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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升级下的乡村治理

时间:2024-04-23

吴军

【摘要】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引领下,乡村生产力快速发展,农业产业结构呈现高级化、软化发展趋势。农业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对乡村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重塑了传统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改变了农村生产要素配置格局以及生产经营方式和利益分配关系,给乡村治理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产业结构 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振兴,不仅是生产力的发展,也是生产关系的调整,不仅是经济基础的巩固,也是上层建筑——乡村治理的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是乡村中观生产关系的重要表征。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转型升级,成为影响乡村治理的新的重要因素。

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引领下,农业产业结构呈现高级化和软化发展趋势

首先,农业产业结构高级化。在龙头企业与农户直接联结、龙头企业通过各类中介组织与农户间接联结、龙头企业通过自有或入股等类型的生产基地与农户间接联结等传统合作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分工协作,组成利益联结更紧密、约束机制更兼容的产业联合体。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原来大多相互脱节或彼此隔绝,农业产业联合体的发展实现了农业生产上、中、下游产业链的纵向整合,打通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路径。上下游农业产业链直接贯通,农产品可以高效实现深加工和市场化,不仅农业生产的效率提升,而且农产品的附加值也得到了极大提高;产业链上、中、下游的纵向整合,实现了农业产业组织的全产业链合理布局,提高了规模经济效益;专注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和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代表了农业产业内部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农业生产重心由传统的种养业向加工生产和销售服务推进,农业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演进。

其次,农业产业结构软化。产业联合体通过上、中、下游产业链的紧密衔接,三次产业的高度融合,各类型生产经营主体合作互利共赢的深度利益联结,成为更具生产效率和社会效益的生产共同体。生产共同体下,农业生产的标准化更易实现,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更容易推广和应用,也有利于通过技术、管理、服务、品牌等多层次的手段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使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软要素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凸显。农民合作社是生产组织,也是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农资购买、产品加工和销售、仓储运输、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几乎覆盖全产业链的生产服务。以地方特殊的农情为基础,农业服务模式与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相互调适、相得益彰。农业产业结构的融合化是产业结构软化的重要方面,乡村三产融合是产业融合化的最主要体现。三次产业间交互渗透,纵向上不断延伸产业链条,横向上不断扩展产业的功能和范围,产业组织结构不断创新,发展方式日趋灵活和多元,组织结构及经营模式创新下各种要素和资源集成整合重组优化,不断催生出新的产业模式、商业形态,推动乡村中观和微观生产关系的整合和创新,对乡村生产力发展和治理结构的优化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产业结构软化是产业结构高级化的结果,农业产业结构高级化和产业结构软化相互交织,共同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这不仅提高了农业供给的质量和效益,而且促进了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构建,是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产业兴旺和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

农业产业结构转型重塑了乡村经济的微观组织基础,改变了乡村社会生产关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乡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微观经济细胞,日渐取代传统家户,成为乡村最先进的生产经营基本单位,这对中国乡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家户制传统形成了挑战,冲击了传统乡村治理格局的社会基础,社会总体治理格局趋向转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及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力量和市场力量协同互构的结果。国家力量和市场力量强势嵌入乡村,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传统家户农业经营的冲击和替代,乡村社会治理秩序由家户制传统下的 “国家—士绅—村落”三者互利共生、互相制衡的家国共治格局,逐渐向“国家—市场—乡村”三元互构的治理模式转变。

农业产业结构转型改变了乡村生产要素的配置格局、生产经营方式、利益分配关系和社会结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及其产业结构,属于经济组织层次的生产关系,在其作用下乡村及城乡间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经济关系呈现出以农地经营规模和农业经营形态为载体的重塑。随着农村土地流转、人口流动,以及城市先进管理、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输入,农村生产要素配置格局重新调整,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成为优质生产要素的集聚主体。其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以规模经济效益、比较经济效益、专业分工等经济原则促进乡村生产关系的创新和生产力的发展。资源是构成乡村治理权力结构的基础,各类农业经济组织集聚乡村各类优质资源,其经济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大,成为重要的经济主体和新的乡村治理主体,从而导致乡村和城乡间的社会结构、经济政治利益的博弈及分配关系都趋于重构。

农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改变了乡村的社会结构,也给乡村治理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农业产业结构的一体化和融合化发展,改变了乡村三次产业间传统的产业结构,以及乡村各产业内部的传统组织结构。乡村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间在生产组织关系、利益分配关系等方面结成要素融合和利益融合、团结协作的生产共同体。基于农业经济组织及其产业结构基础上的生产共同体,改变了上世纪改革开放初期形成的村落是首级共同体、村民小组是次级共同体、农户家庭是基本共同体的社会结构,农业经营组织及其产业体系成为乡村中的首级生产共同体,这个共同体跨越了乡村的地域和行政区划边界,突破了行政管理等级体系边界,从深层上打破了市场等级体系和行政等级体系的高度同构,对乡村的行政治理结构和政党治理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对乡村治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为乡村带来了人才、资本、管理、技术等优质生产要素和各种惠农资源,改变了乡村“空心化”的状态,这成为农村产业兴旺和乡村振兴的基础。其次,产业结构的整合,使农业企业与农户建立了多种利益联结机制,一方面提高了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带动农户增收;另一方面这种利益联结机制也成为农业企业甚至国家对农户技术推广、金融支持、信息服务的重要渠道。从这个意义上讲,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日渐成为乡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又一重要社会力量。再次,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运行秩序也深入乡村,乡村各类生产要素和资源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优化组合,带来乡村社会生产高效率的同时,也使乡村社会生活走向现代化。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公平、民主、法治观念也日益影响人们的意识形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及其产业结构的整合也会对乡村治理产生消极影响。各级政府在各项惠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都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到优先服务的位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体系成为各种支农政策和惠农资源的焦点,而普通家庭经营则日益边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农业公共物品供给的均衡性,造成了惠农资源分配的失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及產业结构整合下生产共同体的发展壮大,对村庄的自主性造成负面影响,造成乡村治理的依附化,产业发展有可能危害村庄和村民的利益,等等,这些都是对乡村治理优化的挑战。

(作者为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孙运宏、宋林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乡村治理创新》,《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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