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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义工的“文化”内涵与服务规则浅探

时间:2024-05-04

艾 和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馆,广东 深圳 518019)

一、前言

“义工”一词,最早来自海外及港澳台地区,指公民为社会义务工作和服务的行为。

古今中外,在人类发展历史上那些舍己为公、赤诚奉献之人,都以圣贤之尊而载入史册,成为后人学习敬仰的功德楷模,如获得1979年诺贝尔世界和平奖的德蕾莎修女,她的人格、精神力量以及纯粹的心灵,早就超越了任何文化属性和人性的存在,她用一生的时间,为他人贡献了自己生活的全部,是全世界所有爱与美的化身,是人类生命意义和价值最伟大的展现。

现今“义工”的理念和行动,已打破了社会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种族文化的界限,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尊崇的慈善行动,为记念这一人类高尚的义举,联合国将每年的12月5日,定为世界“国际志愿者日”。

我国较早出现“义工”的称谓,是1989年成立的深圳“义务工作者联合会”。1993年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了统称为“志愿服务”为宗旨的无偿服务活动,在全国各地都相继成立了各种“义工”形式的社团组织,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

广泛的社会实践证明:义工志愿者活动的开展,继承发扬了中华民族的“尊老爱幼,舍己为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优良传统,建立了政府机构、社会社团及民间个人的帮扶体系,关爱需要帮助的人,社会各阶层人群通过共同的义工志愿行动,增进了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认可度和归属感,促进了人际间的亲善关系,在自愿的奉献行为中实现了社会公民的自身价值,丰富了社会生活内容,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充满温情、和谐融洽、和睦相处的美好世界。义务志愿工作者全心全意服务于普通民众,奉献忘我的精神品质,与社会现实中那些见利忘义、为非作歹的不端行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文化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多维概念。社会学认为: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文化的内涵是指人类社会信仰观念的政治法律、思想品德等,是精神成果的文化、艺术、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是社会生活形态的民俗风情、居住环境、生活品质、社区文化等一切物质生存条件、精神文化、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总和。在儒家思想中,文化的本意是“以文教化”它表示对人的性情的陶冶、品德的教养,属精神领域范畴。

“文化义工”的概念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义务地服务于符合法律范围内的社会公共文化或某一专项领域文化的服务工作。

“文化义工”服务活动方式大概有两种:一种是个体形式的“文化义工”,以个人名义,利用自身的文化知识、艺术技能自愿帮助他人。第二种是公共形态的“文化义工”,由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组织招募或指派选定专业专家人士,为社会提供文化艺术等方面公益性的服务和帮助。

在公益文化服务活动中,“文化义工”与“义工志愿者”的区别:义工志愿者主观上情愿、无需回报、主帮助别人,不受帮助对象资格、能力、社会地位等因素影响,与被服务对象本人是同等阶层的一种志愿行为,属于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表现范畴,受助方对其无约束力,无需承担社会责任。在从事文化服务方面的志愿行为时,义工可以做些辅助工作,但不直接参与到文化活动的内涵核心。从概念上讲,他属无需“文化”内涵的义工。文化义工则是在拥有了为社会做贡献、献爱心的自我情愿付出的同时,更加强调了义工的“文化”服务属性及内涵。

近年来,笔者受组织委派的公益指导及培训工作中,通过社会实践及切身感受,对文化义工活动中“文化”内涵的理解,定位和服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谈下观点,共同探讨。

二、“义工文化”与“文化义工”

众所周知,文化现象充斥在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其所涵盖的范围和各种受众层次,在现代社会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的驱使下,发挥着其自身的社会文化功能和传播作用。

“义工文化”就是人们通过在社会公共文化的活动中,以奉献行为为主体的社会认识和社会实践活动中,与公共受众共享文化。在共同行为的文化帮扶中,进行有效的沟通、答疑解惑,加强了广泛的合作倾向,用文化的导引作用,在公益的活动中,实现个体与社会集体之间的最佳合作方式及统一的文化审美倾向。义工文化形态的确立,是在公众认同后,存在与公共文化体系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在社会文化发展过程中,树立公众新的价值观念和对社会行为活动的认同及响应,是义工文化秩序的构建、发展的必然之路。在人类历史进程中,落后陈腐的文化注定要消亡,只有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广大民众的文化才能生存发展下去。义工文化形态给人类带了美好和希望,赋予了新的生机,充满了正能量,具有中华传统文化“兼爱”的属性,是发展建设现代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

“文化义工”,简言之就是“义工文化”的使者,其在公益义务文化活动中的行为、状态、方式、内容直接代表着文化的层次和内涵。文化工作者通过艺术活动及社会文化行为的组织参与方式,用“义务”的自愿形式为社会群众服务、为没有条件的需求者服务、为弱势群体服务,文化义工是“义工文化”的志愿执行者。

三、文化义工肩负的社会责任

文化义工利用自己的时间、自身的文艺技能,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艺术方面的服务,其主要的活动场所在机关、社区、学校、公益性的文化场馆,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影剧院、音乐厅等,这些社会公共文化设施是政府宣传党的方针路线的阵地,同时也面对社会居民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及海内外国际友人开放的公共文化场所。文化义工的主要工作是深入社区、基层组织单位、城镇乡村,以文化艺术指导为主,以讲座、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各界人士传授文化艺术技能和知识,展示文化建设成果,协助参与各类大型文化艺术活动。当文化义工的工作领域及具体服务内容达到一定的范围和程度,涉及到授业传道的社会功能层面的时候,其主观的“义务”工作性质就要接受社会法规的评判,其本身除了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认真的服务态度之外,还要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这种文化义务工作,除享有自主行为应有权利的同时,还要接受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这使得文化义工的工作方式、内容符合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法规要求。

文化义工参加的公益文化工作,基本上都是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这就决定其一定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宣传文化的方针政策指导下进行,要在广大民众中传播先进的思想文化和知识理论,用文化艺术的特有社会功能,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在文化走向自觉的今天,通过文化艺术形式,在思想品德精神意识方面,发挥教育和引导作用,为建设和谐社会,为文化事业的发展做贡献。这是“文化义工”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四、文化义工”应具备的文化素养和服务规则

随着社会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文化义工已成为新时期活跃在文化建设领域的生力军,文化义工不是普通的志愿者,就其本身而言应具备以下文化素养:

(1)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2)自觉志愿践行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言行;

(3)有公益事业心和公共集体意识;

(4)有社会责任感,具有敢于担当的精神;

(5)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文化修养和教育技能技巧;

(6)具备必要的专业文化知识,一定水准的专业艺术特长。只有具备以上的各项素养,才能更好地做好“文化义工”工作。

由于所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文化义工”的服务规则,应按志愿性和专业性分为:

(1)文化专业义工:主要是在公益文化艺术活动中,以传播文化艺术知识技能为主,自愿承担教学,指导,专业讲座等工作。

(2)文化志愿者:在文化艺术活动中,主要是做辅助的服务性工作,不涉及具有专业性的指导的工作。在这里对文化义工的区分并不是对志愿者的义举有异议和歧视,只是文化义务工作中的分工不同,义工性质没有变,这是对被帮助对象和社会负责,这是原则问题。

在文化义工服务活动中防止出现:

(1)专业水准不够,只有主观热情主动,其结果是传授知识不准确,误导接受文化教育的学习者;

(2)只凭热情投身公益活动,时间稍长就退避三舍,其结果是公益活动的半途而废,造成失信于民众的不良影响。

(3)利用公益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满足个人私欲,浪费了社会文化资源。

(4)夸大宣传,小题大做,用表面文章、无中生有等手法,吹嘘成果,违背为群众服务的核心宗旨的空假行为。

笔者认为:首先要在法规层面建立健全“文化义工”管理制度。强化制度,严格管理,以严肃、严谨的态度做好公益文化活动项目和工作。

其次要建立评审各个文化门类的义务服务工作者的资质和标准。

第三,要设立诚信档案,做好文化义工的长期服务工作预案,加强系统化、科学化、长期化的公益文化活动的组织,有针对性、目的性、实用性的进行文化义工活动。

五、结语

文化义工不只是单纯的志愿者,其肩负着传承文化、宣传党的文化方针政策、落实好文化为民、为社会提供优秀的文化艺术产品、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任。认识到“义工文化”的文化内涵,就是认识到了社会赋予文化义工的责任和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文化义工队伍建设,使之真正成为符合国家与人民利益的文化使者,为实现人类共同美好理想的和谐社会,为文化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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