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赵露
摘 要:为了防止世界上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被滥用,国际标准组织要求专利权人按照规定的FRAND原则来进行发放专利许可。而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专利禁令的滥用会引起专利权被滥用的现象,可禁令过度限制对专利的保护就会导致侵害专利权现象的产生。因此,标准必要专利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之一就是诉讼禁令的适用问题。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西电捷通诉索尼中国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支持了西电捷通公司的禁令请求。此案涉及了标准必要专利中“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适用以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的适用等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西电捷通诉索尼一案进一步研究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禁令的适用。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禁令救济
一、“西电捷通诉索尼公司案”的相关情况介绍
(一)案件基本情况
西电捷通,是以无线通信技术及网络安全研发为主的科技公司,其最著名的技术就是WAPI无线网络技术。2002年11月,西电捷通公司提交了这一项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5年3月获得授权。标准化组织从2003年开始将WAPI技术纳入国家标准。索尼公司在其手机中使用了西电捷通公司所持有的该项专利。西电捷通与索尼公司从2009年3月开始就WAPI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事宜进行了长达6年多的协商,但是并没有取得实际性的进展,在此期间索尼公司多次拒绝获得专利许可。西电捷通遂于2015年以专利权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西电捷通公司认为,索尼公司主观长时间、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因此认为索尼公司应该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的相关技术,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所有使用了原告专利权的智能手机产品,并应该赔偿西电捷通的经济损失。而索尼公司声称,涉案专利并不存在标准必要专利之中,实施WAPI国家标准并不相当于实施涉案专利且被控侵权行为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缺少认定直接侵权的必要构成要件,不需要实施涉案标准必要专利。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索尼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定认定索尼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令索尼公司赔偿西电捷通公司910万余元的判决。在本案适用“禁令救济”的这一问题上,法院赞成了如下观点:权利人有过错时则不应支持专利权人有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否则可能造成专利权人滥用其标准必要专利,不利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推广实施;在专利权人无过错,实施人有过错时,为防止实施者的“反向劫持”行为,应支持专利权人的禁令请求,否则不利于标准必要专利权的保护;在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基于专利权人和实施人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主张的内容繁多,存在数个案件争议焦点,本文着重对于其中一个争议焦点进行研究,即在作出FRAND承诺过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适用问题。西电捷通公司认为,其在2009年就向索尼中国公司提出了专利许可,并且向其提出了相关的清单和报价,但索尼公司并没有完成交易的意愿,所以应该判决索尼公司对其进行赔偿,并停止相关的侵权行为。但是索尼公司认为自己是否构成侵犯西电捷通公司的权益并不清楚,没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所以不应判决索尼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针对这点,法院解释双方当事人迟迟未能进入正式的专利许可谈判程序这一过程的主要原因在于索尼公司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来说,专利权人能否获得停止侵害救济,主要需要考虑双方在专利许可协商过程中的哪一方存在过错。基于这一原因,法院判决索尼公司应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能否以“过错衡量原则”支持专利权人的禁令救济请求?在专利权人已经做出FRAND承诺下,针对标准必要专利对禁令救济是否应该有限制?
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FRAND原则的基本问题分析
(一)标准必要专利
1.标准与技术标准
当今社会,技术创新成为竞争的关键因素,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门槛,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标准:“经由共识以及受到某一公认的机构核准的,为在一定范围内达到最佳经济秩序和社会效益,提供共同使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在产品的制造过程和生产方法方面形成的规则、准则或者关系到特性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而技术标准本质上来说,是对该技术系统内部生产,建设、流通程序中做出指导性和强制性规定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技术标准是相关技术领域中的某一具体技术的技术属性的“合格线”。
2.技术标准与专利的结合
标准的公益性、普遍性及无偿性等其他特征与专利的私利性、垄断性及有偿性特征会导致对抗和冲突,当两者相结合起来,就必然存在矛盾。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专利与技术标准的融合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在标准中加入专利增加了专利的垄断特征,具有专利技术优势的公司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3.标准必要专利
由于技术的局限,标准化组织在制定在某些标准草案时,其中难免会涉及到一些相关的专利技术。一旦正式标准被标准化组织制定,若其他企业或组织想要施该项标准,则一定会应用到该标准体系中的专利技术,该专利技术即所谓的“标准必要专利”。所以标准必要专利的定义是指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该标准时必须要使用的专利。
(二)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
1.FRAND原则的产生及含义
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二者各自的利益,国际上主要标准化组织经过一定的实践与理论探索在形成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FRAND许可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是保证专利许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相对平衡。首先专利权人要凭借从其技术创新中得来的智力成果获得其应得的令其满意的回报,其次还要控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以防其借助标准所形成的强势地位向技术标准实施者索取高额许可费率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2)无歧视原则
无歧视原则指的是为了维护相关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和稳定性,确保不同的技术标准实施者可以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竞争。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技术标准使用人,对条件相同的使用者给予相同的授权许可条件,对条件存在不同的使用者考虑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授权许可条件。
2.FRAND原则的可诉性分析
在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进行谈判时,专利权人如果违反了FRAND原则,技术标准使用者能否因为专利权人违反FRAND原则从而提起诉讼,这就引发了对FRAND原则是否具有可诉性进行判定。目前为止,国际上的标准化组织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FRAND原则时技术标准实施者可以采取具体的救济措施并没有清晰准确的规定,导致技术标准实施者面临专利权人不合理定价或歧视性许可时,不能向标准化组织寻求有效救助。但是,不论是从公共利益角度,还是利益平衡目的,都应当允许技术标准实施者去寻求司法救济。
三、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争议问题
对于本文提到的案件争议焦点,可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获得FRAND许可的标准必要专利是否适用禁令救济
禁令救济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表述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一般表述为停止侵权。目前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能不能获得禁令救济也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分别是完全禁止禁令救济;完全不限制禁令救济;有条件限制禁令救济。在本文中,笔者认为最后一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在西电捷通诉索尼公司一案的判决中,法院的做法也是有条件限制论的体现。在案件中,如果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则应基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的过错大小来判定双方的责任,并决定是否应该支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关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诉讼请求,目的在于平衡双方的利益。由此可见,我国法院在考虑禁令救济问题时双方当事人的主观善意与否作为了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
(二)FRAND许可承诺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限制
首先,标准化组织在将专利纳入所制定的标准时,通常会要求专利权人就纳入标准的专利作出FRAND承诺。按照FRAND许可本身的规则,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一般不可以拒绝许可。从这个角度上来看,FRAND许可承诺的内涵本身就包含了对禁令救济适用的限制。其次,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不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禁令救济请求,可能会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者进行“专利劫持”。当标准化组织确定了该专利成为技术标准后,该专利人会积极地宣示自己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并向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主张不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率,從而以达打压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份额及控制相关市场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就是专利劫持。因此,要合理使用禁令制度,既要保障专利权人的正当权利,又能确保标准制定程序的顺利开展,从而推动技术进步,并保障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参考文献: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知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Z].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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