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朱桂香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论郑和下西洋的历史贡献
朱桂香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郑和,我国明代著名的航海家、外交家、宦官。自1405年开始,至1433年,先后28年七次下西洋,对加强海外贸易,提高明朝威望,传播中华文明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郑和重视海洋,探索海洋的精神,是我们今天发展海洋事业的巨大精神财富,永远鼓舞着我们后人前赴后继,振兴海洋事业。
郑和下西洋;历史;贡献
郑和,明朝时期著名的航海家、外交家、宦官。从1405年至1433年的28年间,先后七次下西洋,其路线从江苏苏州的太仓刘家港出发,率领庞大船队,远航西太平洋和印度洋,先后到达了爪哇、苏门答腊、苏禄、彭亨、真腊、古里、暹罗、榜葛剌、阿丹、天方、左法尔、忽鲁谟斯、木骨都束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最远曾达非洲东部、红海和麦加,建立和巩固了海上丝绸之路,促进了海外经济贸易,传播了中华文明,促使我国古代航海事业达到顶峰。因此郑和下西洋是中外航海史上的伟大创举,是十五、十六世纪世界航海史的先驱,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十五、十六世纪时的明朝,中国周边地区的国际环境动荡不安,东南亚地区的一些国家相互猜疑,互相争夺,同时海盗猖獗,横行东南亚,不仅影响了明朝与南亚及周边地区海上交通,也直接影响到明朝南部的安全,不利于明朝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明朝派遣郑和率领船队下西洋,积极推行明朝和平的“内安华夏,外抚四夷,一视同仁,共享太平”的外交政策,通过各种手段,调解与缓和各国间的矛盾,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从而把中国的稳定与发展同周边联系起来,试图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国际环境,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国际交往,提高明朝的国际声威。
英国汉学家、科学技术史专家李约瑟曾经说过:东方的航海家中国人从容温顺,不记前仇,慷慨大方,从不威胁他人的生存,虽然有恩人自居;他们全副武装,却从不征服异族,也不建立要塞。这证明了郑和下西洋的目的是以文明之举,着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交往,稳定海上交通,提高大明王朝的国际威望。
郑和下西洋期间,通过多种形式与当地开展双边贸易,平等互利,互通有无,把中国的丝绸、瓷器、茶叶、漆器、麝香、金属制品和书籍等运往国外,换回当地的香料、药材、动植物、珠宝及生产瓷器所需原料等多种货物。这种贸易活动,推动了中国和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
首先通过朝贡贸易的方式,获得东南亚一些小国对明朝宗主地位的认可,使这些国家积极到中国来朝贡。一方面得到明朝的庇护,一方面得到的丰厚赏赐。据统计,永乐在位22年,与郑和下西洋有关的亚非国家使节来华共318次,平均每年15次,盛况空前。
其次通过官方贸易的方式与当地商人进行交易,扩大明朝海外贸易。郑和船队除了装载赏赐用的礼品外,还有中国的货物,如铜钱、丝绸、瓷器、铁器等。这种贸易可以用明代铜钱买卖,多数以货易货。郑和下西洋期间,尤其是后几次下西洋贸易规模扩大,遵循的平等自愿,等价交换,具备了国际贸易的一些基本原则。
再次通过民间贸易的方式由商人或民间自发性开展贸易。郑和船队载有大量的瓷器、丝绸、茶叶、漆器、金属制品、铜钱等。东南亚百姓对中国这些东西非常喜欢,郑和船队所到之处,沿海地区的当地居民都争先恐后的划船或到码头交易,有的还请官兵到当地的集市设摊交易,中国换回的主要是珠宝、香料、药材、珍奇动物等,当时中国从海外进口100斤胡椒,当地价值1两,回到国内出售20两,利润丰厚。
郑和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洲际航海家,是人类征服海洋的先驱,他揭开了世界航运史从大陆转向海洋的序幕,是达·伽马、哥伦布和麦哲伦的先行者。郑和下西洋,增强了当时人们的地理知识,完善了我国的航海技术。
郑和下西洋时,其统率的船队数量、载重量等都远远超过几十年后的达·伽马、哥伦布或麦哲伦所率领的船队。郑和船队配有指南针、罗盘、船尾舵和风帆,能够在逆水顶风的情况下航行,在地文航海、天文航海、季风运用和航海气象预测等方面,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郑和下西洋在海洋事业上所表现出了的重视海洋,探索海洋的精神,是我们今天巨大的财富。他从1405年30多岁开始,前后28年献身海洋,到1433年他最后一次下西洋时已经60岁了,但是,为了进一步探索海洋,加强中外经济文化交往,他再度率领船队出使,这次他再没有回来,病逝在印度的古里,时年62岁,永远现身给了中国古代航海事业。
郑和下西洋,克服了常人无法理解的困难和艰险,留给了我们后人的是不畏艰险、勇往直前的英雄气概和开放进取精神,为中华文明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郑和下西洋,发扬了中华民族重视海洋、探索海洋的科学精神,为振兴我国海洋事业提供了重要启示。中国是热爱和平的国家,不搞霸权主义,在国际交往中反对恃强凌弱,致力于同各国发展睦邻友好关系这是郑和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郑和下西洋,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勇于探索海洋、经略海洋的生动写照,激励我们不断增强海洋意识,加倍努力,振兴中国的海洋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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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312(2014)17-01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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