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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弱有所扶”的承诺落到实处

时间:2024-04-23

刘明皞

【摘要】“弱有所扶”一直是我国社会治理追求的目标之一,其促使我国不断扩大贫困扶持范畴与规模,让更多贫困人口享受保障待遇,不断优化和改善生活。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应注重全面开展多维贫困监测、制定出台《社会救助法》、实施弱势群体分类管理以及强化公共服务清单执行与管理,借助这些方法策略,更好地将“弱有所扶”落到实处。

【关键词】“弱有所扶” 贫困人口 弱势群体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贫困人口问题是人类长期发展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因此,如何实现“弱有所扶”也成为每个国家关注的焦点。一直以来,我国都非常关注“弱有所扶”,并将“弱有所扶”纳入十九大报告之中。基于此,如何将“弱有所扶”落到实处,值得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思考,更将成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全面开展多维贫困监测

当前我国“弱有所扶”都局限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但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又提出“低收入家庭”概念,因此,“低收入家庭”也应被纳入到“弱有所扶”的范畴之内。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全面开展多维贫困监测,建立一套健全、完善的监测体系,该监测体系要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相应的标准设置要贴近实际,确保贫困监测结果真实、准确。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低收入标准线,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对贫困群体扶持,确保准确识别扶贫对象,从而真正实现“弱有所扶”。科学地确定贫困测量指标,确保贫困线设计合理,是我国“弱有所扶”落到实处的最基本前提,只有贫困指标设计合理,才能够将更多的贫困对象纳入其中,给予具有针对性的帮助,确保我国扶贫政策和扶贫计划科学有效,准确把控我国整体的扶贫情况,为国家扶贫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此外,多维贫困监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低收入贫困标准线也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通过构建多维贫困监测体系,及时了解我国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状态,基于真实的数据和信息,对低收入贫困标准线进行调整,确保我国整体扶贫工作公正客观,且时刻符合社会发展形势。

制定出台《社会救助法》

国务院于2014年2月21日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医疗救助等多项内容进行整合,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用于规范我国社会保障系统。同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对生活、医疗、住房、就业等临时救助问题进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贫困家庭的生活保障,确保贫困家庭能够维系基本生活,实现了临时救助与长期救助相结合态势。从目前情况来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历经4年多时间,在肯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社会救助作出贡献之余,也要意识到其存在的不足,要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再此基础上出台《社会救助法》,更好地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从而对更多贫困人员给予健全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法》能从法律视角更好地保障社会救助,实现社会救助从行政主导向法治主导转变,确保弱势群体利益受法律保护,相比行政保护而言,法律保护具有更高的价值,具有更强的效力,能够确保“弱有所扶”落到实处,并且能够治理“弱有所扶”中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同时,《社会救助法》能有效扩大了弱势群体范畴,增加弱势群体帮扶项目,比如增加护理救助等内容,相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法》涵盖内容更加全面,做出的规范更加具体,更容易贯彻到实践之中,确保更多的弱势群体能够得到社会救助。此外,《社会救助法》还应明确各级政府在社会救助的财政投入义务,落实各级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相关主体充分尽到义务,从而实现更加优质的社会救助,利用《社会救助法》进行权利与义务规范,约束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利,确保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社会救助中作出更大贡献。

实施弱势群体分类管理

从各国扶贫经验来看,国家经济发展越好,对社会贫困群体的关注度越高,弱势群体分类越加详细,相应的政策和服务就越多。我国一直关注弱势群体分类管理,将弱势群体分为具有劳动能力群体和无劳动能力群体,认定无劳动能力群体是最值得关注的弱势群体,应给予最大力度的支持与保障,是“弱有所扶”最直接对象。此外,部分贫困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只是暂时性贫困,对该群体的帮扶也应是暂时性的,并应以就业和再就业扶贫方式为主,让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找到工作,通过自身实现脱贫。

基于弱势群体的分类管理,我国对弱势群体扶持始终坚持“两个必须、两个确保”。“两个必须”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扶贫是暂时性的,必须要与其签订就业承诺书,鼓励和督促贫困人员积极就业,早日依靠自身脱离贫困;必须针对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就业脱贫方案,确保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能够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帮助下寻求到出路,能够依靠自身力量完成脱贫。“两个确保”是指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能够得到长期综合性保障,一要确保该部分群体生计有保障、发展有计划、能力有提高,二要确保法定年龄范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享受到暂时性的过渡保障,能够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能够顺利完成过渡。

除针对弱势群体进行分类管理之外,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应充分做好动员和倡导工作,积极鼓励弱势群体融入社会工作之中,倡导“劳动光荣、助者自助”的良好社会风气,让弱势群体意识到应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脱贫,要尽早摆脱贫困,意识到依赖贫困扶持是一种不光彩行为。同时,政府还应从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上缓解弱势群体就业难现象,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让更多弱势群体能够开办家庭作坊,积极投入到创业、就业之中。此外,还应注重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依托社区拓展就业岗位,通过增加就业岗位,让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依赖自身脱贫致富,借助新增的劳动岗位,让更多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能够参与到工作之中,从而将“弱有所扶”落到实处。

强化公共服务清单执行与管理

“弱有所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儿童与家庭的公共服务,从多数国家扶贫经验来看,只有提高家庭经济收益和抚养能力才能够摆脱儿童贫困风险,避免陷入到贫困代际传递。我国应注重家庭公共服务清单,阻止儿童成长的家庭陷入到贫困之中,政府应通过改善家庭状况,提高家庭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儿童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阻止贫困代际传递。

在我国,已基本健全对贫困儿童和家庭的公共服务清单,并由省级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服务,但仍有部分清单内容值得完善。一方面,我国需要进一步鼓励和完善贫困儿童和家庭的公共服务清单,让不同的省市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的服务清单,确保服务清单能够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加强该服务清单的执行和管理,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能够按照清单执行,落实相应的管理政策、资金来源,确保贫困儿童和家庭的公共服务清单能够起到最佳效果。此外,还应积极鼓励媒体和社会公众履行监督职责,针对公共服务清单的执行进行监管。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相应的服务清单能够落实到位,“弱有所扶”才能真正落到實处。

(作者为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2018年度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全国学校共青团研究课题研究重点资助项目“新时代高校共青团对青年民粹主义倾向的预防性研究”(项目编号:2018ZD187)成果】

【参考文献】

①林闽钢:《新历史条件下“弱有所扶”:何以可能,何以可为?》,《理论探讨》,2018年第1期。

②侯晶晶:《落实“弱有所扶”政策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教育研究》,2017年第11期。

③梁纪恒、王淑荣、吕明:《“幼有所育”“弱有所扶”——学前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特殊教育》,2018年第1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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