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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时间:2024-05-04

柏 彬



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柏 彬

【摘 要】我国目前经济市场运转正常,受到多个法律部门的共同管理。其中针对经济市场秩序正常发展而实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就表现出多个法律部门的不同属性。因此,本文主要从公法和私法领域、主体以及功能等多个角度来探析,这一制度所巨头的经济法属性。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经济法 赔偿制度

我国社会不断发展更,并且正处在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整个经济市场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在良好的发展大势之下,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一点就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的简要概述

所谓惩罚性赔偿,指的是当被告在正当的贸易交往过程中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如欺诈等,法庭则要以商品价值为基础做出赔偿判决,一般要求被告所赔偿的金额要多余商品本上的价格。实行这一惩罚手段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受害人得到一些补偿和安慰,同时借这种方式来警戒他人。

在当前这个社会中,存在着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在法律中也理所应当的存在着公法和私法这样两个领域。这就要求我们这样理解,一种法律既含有公法的性质,又带有司法的性质。而某一法律中以哪一种法律作为根本属性,就需要结合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多方面加以考量。这就说明不能因为惩罚性赔偿这一法律条例带有民法的性质,就将其归入私法领域中去。我们必须要承认,惩罚性赔偿对于违法行为的震慑能力十分明显,并且具有十分明显的强制性。所以从这一个角度莱说,我们必须要承认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公法属性,甚至可以认为惩罚性赔偿这一条例是从古罗马沿袭下来的具有惩罚性思想的手段。

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散在不同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并且在这些法律法规之中多次强调,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一般的民事赔偿具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但是在目前我国较为混乱的经济市场之下,这一规定被多门不同的单行法律进行额外的解读。例如这一制度本列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在“三鹿毒奶粉”事件发生之后,《食品安全法》又对其进行了新的解读,将赔偿的金额提高至本来的十倍,以此来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这样一来,就导致这一措施在法律部门的归属方面存在着困惑。

二、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一)从主体的角度进行研究分析

通过对经济法了解我们可知,经济法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在于受经济法调管的经济利益双方中,有一方是国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更多的是用在不同代表着不同利益的私人群体之间,并不涉及国家这一主体。从主体这一角度来看,惩罚性经济赔偿制度更具有民法的性质。然而,我们需要从另一角度来分析,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所体现出来的惩罚性质,具有国家主体性质中的不可抗力的特性。从这一个角度来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将国家暗含在这一法律制度之中,也就是说国家主体在这一法律制度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经济法的性质。

(二)从法律所具有的功能角度来进行分析

这一法律实行的最关键目的并不在于保护消费者私人利益,而在于维护整个经济市场的正有秩序,严厉禁止被告人的二次甚至多次的违法销售,从而保证整个市场有序的运作。这也是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而这也是我国颁布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市场规制是对市场秩序的规制,市场秩序包括自然秩序和人为秩序,自然秩序由市场机制自发形成,民商法对其进行调整,而人为秩序是指由政府设计的交易市场秩序法,通过国家调节把自然秩序纳入合理轨道,这由经济法来完成。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由政府设计的,为了惩罚经营者欺诈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手段,因此具有经济法属性。

(三)从不同部门归属的角度进行分析

综合前文叙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极为强烈的公法属性,并且制度具有惩罚性和物质精神赔偿性双重性质,并且惩罚性是这双重属性中的核心属性。这也表现出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具有的公法属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对经济双方起到管理的作用,同时也涉及了其他法律的主体。诸如经济双方是因为产品质量责任产生争执,久争不下,就极容易对整个经济市场产生巨大的波动,使得整个市场秩序受到严重的挑战,损害国家整体利益。此时,民事惩罚措施就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其他法律也要采取一些手段措施来维护自身法律的强权。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惩罚性赔偿应该属于经济法部门。

三、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具有多元性,是补偿、惩罚、威慑与激励的有机组合。在补偿的基础上,对加害人可以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以彰显其惩罚特性。通过这种特殊的惩罚赔偿的方式,形成对加害人的阻吓和威慑,以防止类似的侵权行为再度发生,从而达到规制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正义的目标。从形式角度、从公私法角度来看,惩罚功能与激励功能并存,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作用重大,旨在追求实质公平。因此,惩罚性赔偿应当归属于经济法范畴。

参考文献:

[1]陈媛.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J].法制博览旬刊.2014(2).

[2]彭溪.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经济法属性研究[D].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简介:柏彬(1985-)女,陕西西安人,大学本科学历,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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