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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伦敦女性财产犯罪及其原因探析

时间:2024-05-04

曹敏

摘 要:18世纪的英国出现严重的犯罪问题,伦敦作为英国的中心,犯罪问题尤为突出。本文集中探讨伦敦女性的财产犯罪及其原因,理解这一时期城市女性的犯罪历史,映照出18世纪伦敦社会的一个缩影。

关键词:18世纪;伦敦;女性;财产犯罪;原因

一、引言

18世纪是英国社会的转型时期,伦敦作为近代英国的中心,其在高速发展下产生的社会问题最为尖锐且具有代表性,普通女性在这一背景下为何走上犯罪道路值得探讨,而财产犯罪是她们最普遍的犯罪活动。18世纪伦敦女性的财产犯罪问题投射此时伦敦社会的诸多问题,对其进行梳理分析也为认识18世纪的伦敦乃至英国社会提供一种视角。

二、18世纪伦敦女性的财产犯罪

18世纪是英国毁坏传统并孕育工业革命的时代。从1700年到1820年,伦敦的人口从67.4万增加到127.4万,面积增加到12平方英里。大量外来人口进入伦敦,城市人口流动性增大,贫富差距更为悬殊。伦敦的商业活动和财富的集中也为各种各样的财产犯罪提供犯罪的动机和机会,这些财产包括食品、饮品、金钱、布匹、衣服、家庭用品、手表、珠宝等。

1714年至1750年间伦敦老贝利法庭记录在案的侵财案件中,男性和女性的被告人数分别为3 626和1 998,占比分别为64.5%和35.5%。女性财产犯罪似乎明显低于男性。但我们还要考虑犯罪暗数的问题。犯罪暗数,是指罪行已经发生,但因未被司法机关获悉,而没有计入官方犯罪统计,是对这部分犯罪的指代。据盖瑟·沃克教授的研究,传统观点认为近代英国女性犯罪数量并不是很多,但实际上许多女性都参与盗窃和销赃等活动。当时的英国女性不具有法律地位,若是家庭共同犯罪,只有丈夫或父亲作为家庭的公众形象才会被正式追究责任,这与男户主“拥有”其妻子、子女或其他受扶养者的概念有关,“我将掌握属于我的东西,她是我的财产”。男户主负责家庭秩序,代表其他家庭成员。那么女性在家庭的地位意味着她们即使犯下罪行,也可能被排除在官方的法庭记录。因此,我们可以推测,伦敦女性实际的财产犯罪可能更加严重。

偷窃是18世纪伦敦女性的财产犯罪主要形式,成为她们补充生活来源的手段。根据行为主体,可划分为妓女偷窃、女仆偷窃、普通女性的“顺手牵羊”以及有预谋的团伙作案。妓女偷窃具体表现为偷嫖客钱包,出现在老贝利会议文件上的大多数妓女都被指控私下偷窃。许多街头妓女在妓院和普通旅馆老板的层层盘剥下,大部分收入被侵吞,单凭卖淫的收入无法养活自己,因此她们经常会偷嫖客的钱财。女仆偷窃财物,因为是熟人作案,更容易得手。通过这一时期的社会言论和流行文学可以窥见,主人经常抱怨仆人偷窃家中财物。普通女性的“顺手牵羊”,是偶然发生的偷窃,不需要太多技巧,运气成分更多,普通人的一点贪婪和一次偶然的机会便可以完成这种犯罪。有预谋的团伙作案以女性扒手为主导结成团伙窃取财物,有一定的组织规模。

18世纪的伦敦街头,有一个著名的行窃团伙——玛丽·扬的扒手帮。玛丽·扬的一个特技是假扮怀孕,然后在公共场所晕倒,方便她的同伙抢劫那些因帮助她而分心的伦敦人。入店行窃的女性可以假扮购物者,两人一组进行偷窃:当一个在讨价还价或者要求看更多商品来吸引店主注意力时,她的同伴就会将货物塞到裙子里。

三、犯罪原因探析

18世纪伦敦女性缘何走向财产犯罪道路,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大致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也是最直观的原因,即犯罪女性自身的贫穷。希特·肖尔认为犯罪是权宜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犯罪成为下层贫民为应对贫困问题自我保护斗争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解决方式。资本的扩张和市场经济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将部分经济困窘的群体推向犯罪的边缘。来到伦敦谋生没有依靠的下层女性,尤其年轻女性,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十分脆弱。她们做女工、女仆的微薄收入不足以支撑其花销,艰苦的劳作甚至雇主的凌辱,使她们的生活更为艰辛。她们远离家庭的保护,更容易受到外界诱惑与伤害,从而犯罪。

第二,伦敦城市财富高度集中且贫富悬殊,城市拥挤的建筑和人流使罪犯容易藏匿。笛福以其对城市生活敏锐观察为基础的纪实小说《莫尔·弗兰德斯》便描述莫尔曾经利用迷宫般的街道来躲避侦查。伦敦大多数店铺和摊位开放式经营的特点,也使店内偷窃容易得手。而且女性在衣服、布料和家庭用品的典当、出售和交换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典当和二手市场的繁荣为其提供快速销赃的渠道。这些特性都使伦敦成为滋生财产犯罪的天然土壤。

第三,伦敦城市治安的不完善,对犯罪活动缺乏有效震慑和监督。伦敦的大量流动人口给城市治安造成巨大压力,但在1829年成立伦敦警察厅之前,伦敦都没有职业的警察队伍。18世纪的伦敦市民仍是将自己交给当地的治安法官看管。但在17世纪末,已经越来越难征召到足够的绅士来担任伦敦的治安法官。这些治安法官的职位逐渐被小商人、店主或者交易法官所占有。他们也许就是纯粹的文盲,没有任何法律知识。因为这些人不像绅士拥有足够独立的收入,他们需要依靠诉讼费来执法,这让治安法官背上腐败和受贿的名声。在法庭记录中有许多相关案例,如收受贿赂、给罪犯透露消息、买卖赃物,有时还接受犯罪女性的性贿赂放走她们。

第四,是法律对女性的宽容。当时流行的论调是,法庭对女性更加仁慈,不愿把初次犯罪的女性带上法庭,而且对女性被告的处理比男性更宽大,她们刑满释放或无罪释放的比例高于男性。1700~1900年老贝利关于两性犯罪判决中,男性判处死刑数量为6 116,执行死刑数量为3 391,占比55.44%;女性判处死刑数量为1 015,执行死刑数量为249,占比24.53%。男性判决死刑后一半以上被执行死刑,而女性被执行死刑的比例不到1/4。这有两点原因,其一,1691年的一项法案对女性完全享有和男性一樣的教士恩赦权予以确认,即女性如果触犯在教士恩赦权范围内的重罪,赃物价值在40先令以下,不应被宣判和执行死刑。其二,如果女性在审判中被判处死刑,也不是毫无转机。她可以“为她的肚子祈求”,宣称自己怀孕。在孩子出生或者被揭穿谎言之前,她的判决会缓期执行。而当判处缓期时,就有可能不会被执行死刑。

法律对犯罪女性的宽容,在一定程度上纵容这些犯罪女性成为惯犯。1764年两名爱尔兰女性先后在伦敦商店中行窃时被捉,她们盗窃了珠宝、布料等物品。而一个叫莎拉·麦凯布的女子以商店行窃来维持生计长达20年之久,她在1748年行窃时被捕,曾被判流放,1752年刑滿回国后又开始偷窃,最后被判处死刑。

四、结语

总之,18世纪的伦敦女性在自身贫困,伦敦城市富有拥挤、可供藏匿的特性,治安不完善,以及法律对女性的宽容,这四点合力的推动下,走上犯罪道路。了解这一时期城市女性的犯罪历史,可以映照出当时伦敦社会的一个缩影,犯罪是社会生活中黑暗的部分,若是对其视而不见,就无法窥见社会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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