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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对法治的启示

时间:2024-05-04

刘岩

摘 要:在反思批判的基础上合理总结、提炼和汲取新法家思想资源,构成了法治中国思想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些思想中有一些对当今的法治建设的完善仍然有着很好的借鉴和警醒作用。复兴法家思想能够为解决当今法治建设问题提供思路和借鉴,其更适合中国的国情,能够增加人们的民族文化自信。其中商鞅的重刑思想,立法简明易知的思想,重视法律普及教育的做法,可以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完善带来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法家思想;商鞅;法治建设的完善

一、法家三期论

关于法家类型的分类,大多是以地域或思想作为标准,很少以时间因素或学术渊源为标准进行分类,而喻中教授按照时间维度,将法家分为三期,也就是法家三期论。根据喻中教授的“法家三期说”,第一期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是管仲、商鞅和韩非。值得注意的是,喻中教授认为,法家第一期不仅包括以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还包括西汉至清代以诸葛亮、柳宗元、张居正等为代表的一批具有法家思想、行法家之术的政治家。但是,钱锦宇教授不认同将西汉至晚清具有法家思想、行法家之术的政治家及其思想归入法家第一期。“德主”还是“刑主”是判断历史人物是儒家还是法家的唯一标准,以此标准看将诸葛亮、柳宗元、张居正等人视为法家而归入“法家第一期”的做法并不妥当。“法家第一期”的历史时期定位,只能是春秋战国至秦国灭亡①。

法家第二期是清末民初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段时期。有识之士以救亡图存为目的,批判性地继承先秦法家关于法治主义、改革主义和权力制约的观念,并融会吸收西方的生物进化史国家观念、法治主义和理性主义,进而创造的一种能够实现中华民族救亡图的目的,并且能适应“新战国时代”的国家间竞争的新法家思想。

根据“法家三期说”,法家的第三期是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经过了1980年的“人治与法治大讨论”和1999年的“法治入宪”,最终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意味着法家第三期已经从孕育走向成熟,成熟的标志就在于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思想框架”。

二、法家思想的价值

(一)为解决当今法治建设问题提供思路和借鉴

法家第一期的法家人物众多,他们的思想学说也都有各自独到的见解和闪光点。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除此之外,还有韩非总结商鞅、申不害慎到的思想,将法、术、势相结合。还有李斯的“轻罪重罚”,法家思想不胜枚举,在历史长河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有很多思想经过深度挖掘之后,仍然适合于当今时代,而面对当今法制建设中的种种问题,我们可以在法家思想中寻找是否有解决问题的办法,完善我们的法治建设。还可以从各个法家人物变法失败的经历中,吸取他们失败的教训,了解到变法失败的原因,引以为鉴。

(二)更适合中国的国情

国外传过来的先进的思想学说有很多,而且对我们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适合外国的法律体系建设经验和思想,不一定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盲目适用可能不仅不会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可能会对我国的法治体系造成损害,还可能被我国人民排斥。因此,从国外引进的学说思想要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优秀的学说思想众多,能够流传下来的必然有其闪光点。这些流传下来的学说思想,蕴含着中华民族传统精神和内涵,将这些学说思想用于当今的法制建设,更容易被中国人民接受和理解。在反思批判的基础上对新法家思想资源予以合理总结、提炼和汲取,构成了法治中国思想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增加文化自信

在法治建设中只重视外国引进的学说思想容易造成文化侵染,造成文化不自信,容易造成年轻学者对外国学说盲目崇拜,而对本国思想一味贬低。将法家思想重新用于当今法制建设,会增加民族自信,让人们发现我国历史学说中的闪光点,而不是一味地崇尚外国引进来的思想。从文化思想史的角度,挖掘先秦法家、近代新法家的法治主义或法治思想,可以为当下的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历史渊源,而这将极大地提升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的自信。先秦法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观念,这样一种法治观念尽管自汉代以来一直处于“隐显”的状态,但经由近代新法家融入西方先进思想,发展出了国家主义的法治观,到今天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说明中华传统法治文化有着很强的内生的法治基因。

三、商鞅的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诸子百家的学说中,商鞅的法治思想对中华制度文明的演进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秦朝后,历代儒生文学贤良对商鞅的法治变革大多持批判的态度,鲜少有肯定之态。而梁启超、章太炎等大师的学术关注和评价使人们改变了对商鞅的法制变革的认知,20世纪70年代的“评法批儒”运动使商鞅法治思想名声鹊起,然而对其学说思想进行深层挖掘研究远远不够。

(一)商鞅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虽然有人评论说商鞅的重刑主义是严酷的刑罚,无人道主义。但秦国出现过的“路不拾遗”的大治盛况正是归功于这种措施。商鞅奉行重刑主义,但是重刑只是一种手段,他想达到的最终目的刑罚不是的结果,而是要实现“无刑”的理想社会。他主张重刑是希望通过长时间的法律威慑力来强制调控,发挥了刑罚的一般预防的作用。当前热议拐卖儿童、妇女罪增加死刑。此罪犯罪成本太低,而危害极大,造成犯罪行为人无视国家的法律。制定法律时一味要求人道主义,将量刑制定的过低,不利于被害者权益的保障。法律量刑过低,会丧失法律的威慑力,那么法律就失去了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也就违背了设立法律的初衷。

(二)立法要“明白易知”

商鞅认为:“法详则刑繁,法简则刑省。”法律语言是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过程中的一种专业语言,有别于日常语言,但与日常语言息息相关。依法治国要求人们守法,而守法的前提应当是懂法。法律文本的受众就不仅是法律职业者,还是人民大众。如果法律制定得过于晦涩难懂,人民就不会懂法,那么就很难实现全民守法的政策。立法者在起草法律,编撰草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其所制定的法律与公众的理解程度,尽可能明白易知,增强立法文本的可理解性。法律的不确定性会造成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权利的滥用和适用法律的困惑和争论。因此,法律的制定应当简明易懂,法律语言受其本身使命的限制,在当今的教育现状中不能做到人人都能够理解,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法律应当使大多数人理解立法文本。

(三)商鞅重视法律教育

商鞅认为:“為法必使明白易知。”商鞅变法前,秦人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宗法制度和道德伦理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性。商鞅在“忠法”的理念指导下建立了人们对法律权威的承认,彻底扭转了这一局面。普法教育研究不仅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在贯彻全民守法的原则上也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普及法律,可以加强人民的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热爱,增加人们遵纪守法的意识。人民可以依法实现“自治”,掌握国家权力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国家进行管理,实现国家的健康有序发展。法学教育研究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因此,普法教育至关重要,其对国家和个人的作用不容忽视。

法家思想对中国历史的进程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影响,新法家的思想虽诞生迄今不过百年,在政治学说的纷争中经历过几次断层,直到近来才被越来越多地发掘和阐释。在反思批判的基础上对新法家思想资源予以合理总结、提炼和汲取,构成了法治中国思想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些思想中有一些对当今的法治建设的完善仍然有着很好的借鉴和警醒作用。

注释:

①钱锦宇.新“法家三期说”的理论阐述——法家思想史断代的几个问题[J].东方法学,2016(7):125.

参考文献:

[1]钱锦宇.新“法家三期说”的理论阐述——法家思想史断代的几个问题[J].东方法学,2016(7):125.

[2]张觉.商君书校疏[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3]商鞅.商君书·算地[M].北京:中华书局,2009.

[4]商鞅.商君书·定分[M].北京:中华书局,2009.

[5]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5.

[6]陈启天.中国法家概论[M].北京:中华书局,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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