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吴利平
摘 要:新时代环境下,社会组织在社会扶贫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日渐凸显,现已成为我国扶贫开发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凭借自身特有的专业性、灵活性及持续性特征,在今后的社会扶贫工组中也将会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基于此,笔者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社会组织在社会扶贫中的作用展开分析,并对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扶贫工作面临的困难进行探讨,从而提出针对性的改革完善对策。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扶贫;作用;困境;对策
一、引言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非常关注,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农村7亿多贫困人口摆脱贫困,贫困发生率由1978年的97.5%下降到2017年底的3.1%,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中国奇迹[1]。在这一奇迹的创造过程中,社会组织在扶贫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了保障这一作用的持续发挥,党和政府也出台了众多政策去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扶贫工作中来。新时代,社会扶贫工作也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形势,对扶贫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需要对其进一步完善,才能保证其重要作用的良好发挥。
二、社会组织扶贫概述
所谓社会组织扶贫,即是我国社会力量參与到扶贫开发工作中,属于我国社会扶贫工作的重点内容。从本质来看,社会组织扶贫表现出的特点与政府、企业等主体有着明显差异。从我国40余年的社会扶贫工作实践来看,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到扶贫工作中的特点、重点表现在扶贫资源来源的多样化,具体来讲,社会组织用在扶贫开发中的资源不仅能够从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慈善捐助中获取,同时也能够由政府直接购买扶贫服务中获取,并且还可通过其他渠道的社会组织资源获取[2]。从目前来看,绝大部分的社会组织的规模并不大,所以扶贫资源极为有限,因此,更多的是从特定范围区域内的微观扶贫着手,扶贫对象也基本上为贫困村、贫困户等,在帮助贫困村与贫困户发展中实施减贫干预。当然,社会组织的扶贫工作受制于项目因素,所以贫困干预存在明显的精细化特点,对于扶贫对象的具体发展与贫困实情有着详细的了解,从而保证了贫困干预方案的针对性,实施的扶贫援助也就更加精细。
三、社会组织在社会扶贫中的作用
(一)提供扶贫资源
在社会扶贫资金来源方面,社会组织能够通过公开慈善募捐、项目宣传、公益演出等渠道去进行资金的募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着较快的资金规模增速。当然,除去国内的资源以外,许多社会组织还与国外相关机构展开了合作,也获取了一定量的资金资助。从2008年至今,我国社会组织募集的用于社会扶贫的资金已经远超同一时期的民政部门,而且在人才储备层面,社会组织也培养出了大量专注于扶贫工作的人才,这部分人才一直以来都在对贫困群体进行调研与追踪工作,同时为扶贫对象带来教育、科技、文化、医疗等方面的服务,现已成为了我国社会扶贫开发的中坚力量[3]。
(二)弥补政府扶贫不足
随着我国的社会扶贫工作迈入关键时期,如今剩下的贫困人口大部分都集聚在资源匮乏、环境恶劣、生产落后的地区,这部分贫困群体的扶贫脱贫工作有着较大难度。而在这一方面,社会组织表现出的优势更大,在针对这一群体的扶贫工作中会有更高的针对性,扶贫方式也更加灵活且社会参与度更高,最终呈现的扶贫效果更加明显。相关调查表明,政府部门针对贫困农户的扶贫贷款率是47%,资金回收率是50%,而社会组织在这两项的数值均能达到90%以上。因此,在此形势下政府扶贫也会感受到压力,从而不断调整自己的扶贫策略。
(三)助推扶贫创新
在我国的社会扶贫工作中,政府主要关注的是解决贫困群体的普遍性与共同性问题,而社会组织则重点关注的是贫困群体的特殊性与个体性问题,从而为其提供针对性的扶贫策略,发挥查缺补漏的作用。立足体制创新层面来看,中国扶贫基金会制定了东西部干部交流制度,这一举措得到了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的支持;在模式创新层面,中国扶贫基金会开发的小额贷款项目已成为现阶段我国最大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累积发放贷款高达130余亿元;在平台创新层面,社会组织与网络平台的合作扶贫项目也不断增多。例如,2012年,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与搜狐网共同携手推出的“共富家园扶贫互助”平台,在该平台上各种公益组织都能发布扶贫项目信息的,从而让更多社会捐赠者能够看到[4]。
四、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扶贫工作所面临的困境
(一)自身存在局限
其一,我国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足。当前我国许多社会组织并非完全独立,更多是从政府机构演变过来的,所以有着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尤其是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众多上下层级,导致工作开展的竞争力与效率不足。同时,由于独立性不足,资金与人才都会受到政府的牵制。其二,社会组织公信力不足。社会组织唯有保证自身的公信力,才能够获得更多的外部募捐,为扶贫工作提供资本。然而,随着近些年来媒体报道的负面慈善新闻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其三,社会组织扶贫专业能力不足。许多社会组织在内部管理机制方面不够健全,严重缺乏高水平的理事会构建经验,所以决策的合理性与专业性不足,再加上社会组织的薪资福利不合理,甚少有专业人才投身其中。
(二)外部环境制约
其一,立法相对滞后。我国针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只有少数的条例与规定作为依据,一直到2016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才结束这一局面,但是与该法律相配套的各项措施并未完善。其二,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最初,社会组织在发展中属于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随着国家后续逐步建立业务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实行了共同负责的双重管理机制,但从目前形势来看,这种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其三,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扶贫工作,一定要将所获取的资源用在扶贫项目中,让更多贫困群体受益。但是,近年来出现的社会组织恶性侵吞善款的事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在于社会组织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财务信息不够公开透明,许多捐赠者无法获取到反馈信息。
五、完善社会组织扶贫工作的相关对策
(一)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扶贫服务
首先,要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扶贫服务的内容范围有所明确。主要根据扶贫开发规划,基于中央、省市县等层级去制定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扶贫服务的目录,确保所有适合由社会组织开展的扶贫工作都交给社会组织去完成,而这部分购买社会组织扶贫服务的经费则应当纳入到年度财政预算中。其次,需要完善购买社会组织扶贫服务的甄选机制与评价机制。政府部门在向社会组织进行扶贫服务购买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公开招标、谈判、询价等多种方式去选定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主体,保证扶贫资金能够用在“刀刃”上,同时也能促使社会组織带来更为优质的扶贫服务。同时,还可依托政府采购体系去构建扶贫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市场,强化对社会组织扶贫全过程的监管与扶贫成效的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该主体今后承接扶贫项目的重要评判依据。
(二)构建社会组织扶贫开发服务平台
其一,构建信息服务平台。基于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数据去助推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同时借助该系统去构建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扶贫的信息平台,向广大社会组织发布一系列的扶贫项目、扶贫需求及政府的扶贫服务购买意向等信息,同时也为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发布更多社会组织扶贫信息。其二,构建协调沟通平台。依托于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去组建包括部分社会组织负责人在内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扶贫开发协调小组,通过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去促进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合作。同时,各级扶贫部门也需要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工作中面临的困难进行引导与帮助,
(三)完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机制体制
首先,要简化扶贫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程序,对扶贫类的社会组织可以允许其直接申请并登记,在此基础上还要认真探索免去扶贫类社会组织登记的备案制管理办法,将工作重点聚焦在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的开展监管层面;其次,要支持扶贫社会组织的发展,出台针对扶贫类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制定适用于社会组织的档案管理、福利、职称评定、保障等具体的政策举措,进而优化社会组织从业者的工作环境,吸引更多人才加入其中;最后,要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自律能力与社会公信力,将社会组织的扶贫成效作为政府定向购买扶贫服务的依据,逐步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体系,从而提高运行规范程度,做好定期向社会公开财务、审计等信息的工作,逐步提高行业自律能力与社会公信力。
六、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扶贫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对于农村地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而言,一定要认识到社会组织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扮演的角色定位,通过加强宣传管理,不断完善政策机制,让社会组织能够更多、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扶贫工作当中,进而助推农村贫困地区的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贾启骥.社会工作组织相互合作参与精准扶贫的路径探析[J].理论观察,2019(3):74-76.
[2]殷丹丹,孙淼.新时代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3):175-176.
[3]王强,胡佳.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的优势与路径[J].管理观察,2018(18):62-65.
[4]仲德涛.精准扶贫中的社会扶贫析论[J].理论导刊,2018(4):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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