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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员工”模式的隐忧与突破

时间:2024-04-23

王曼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扰乱了企业生产秩序和人民生活,也使得社会公众消费习惯发生了改变,新经济企业如新零售、电商火爆异常,但工作人员短缺成为其发展的严重阻碍。“共享员工”将传统实体企业闲置员工输入新经济企业,既能够做到及时止损,更能够打破“用工荒”,是各类型企业的最佳选择。疫情期间,“共享员工”为企业发展作出的贡献有目共睹,作为应急措施,“共享员工”已经圆满完成任务,但疫情危机后,“共享员工”如何获得长足发展,值得思考和探讨。

“共享员工”在疫情下应运而生,成为企业自救的创新之举

新冠肺炎疫情不仅给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带来严重威胁,也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对企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一方面,传统实体企业复工期限延长,企业不仅要承担高额的房租费用,更要负担员工薪酬。一些行业,比如商场影院、洗浴餐饮等,经济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在长期停工状态下难以维系生存,甚至无法正常开支,亟待寻求止损方式;另一方面,新经济企业销量暴增,人力资源缺口巨大,出现“用工荒”态势,比如网络销售及配送服务激增,企业亟需增加更多员工,但招聘人员却十分困难。在此背景下,“共享员工”应运而生。

“共享员工”将受疫情影响难以复工的企业员工以“共享”方式进行短期人力资源输出,允许员工在短期内自由流动,实现了人力资源的再分配,可谓疫情期间企业自救的创新之举。“共享员工”不仅实现了对传统实体经济的及时止损,更满足了新经济企业的用人需求,也让闲置的员工获得额外收入,可谓一举三得。虽然“共享员工”产生于疫情之时,是一种应急举措,但也为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如诸多行业存在淡旺季之分,如果能够做到短期内协调员工合理流动,“共享员工”或将成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以长期解决企业用工难题。

“共享员工”模式存在的隐忧与风险

当下,“共享员工”既做到为企业止损,又减轻新经济企业的用工压力,更为广大社会公众创造额外收益,可谓“鲜花掌声满地”。尤其在疫情期间,“共享员工”为减少企业压力、缓解社会负面情绪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临时性举措势必暗藏隐忧,如不加以解决,“共享员工”或将渐渐淡出历史舞台。

一是自行“共享员工”或存在资质违法问题。在疫情期间,传统实体企业面临巨大压力,尤其是部分连锁餐饮企业亟需止损,主动与新经济企业达成“共享员工”协议,但事实上,该部分实体企业并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向其他企业输入全日制员工有悖法律规定,若存在牟利现象,更被立法所明确禁止。

二是“共享员工”协议模糊、责任不清。疫情期间新实体企业、电商平台人员缺口巨大,迫切需要与传统实体企业、个人达成协议,出于人力资源的需求迫切,诸多企业选择简化流程,临时签订用工协议,而一旦产生劳务纠纷、工伤等问题,责任界定难以明确,尤其是为新晋员工办理保险需要时间和流程,简化招聘更容易引发纠纷。

三是“共享员工”或与竞业禁止原则相悖。在疫情期间,传统实体企业止损与新经济企业人才需求都较为急迫,企业既不了解员工,员工也不了解企业,容易发生违反竞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一旦关键信息泄露,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甚至降低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共享员工”或将影响服务质量。从目前情况来看,分拣、排列、清点、配送等方面的服务人员处于短缺状态,这些工作看似简单,实则需要依靠丰富经验,“共享员工”多数为跨界人员且急于上岗,培训时间严重不足,又缺乏该领域工作经验,若出现产品与服务质量受损则会给企业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让“共享员工”走得更远

“共享员工”要成为企业常态化的用工模式,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员工共同努力,既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要理清责任归属,更应要求员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反竞业规定,并对完成工作保质保量。

一是为“共享员工”合法性提供法律依据。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种用工形式日益灵活,应对“共享员工”在疫情期间起到的积极作用给予肯定,借势推广“共享员工”新型用工模式,化解企业用工难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共享员工”与《劳动法》《合同法》部分内容相悖,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增设全日制灵活用工内容,为“共享员工”合法性提供依据,只有立法率先给予支持和肯定,“共享员工”常态化发展才具备基础。同时,“共享员工”想要持续发展,要坚决禁止原单位从中牟利,将“共享员工”作为企业之间合作借用员工,借用期间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维持不变,才能不受到业务资质、借用岗位、用工比例、同工同酬等方面限制,促进“共享员工”常态化发展。

二是明确“共享员工”安全责任归属。“共享员工”普遍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存在部分企业故意规避用工风险,在协议中薪酬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主体、工伤保障等内容不明确,容易引发劳务纠纷,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实上,“共享员工”满足了新经济企业人才缺口,让企业从中获益,理应承担“共享员工”安全保障责任。相关部门需厘清“共享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共享员工”薪酬待遇、工伤保险等福利待遇,清晰界定用工单位与原单位之间的责任,减少“共享员工”劳务纠纷,为“共享员工”提供周到、全面的就职保障。同时,针对原单位与新用工单位签订批量“共享员工”借用协议,原单位应充分尊重员工意见,时刻以员工利益为主,承担劳务纠纷、工伤保险等争议的兜底责任。

三是与“共享员工”签订“君子协议”。由于用工急迫,企业与员工之间难以相互了解,存在部分员工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规避竞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现象,用人单位应与“共享员工”签订“君子协议”,明确由员工本人承担违反竞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告知员工故意隐瞒真实信息应承担的严重后果。同时,为减少竞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现象,用人单位应与原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得到原单位的支持和认可,也可以选择以企业之间合作借用员工的形式,实现员工共享,彻底杜绝此类行为,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共享员工”培训工作。“共享员工”虽然以临时身份加入到企业,但也时刻代表着企业形象,由于部分“共享员工”属于跨界工作,在专业素养、工作经验上存在欠缺,企业应加大对“共享员工”的培训力度,确保“共享员工”达到岗位基本要求之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切勿因短期逐利盲目允許“共享员工”上岗,防止对企业生产效率、企业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更不应以“共享员工”的临时身份为借口,降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共享员工”的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判断“共享员工”是否具有业务能力,若不符合岗位考核标准,应及时裁撤“共享员工”,或劝返回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注:本文系河北省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地方政府债务与地区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项目编号:CXZZBS2017003)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杨玉龙:《“共享员工”亟待规范管理跟进》,《中华工商时报》,2020年2月10日。

责编/李一丹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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