续质权的期间,没有经过出质人转质,如果造成质押物毁坏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的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出质人是否同意和转质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必然联系,在没有经过出质人同意进行转质,转质不是无效。此外,如果造成质押物损坏等问题,转质人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探讨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这两部法律在规定上存在一些矛盾、冲突的地方,物权法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不一样并且存在一定的冲突,尤其是人保以及物保并存的情况,物权法和担保法存在一定的矛盾,在转质权的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需要相关人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及探讨,从而不断规范我国的法律法规,保证担保法以及物权法能够科学、合理地实施。
[1]丰华涛,刘志来.物权法与担保法的立法冲突及适用[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241~243.
[2]崔志伟.论不动产上权利冲突及其司法处理[D].长春:吉林大学,2012.
[3]李珏.动产抵押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
[4]王明华.论担保物权的实现[D].济南:山东大学,2014.
[5]潘江涛.国际私法视角下的跨境资产证券化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3.
[6]高圣平,罗蕾.物权法与担保法适用的时间效力问题[J].人民司法,2010(21):92~95.
(作者单位: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