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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丈夫名义存款

时间:2024-05-04

1、大周和小白在亲友的祝福声中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妻子小白把自己婚前攒下的8万元钱以丈夫大周的名义存进了银行。

2、随着相处日久,两人发现彼此不怎么合得来,于是决定和平分手。

3、大周得知自己名下的存款时,提出妻子既然以他的名义存款,就表明已将该款赠与了他,起码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4、妻子小白认为那钱是自己婚前辛苦劳动所得,应当属于自己,并要求法院给予公正的裁决。

说法:

本案是一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受诉法院认定,原告小白将婚前所挣的钱以丈夫名义存入银行,其行为不属于赠与,也不表明原告认可该笔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是一种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的情况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基本要件。其一,小白将自己婚前所挣的8万元钱以大周的名义存入银行时及事后,既未告知大周存款的事实,也未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大周,这说明小白以丈夫的名义存款并不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其二,大周一直不知道小白曾以他的名义存过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不存在约定的意向,大周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尚不涉及到他是否表示愿意接受的问题。

小白以丈夫名义存入银行的8万元存款,是她婚前的个人所得。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通过夫妻的约定可以转化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有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小白以大周名义的存款仅仅是一种单方行为,不是双方的约定,因此不能把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

(文:王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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