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祝言卿
摘 要:随着“套路贷”的出现,我国不少学者从刑法的角度对“套路贷”进行了研究,由于目前国外“套路贷”现象较少,因此本文主要以国内“套路贷”的刑法问题研究为对象,对已有的相关论文进行综述,阐述套路贷的概念和特征,厘清“套路贷”的基本套路流程,总结各学者对“套路贷”刑法上的罪名认定及量刑问题研究状况,进而找出目前研究的不足之处,为“套路贷”刑法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方向和参考。
关键词:“套路贷”;罪名认定;量刑
一、引言
“套路贷”模式下的犯罪者充分抓住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披着合法的金融借贷外衣,将被害人一步步引入陷阱中,最终获得非法利益。“套路贷”案件的频繁出现,导致一个个完整家庭的破裂,甚至剥夺了无辜受害者的生命。在21世纪依法治国的环境下,迫切需要我们通过法律手段来规制“套路贷”犯罪行为,保证借贷平台合法有序的运行。目前认为“套路贷”主要存在罪名认定和量刑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是通过刑法规制“套路贷”的关键点,法学领域的各学者纷纷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二、套路贷的概述
(一)套路贷的概念
“套路贷”于2016年兴起于我国沿海地区,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借贷犯罪形式,目前我国并未对其作一致的规定。现代新华字典中对“套路”一詞的解释为成套的武术动作或者方法,而“套路贷”中的“套路”应为周密包装下的陷阱,与其原意存在一定的差距[1]。
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可知,对于“套路贷”的概念,目前我国学术领域各学者的观点基本保持一致。在“套路贷”出现后,我国首先由魏冬学者通过《套路贷,“贷”你倾家荡产》一文,将“套路贷”引入我国学术领域;程欢彦教授认为“套路贷”指欠款成倍增加,犯罪者以虚假转账记录骗取受害者钱财的贷款模式[2];赵冬磊等人则主张“套路贷”是指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诱导被害人与其订立一连串违约、保证虚假合同,逐渐增加被害人的欠款的行为[3]。
(二)套路贷的特征
关于“套路贷”的特征,学术领域则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吴倩倩,李明等在《“套路贷”案件处理的难点分析》主张“套路贷”存在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套路方式多,犯罪者可以通过不同的平台,以多种方式、多重名义套路受害者;二是行为违法,“套路贷”中的犯罪者的非法目的以及虚假合同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4]。彭新林教授则认为“套路贷”存在四个特征[5]:一是侵财性,即犯罪者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侵财的目的,客观上导致了受害者财产上的损害;二是隐蔽性,即犯罪者的行为相对较隐蔽,公安机关难以侦破案件,很难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三是组织性,即“套路贷”中的犯罪分子往往不是单独的个人,而是一个具有组织性的团伙;四是后果严重性,“套路贷”的后果往往不仅仅是使被害人财产上遭受了损害,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会将被害人逼进死胡同,最终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后果相当严重。
(三)套路贷的基本套路流程
虽然“套路贷”的途径层出不穷,但其套路的基本流程是不变的,在这一点上,乔雪和吕向文教授在《“套路贷”犯罪特点与刑法规制研究》一文中作了具体的分析,大致流程如下。首先,犯罪团体会与被害人订立虚假合同,即被害人实际获得的贷款远远低于合同上约定的金额,或合同上的利率远远高于约定的利率;然后,犯罪团伙会以各种理由认定被害人违约,基于违约行为增加被害人的欠款;当被害人到期未还款时,犯罪团伙则会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还款,甚至会制造虚假诉讼。此外,董邦俊、侯晓翔教授还强调了“套路贷”的一个重要步骤,即放款迅速,在双方订立合同后的次日,犯罪团伙就能将钱打到被害人的账户中去,这是“校园贷”所具有的最大诱饵之一[6]。
三、“套路贷”的刑法问题研究的意义
目前学术领域中研究“套路贷”刑法问题的学者普遍认为,该研究对于打击“套路贷”犯罪分子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双重意义。
李岳教授在《“套路贷”刑法规制的回应与展望》一文中指出,“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其触及的不仅是民法上的借贷合同,还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等违法犯罪行为[7]。深入研究“套路贷”的刑法问题,能够更彻底地披露其合法外衣下的非法行为,运用刑法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定罪量刑,维护司法权威。
谢嘉琪教授则强调“套路贷”刑法问题研究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套路贷”的出现使原本稳定运行的金融借贷机制出现紊乱,平台上的借贷方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亟需研究一套完整的刑法规制体系来加以规范,以维护良好的金融借贷秩序。当然,在其刑法规制的过程中,也要时刻关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不能将“校园贷”等同“黑恶势力”进行打击,也不能一味地关押犯罪嫌疑人,须懂得合理排除,以免与运用刑法规制“套路贷”的初衷相背离。
四、“套路贷”的罪名认定及量刑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上主要通过罪、责、刑三方面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套路贷”也不例外。综合各学者的研究来看,学界普遍对“套路贷”的定罪及量刑问题存在争议。
(一)“套路贷”的定罪问题研究
“套路贷”案件中可能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多种罪名的存在导致定罪罪名及罪数难以确定。
1.罪名问题
以金懿教授为代表的一派主张“套路贷”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他在《“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一文中强调:对于刚兴起时的“套路贷”而言,“骗”主要指犯罪人故意造成受害人违约或者欺骗受害者承担高额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适用诈骗罪是毫无疑问的;但对于现阶段的套路贷而言,这种诈骗手段已经过时,绝大多数犯罪者都是明确告诉受害者高额保证金的存在及违约的惩罚,也不存在虚假诉讼,显然不存在诈骗的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在明知诈骗套路流程依旧贷款的案件中,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既不用考虑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也无需寻找犯罪者的诈骗行为,只需确定高额利息放贷形式的存在[8]。
以赵冬磊教授为代表的一派则认为“套路贷”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学界对于非法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客体为市场秩序,包括管理活动和秩序两方面,这种观点过分放大了犯罪客体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客体为市场准入秩序,即公司或者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的资格,这是得到普遍认可的一种观点。在“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团伙是以贷款公司的名义运行,合法的外衣使其具有进入市场的资格,并未侵犯市场准入秩序,故而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罪数问题
对于“套路贷”中的犯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问题,学术领域的学者纷纷表示应当分情况确定罪数。
当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同时存在时,林妤婕学者在《“套路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一文中,以我国首个“套路贷”案件为例进行分析,主张犯罪团伙的两个行为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9]。
当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同时存在时,涂龙科教授在《“套路贷”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一文中主张两罪之间并不存在紧密的关联性,所以应当分开处理,数罪并罚[10];赵冬磊教授则主张两罪的目的均是为了非法占有财产,存在重合性,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总的来说,在涉及多个罪名的情况下,各学者都是通过判定多个罪名间的关联度来决定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当多个罪名之间具有密切的關联性,则应当认定择一重罪处罚;若关联性并不紧密,则应数罪并罚。
(二)套路贷的量刑问题研究
影响“套路贷”行为量刑的因素有多种,包括未遂与既遂形态、共同犯罪的有无以及犯罪数额等,在各种“套路贷”案件中,法官通常是根据具体案件具体考虑量刑。
1.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平账”行为而言,所谓“平账”行为指的是甲“套路贷”公司在经过一系列套路将债务累计到一定数额后,转给乙“套路贷”公司继续套路的行为。争议焦点在于“平账”行为中甲乙公司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李岳教授在《“套路贷”刑法规制的回应与展望》一文中指出,“套路贷”中共同犯罪的判断应以主客观是否一致为标准。如果乙公司主观上明知甲公司实施的是“套路贷”行为,客观上实施了与甲公司类似的“套路贷”行为,则可以认定甲乙两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反之,则不属于共同犯罪。另外,赵冬磊教授还补充了一点,即甲、乙公司员工的重合性、合谋账目等均可成为共同犯罪的判断标准。
2.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在考察犯罪分子的量刑时,涉及财产的案件均会考虑侵财数额的大小,“套路贷”作为一种典型的侵财案件,毫无疑问会考虑到犯罪的数额。
赵冬磊教授在《“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路径》中主张,在确定“套路贷”中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时,应当有利于受害者一方,即在合法的基础上确定更多的数额以加重犯罪者的刑罚。基于此,应从被害人丧失财物所有权起开始计算犯罪数额,包括财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利息。
李岳教授也认可“有利于受害者”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他认为犯罪团伙不一定直接获得受害者的财产,有时候是获得该财产的等价物,此时受害者丧失的是财产的预期价值,也应纳入犯罪数额中。此外,犯罪团伙以非法手段收取的违约金、保证金等都应纳入犯罪数额中,实现受害者最大利益的保护。
五、结语
由于“套路贷”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仅3年多,目前学术领域对“套路贷”的研究较少且比较浅显,对“套路贷”刑法问题的研究更是极少。彭新林教授在《论“套路贷”犯罪的刑事规制及其完善》一文中总结了我国关于“套路贷”刑法规制上的不足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点。第一,侵财罪难以细致、全面地反映“套路贷”犯罪给受害者及社会带来的损害;第二,缺乏完整的法律规范来指导“套路贷”案件的办理,目前仅在《指导意见》及《通知》两份文件中有所涉及;第三,“套路贷”的有关规定相对较模糊和抽象,具有很大的弹性,增加了司法实践审判的难度;第四,司法实践中,有关“套路贷”案件的法律适用出现了很大的争议,各方争论不休。
笔者在阅读和研究大量有关“套路贷”刑法问题研究的论文后,大致总结出我国现阶段“套路贷”刑法问题研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研究时间短,成果少。自2016年套路贷兴起后,2017年才在学术领域出现关于“套路贷”的研究成果,之后一段时间内,才相继出现学者进一步对“套路贷”的刑法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短暂的研究时间,学者无法将“套路贷”的刑法问题研究透彻,难以找到刑法规制的最佳途径。第二,理论研究多,实践研究少。目前大多数关于“套路贷”刑法问题的论文都是从理论的角度进行研究,仅有极少数学者深入到具体的“套路贷”案件中,以法院的裁判为依据,进行实证层次的考察,而这种过分理论化的研究难以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乔雪,吕向文.“套路贷”犯罪特点与刑法规制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10).
[2]程欢彦.警惕陷阱重重的“套路贷”诈骗[J].人民法治,2017(10):86-87.
[3]赵冬磊.“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路径[J].全国流通经济,2019(8):134-135.
[4]吴倩倩,李明,范冬艳.“套路贷”案件处理的难点分析[J].法制博览,2019(33).
[5]彭新林.论“套路贷”犯罪的刑事规制及其完善[J].法学杂志,2020(1).
[6]董邦俊,侯晓翔.“套路贷”的刑事规制及其防控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8,382(10):143-150.
[7]李岳.“套路贷”刑法规制的回应与展望[J].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2018(3):19-22
[8]金懿.“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J].犯罪研究,2019,233(2):104-108,114.
[9]林妤婕.“套路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25):132-134.
[10]涂龙科.“套路贷”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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